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 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本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募集資金主要認購信托計劃的優先受益權,并成為信托計劃的唯一優先受益人。信托計劃的優先受益人與一般受益人認購資金比例不超過9:1。信托計劃主要投資于申購、投資和交易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信托計劃通過杠桿化的分層設計,使得優先受益人獲得固定收益作為投資回報,優先享有理財收益。如前述金融工具出現極端波動、無法變現等不利情況,則本產品將有收益為零或本金損失的可能,請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 本產品適合于有投資經驗的理財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 主要風險列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詳見第10條);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銀行”)鄭重提示: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投資者應仔細閱讀《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協議書》、《產品說明書》、《客戶權益須知》,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產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后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的表述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者可以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中國銀行對理財產品任何收益的承諾,投資者所能獲得的最終收益以銀行根據理財產品說明書支付給客戶的為準。
- 在購買理財產品后,投資者應隨時關注該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下面產品評級和相關描述為中國銀行內部資料,僅供投資者參考。 |
| 風險級別:3 |
中等風險產品 |
本產品為本金虧損的概率較低,但預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的產品 |
| 流動性評級:中 |
存續期間不能提前贖回,可能不能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
| 適合客戶類別 |
經中國銀行風險評估,評定為平衡型、成長型和進取性的個人投資者 |
1、產品基本信息
| 產品名稱 |
中銀債富2012036期人民幣理財計劃 |
| 產品代碼 |
ZYZF2012036 |
| 產品類型 |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
| 投資及收益幣種 |
人民幣 |
| 產品份額面值 |
1元 |
| 認購起點金額 |
初次認購起點金額人民幣10萬元,高于起點金額以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遞增 |
| 預期募集資金規模上限 |
人民幣9000萬元 |
| 理財計劃存續期限 |
184天(若產品提前終止,以理財計劃實際存續天數為準) |
| 投資收益起算日 |
2012年5月15日(如提前或延期成立則以成立公告為準) |
| 理財計劃到期日 |
2012年11月15日 在本產品提前終止情況下,為本產品提前終止日 |
| 產品管理人 |
中國銀行 |
| 產品托管人 |
中國銀行 |
| 銷售機構 |
中國銀行 |
| 產品受托人 |
五礦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信托”) |
| 投資目標 |
通過結構化分層設計,在控制總體投資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對穩定的理財收益。 |
| 產品運作方式 |
本產品募集資金由中國銀行作為委托人,投資于五礦信托設立的《五礦信托·中銀長盛1期債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優先受益權,并成為該信托計劃的唯一優先受益人。信托計劃中優先受益權和一般受益權認購資金比例為9:1。該信托計劃將主要投資于申購、投資和交易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具體詳見第4、5條。信托計劃通過杠桿化的分層設計,使得優先受益人獲得固定收益作為投資回報,優先享有理財收益。 |
| 預期年投資收益率 |
5.2% (扣除固定費用后); 預期年投資收益率以產品到期時實際情況為準。 |
| 預期年投資收益率測算 |
按信托計劃的信托合同約定,信托計劃一般受益人承擔的綜合融資成本扣除銀行銷售服務費、托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信托管理費、投資顧問費等)之后為理財產品投資所得。當且僅當本產品正常到期且未發生任何爭議或任何其他風險的前提條件下,產品管理人按照當前已知信息進行測算得出本產品的預期最高年投資收益率。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
| 產品費率 |
具體詳見第7條 |
| 提前終止條款 |
投資者無提前終止權,中國銀行可提前終止本產品。若本產品提前終止,產品收益計算以本產品實際存續天數為準。中國銀行實施提前終止本產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相關金融政策出現重大調整;市場出現重大變化并影響到本產品的正常運作,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產品管理人認為本產品已經不適合繼續幫助投資者實現投資目標。 |
| 投資者資金到賬日 |
投資本金及收益將于理財計劃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到賬。理財計劃到期日至投資者資金到賬日之間不計利息。 |
| 投資收益分配 |
理財計劃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后進行現金分配。所分配的投資收益將以本產品的預期年投資收益率計算所得收益為上限。 |
| 稅款 |
投資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
