2018-03-14
(一)是否非法金融廣告的主要判斷標準
包括但不限于:
1.金融廣告主在投放金融廣告前,是否取得相應的金融業務資質,金融廣告的內容是否與所取得的金融業務資質在形式和實質上保持一致。
2.互聯網平臺上發布的金融廣告是否具有可識別性,是否顯著標明“廣告”。
3.金融廣告是否對金融產品或服務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如標明“投資有風險”字樣等。
4.金融廣告是否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違規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
5.金融廣告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夸大表述。
6.金融廣告是否違法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7.金融廣告是否違法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
(二)金融消費者要增強自身風險責任意識
一是多問。涉及具體金融產品的廣告,都應取得相應的金融業務資質。可以詢問該公司是否具備發行金融產品和投放廣告的資質,詢問推銷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證明,詢問產品存在的風險和目標群體。在不確定其真偽時,可以按照本手冊第三部分的熱線電話咨詢第三方機構。
二是多想。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服務之前,想一想廣告中的金融產品的風險在哪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有多大。個人應對自己做出的金融決策負責,高收益往往伴隨高風險,當金融廣告的收益讓人心動時,不妨先去做一下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了解自身的風險偏好后再做出明智的決策。
三是多學。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廣告層出不窮,金融產品和服務五花八門,讓人眼花繚亂。但是金融的本質沒有發生變化,金融消費者應通過學習和了解基本的金融知識和技能、培養良好的金融行為習慣和態度,提升自身的金融素養,才能應對不斷變化的金融市場。
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金融消費者享有合法權益,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通過合法渠道、采取合法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通過與金融機構自行和解、第三方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等形式予以解決。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對所反映情況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實。
(一)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二)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