2、認購
2.1認購期間: 2012年5月11日-2012年5月14日。
2.2認購期間內投資者先到先得,認購期間募集資金累計金額接近預期規模上限后,管理人有權酌情停止接受認購,認購期間提前結束。
2.3認購期間,認購申請日管理人營業場所規定的交易截止時點之后不得撤銷認購申請。
2.4認購起點金額:個人投資者認購起點金額10萬元,高于認購起點金額以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遞增。
2.5認購價格:每份理財份額人民幣1元。
2.6認購費率:0
2.7認購程序
2.7.1投資者應在其資金賬戶中預留足夠的認購金額,預留資金不足的,視為認購無效。投資者的認購申請獲得中國銀行受理后,中國銀行有權凍結投資者資金賬戶中相應認購金額,并于投資收益起算日當天從投資者資金賬戶扣除,認購生效后至投資收益起算日(不含)期間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在認購賬戶中計息,不計入投資本金。該投資者資金賬戶在投資本產品期間不得銷戶,因投資者自行銷戶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2.7.2 投資者提交的認購申請金額以中國銀行營業場所打印的《中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客戶交易信息確認表》(業務類型:認購)為準。
2.7.3 投資者如需撤銷認購申請,需持認購時簽署的《中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客戶交易信息確認表》(業務類型:認購)前往中國銀行營業場所辦理,撤銷結果以中國銀行營業場所打印的《中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客戶交易信息確認表》(業務類型:撤單/沖正)為準。
2.7.4投資者的認購獲得中國銀行確認后,自理財計劃正式成立日起視為加入理財計劃。
3、理財計劃的成立
3.1理財計劃成立的條件:認購期屆滿(或提前結束),募集資金累計金額達到5000萬元(含5000萬元),且擬投資的信托計劃在理財計劃成立日當日或之前成立。
3.2理財計劃不能成立的條件:認購期屆滿時,若認購期內理財份額募集資金累計金額未達到5000萬元,或擬投資的信托計劃在理財計劃成立日不能成立,則本產品不成立。本產品不成立時,理財計劃管理人將在認購期屆滿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投資者認購資金。
4、產品結構
4.1本產品募集完成后,將以理財資金認購五礦信托設立的《五礦信托?中銀長盛1期債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托計劃”)的優先受益權,并成為該信托計劃的唯一優先受益人。
4.2本產品將通過信托計劃間接投資于國債、金融債等低風險類金融工具。理財計劃所投資的信托份額面值一元。
4.3為保障本產品的本金及能夠獲得預期投資收益,信托計劃設置了預警線和止損線,預警線為信托計劃單位凈值0.98元,止損線為信托計劃單位凈值0.96元。
4.3.1在本計劃存續期內任何一個交易日(T日),當估值結果顯示前一交易日(T-1日)的信托單位凈值低于或等于0.98元,一般受益人應于T+1日下午5點前追加補倉資金至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使信托單位凈值在1.00元(含)之上。在一般受益人按時足額追加補倉資金前,受托人只接受投資顧問賣出債券資產的投資建議。如果一般受益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追加補倉資金使信托單位凈值高于1.00元(含),則投資顧問應該最晚于T+2日下午5點將倉位(指非現金類資產)降低至T日信托資產凈值的30%以下(含30%)。如果一般受益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追加補倉資金使信托單位凈值高于1.00元(含),投資顧問也未在規定時間內降低倉位,則自T+3日起,受托人將拒絕投資顧問的任何投資建議,并以市價委托的方式將倉位(指非現金類資產)降低至T日信托資產凈值的30%以下(含30%)。
4.3.2若估值結果顯示前一日(T-1日)的信托單位凈值低于或等于0.96元,則受托人將自T日起對非現金資產進行不可逆的平倉處理。
5、信托計劃投資范圍及限制
5.1信托計劃主要投資于申購、投資和交易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
5.2投資于單只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債券發行規模的30%;
5.3投資參與債券發行申購,申報金額不得超過前一交易日信托財產凈值的100%,申報債券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債券公司本次發行債券總量的50%。如果申購獲配債券數量超過擬發行債券公司本次發行債券總量的30%,需在上市后5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規模調整到不超過擬發行債券公司本次發行債券總量的30%;
5.4不得進行正回購操作;
5.5債券投資級別:短期融資券主體評級A+(含)以上,短期融資券債項評級A-1(含)以上;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債券評級AA(含)以上;中期票據債項評級AA(含)以上;
5.6原則上,參與二級市場交易性操作的單只債券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前一交易日信托財產凈值的30%;若由于當日成交全價高于票面價值,導致單只債券投資比例(按成本計)不超過前一交易日信托財產凈值的33%,可以忽略該誤差。對于債券投資級別及發行主體評級均在AAA(含)以上的短期融資券、央行票據及中期票據,參與二級市場交易性操作的單只債券的投資比例可提高至不得超過前一交易日信托財產凈值的40%;若由于當日成交全價高于票面價值,導致單只債券投資比例(按成本計)不超過前一交易日信托財產凈值的44%,可以忽略該誤差。但對于單只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投資比例不得從30%提高到40%;
5.7信托計劃投資債券的組合久期不大于5年;
5.8本信托計劃的投資應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5.9經全體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權對上述投資范圍、比例和限制進行調整;
5.10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并、產品規模變動、一級市場申購等外部因素,致使產品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投資顧問需在5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如遇相關證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時間期限自動順延)。
6、理財計劃的估值
本產品以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為上限向投資者支付理財收益,在理財產品所投資的信托計劃運作正常的情況下,本產品的投資人將獲得以預期年收益率為上限的理財收益。該收益的獲得與理財所投資的信托計劃單位凈值情況不直接相關。因此本產品不計算單位凈值。
7、理財計劃的費用
7.1管理費:投資收益分配時,理財計劃獲得的投資收益如高于本產品說明書中約定的預期投資收益,則超出部分為管理人的管理費。管理費于理財計劃到期日后從理財計劃財產中計提并支付給管理人。
7.2銷售服務費:理財計劃成立后,銷售服務費按照理財計劃成立時認購資金的0.5%(年率)從信托計劃財產中提取并支付給銷售機構。
7.3理財資產托管及保管費率:按信托計劃財產的0.2%(年率)從信托計劃中提取并支付給托管機構。
7.4信托管理費及相關稅費:按實際發生額從信托計劃財產中扣除。
8、理財本金返還及投資收益分配
8.1投資者的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為5.2%,但本產品的管理人并不保證投資者未來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完全一致,同時,產品管理人不承諾最低收益,不保證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投資者不能獲得理財收益,并且理財本金可能受到損失。
8.2投資者預期年收益率計息基礎:A/365
8.3本產品將于產品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后進行現金分配。所分配的投資收益將以理財計劃的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為上限。
8.4投資收益分配計算:投資者的認購資金×(1+5.2%×實際存續天數/365)
(1)假設客戶認購理財份額為1,000,000份,理財產品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為5.2%,若理財產品正常到期,存續184天,投資者收益=1,000,000×5.2%×184天/365=26213.70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設數據計算,并不代表投資者實際可獲得的理財收益。)
(2)假設客戶認購理財份額為1,000,000份,理財產品預期年投資收益率為5.2%,若理財產品提前終止,理財實際存續天數100天,則理財產品投資者收益=1,000,000×5.2%×100天/365=14246.58(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設數據計算,并不代表投資者實際可獲得的理財收益。)
9、申購與贖回
9.1本產品認購期結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辦理申購、投資者無權追加投資。
9.2本產品到期日之前,投資者無權申請該產品贖回,投資者無權提前終止該產品。
9.3本產品到期日之前,中國銀行有權提前終止該產品,如果中國銀行決定提前終止該產品,將在終止日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者。
10、風險揭示
本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投資者的本金可能會蒙受損失,投資者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10.1市場風險
本產品的資金將通過信托計劃投資于債券等證券產品,面臨投資的市場風險。影響證券價格的因素包括宏觀經濟、政府政策、證券發行主體的質量以及投資者的結構和預期等。
10.2流動性風險
投資者在本產品存續期間不享有贖回權利,因此可能導致投資者需要資金時不能隨時變現,并可能使投資者喪失其他投資機會;另外,因證券市場或所投資證券品種流動性不足導致理財計劃所投資品種難以迅速變現,以及由此可能導致投資者遭受本金損失的風險。
10.3管理風險
本產品的管理風險主要是理財計劃所投信托計劃的受托人擅自挪用信托財產、未按相關協議要求進行投資運作;產品管理人、托管人、信托受托人的業務人員操作失誤或差錯而產生的風險等。
10.4提前終止風險:中國銀行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前終止本產品,在提前終止情形發生時,本產品可能無法實現對投資者的本金保證,投資者的本金可能發生損失,并且,在提前終止情形下,本產品的實際理財期可能小于預定期限,投資者面臨不能按預期期限取得預期收益的風險。
10.5政策風險:本產品是針對當前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設計,如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宏觀政策以及市場相關法規政策發生變化,可能導致證券類金融資產的價格波動,亦可能影響理財計劃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從而影響本產品收益甚至對投資者造成本金損失。
10.6信托計劃的受托人操作風險:信托計劃受托人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業務人員操作失誤或差錯而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在發生信托文件約定的情形后,受托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時通知一般受益人追加資金,從而影響本產品的投資收益實現。
10.7信托計劃一般受益人的信用風險:在本產品所投資的信托計劃發生觸及預警線、止損線等情形后,一般受益人有義務按時足額向受托人追加資金以保障本產品的投資收益。一般受益人有可能因任何原因導致違約或發生重大信用風險,甚至破產,從而不能按時足額向受托人履行相應追加資金義務,從而影響本產品的投資收益或導致本產品資產遭受損失,甚至對投資者本金造成損失。
10.8信息傳遞風險:投資者應根據本產品說明書所載明的有關“信息披露”的約定,及時查詢本產品的相關信息。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或由于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產品信息,并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另外,投資者預留在中國銀行的有效聯系方式變更的,應及時通知中國銀行。如投資者未及時告知中國銀行聯系方式變更的,中國銀行將可能在需要聯系投資者時無法及時聯系上,并可能會由此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由此而產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10.9理財計劃不成立風險:如本產品募集期屆滿,募集總金額未達到規模下限、信托計劃未成立或市場發生劇烈波動,經中國銀行合理判斷難以按照本產品說明書規定向投資者提供本產品,中國銀行有權宣布本產品不成立。
10.10通脹風險:本產品的目的是理財資金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則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到本產品的保值增值,造成實際收益為負的情況。
10.11其它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從而導致本產品收益降低,甚至發生本金損失;以及由于網絡系統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現時影響到本產品的受理、贖回、投資者投資收益的支付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本產品的資金安全等。
10.12風險示例及測算:
如投資者認購理財份額為1,000,000份,假定理財計劃所投的信托計劃投資于債券的比例為100%,一周之內所有債券品種下跌3%,則信托計劃單位凈值為0.97元,此種情況下本產品投資者本金及投資收益仍可實現,投資者盈利金額為1,000,000×5.2%×184天/365=26213.70元;
如投資者認購理財份額為1,000,000份,假定理財計劃所投的信托計劃投資于債券的比例為100%,在最不利的情況下,一周之內所有債券品種下跌12%且無法完成平倉止損操作,則信托計劃單位凈值為0.88元,此種情況下本產品投資者投資收益無法實現,投資本金出現2.2%的損失,投資者損失金額為1,000,000×2.2%=22,000元。
上述測算數據均為假設,信托計劃單位凈值測算中沒有考慮除債券外其他資產的配置比例以及信托計劃預警線與止損線的相關條款,測算結果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代表理財計劃實際的收益數據。
11、信息披露
投資者簽署《中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客戶交易信息確認表》的行為,即表明其確認并同意理財計劃管理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boc.cn)公告相關信息;
(2)理財計劃管理人的營業網點將根據投資者的要求,現場打印對賬信息供投資者核對。
投資者應及時登陸中國銀行網站瀏覽和閱讀上述信息,或前往理財計劃管理人營業網點打印對帳信息。如因投資者未及時查詢或由于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時獲知信息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機會等)全部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中國銀行向投資者披露的產品信息包括:
(1)產品成立公告
(2)產品到期公告
(3)其他需要公告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終止等)
12、特別提示
(1)本《產品說明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協議書》以及與本產品相對應的《中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客戶交易信息確認表》等業務憑證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關于投資者所購本理財產品的法律文件,共同規范投資者與產品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產品說明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協議書》不一致的,以本《產品說明書》為準。
(2)與本《產品說明書》相對應的《中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客戶交易信息確認表》由中國銀行蓋章,個人投資者認購本產品時須在本《產品說明書》相對應的《中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客戶交易信息確認表》上簽字。
(3)投資者簽署《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協議書》以及與本《產品說明書》相對應的《中國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及客戶交易信息確認表》后,即視為投資者授權及同意中國銀行作為本理財產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將募集資金進行投資和執行相關操作,并且有權代表投資者行使募集資金進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權利。
(4)如果發生信托公司等理財產品的交易對手未按信托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等情形,投資者同意,中國銀行有權向上述各方進行追索,追索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將從追索回來的款項中優先扣除。
(5)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及含義:
本風險評級為中國銀行內部評級結果,評級結果的含義請參見以下說明。該評級僅供參考,不具備法律效力。
| 風險級別 |
風險程度 |
風險程度描述 |
| 1 |
極低 |
各種保證收益類理財產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預期收益不能實現的概率極低的產品 |
| 2 |
低 |
本金安全,且預期收益不能實現的概率較低的產品 |
| 3 |
中等 |
本金虧損的概率較低,但預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的產品 |
| 4 |
較高 |
存在一定的本金虧損風險,收益波動性較大的產品 |
| 5 |
高 |
本金虧損概率較高,收益波動性大的產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