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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安心成长组合”(TFOT)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012-02-20
特别提示:
一、 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认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符合投资者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管理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者获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进行保证。投资者在认购(及初次申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二、 本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主要通过信托间接投资于私募性质的基金化产品、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工具,如前述金融工具出现净值缩水、停牌、无法变现等不利情况,则本理财计划将有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
三、 本产品适合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详见第3条);
四、 主要风险列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详见第14条);
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计划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计划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计划;
六、 在购买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风险级别:4 风险程度:较高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的产品
流动性评级:低 本产品赎回频率为每年一次。
适合客户类别 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

1、产品基本信息

认购或初次申购起点金额 个人投资者 一次性认购或初次申购金额≥30万元
机构投资者 一次性认购或初次申购金额≥300万元
产品名称 中国银行 “中银安心成长组合”理财计划(TFOT)1
产品简称 中银TFOT1
产品代码 ZYTFOT1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投资及理财利益币种 人民币
理财份额面值 1元
产品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受托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投资顾问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通过精选私募性质的基金化产品和分散化的投资,在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理财计划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超越业绩基准的收益水平。
资产配置 资产类别 (含通过资金信托进行的间接投资) 配置比例 (占信托财产总值,按成本价计算)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0%
单只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0%
其他单一投资标的 25%
其他详见第8条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人民币15亿元。由于销售系统控制可能出现误差,允许上下浮动一定的幅度。具体参见第4条的约定。
理财计划存续期限 5年
理财计划成立日 2011年 11月17日(见第5条,如提前或延期成立则以成立公告为准)
理财计划到期日 2016年 11月 16日,但在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情况下,为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
理财计划开放期 理财计划每一个信托计划年度开放一次申购赎回,详见第6条的规定。投资者可申请于开放日当日进行申购和赎回。
工作日 即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收益计算基础 A/365(即一整年按照365个日历日计算,收益期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投资收益及理财本金预计于理财计划到期日后或开放赎回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计划到期日或开放赎回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2、产品定义

2.1“中银安心成长组合”:本产品的投资者将人民币资金委托在我行,并指定我行为代理人代其与资产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中国银行“中银安心成长组合”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进行资金信托相关运作,受托人按照资金信托合同内约定的要求通过投资于境内非公开募集的或为本产品所特别设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境内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本产品的初始募集资金将以投资于为本产品特别设立的5只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信托),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我行严格筛选的下述投资管理机构担任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具体包括: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艾亿新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京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产品募集资金的规模、市场环境以及投资管理业绩等因素增加、减少或变更上述投资管理机构,亦有权变更产品募集资金在上述投资管理机构间的分配比例。

2.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证券产品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2.3本产品/产品:指按照投资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和本说明书所设立的“中银安心成长组合”产品。

3、客户范围

3.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类产品定义为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的产品,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

3.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售该类产品时,仅面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发售:

3.2.1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3.2.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资产证明的自然人;

3.2.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2.4我行财富管理或私人银行签约客户。

4、认购

4.1认购期间: 2011年 9月19日-2011年 11月 17日。按照4.2条可提前结束。

4.2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管理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是否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决定是否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期。

4.3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4.4认购起点金额

4.4.1本理财计划仅面向有投资经验的高资产净值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发售。

4.4.2个人客户认购起点金额3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4.4.3机构客户认购起点金额30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4.5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

4.6认购费和认购份额

4.6.1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采取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认购费率如下表:

一次性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30万元(含)-100万元 1%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大于500万元(含) 0.2%

4.6.2相关公式: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理财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本理财计划财产所有。

4.7认购程序

4.7.1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获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实时扣划相应认购金额至银行理财资金募集账户。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投资本理财计划期间不得销户,因投资者自行销户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7.2认购期内,投资者 T 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7.3投资者的认购获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后,自理财计划正式成立日起视为加入理财计划。

5、理财计划的成立

5.1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

5.2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时,若认购期内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亿元,或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理财计划成立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可不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认购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连同认购期间(从实际认购日至退还日)利息,利息按适用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

6、申购、赎回与分红

6.1 申购

6.1.1申购时间: 本产品开放日(T日)可打开申购,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在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后不得撤销申购申请,开放日待本产品成立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boc.cn)进行公告,投资者可直接上网站查询或咨询我行营业网点。

6.1.2申购规模:产品管理人对每一年度的申购金额实行额度管理,申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申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管理人将提前结束申购。

6.1.3申购起点金额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参照4.4条之规定,个人客户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10万元,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客户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100万元,以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6.1.4申购价格:本产品以T-2日价格作为信托计划年度收益分配基准日,当前一信托年度理财计划T-2日净值大于等于1,则申购价格为理财计划分红后的1元作为申购价格;如前一投资年度理财计划T-2日净值小于1,则申购价格为前一投资年度理财计划T-2日净值。

6.1.5申购费率

本理财计划采用全额申购、全额预缴的原则,采取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申购费率如下表:

一次性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 万元 1%
100万元(含)-500万元 0.60%
大于500 万元(含) 0.30%

6.1.6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理财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本理财计划财产所有。

申购流程参照4.7认购流程之规定。

6.2  理财计划的赎回

6.2.1赎回时间: 本产品开放日(T日)可打开赎回,开放日待本产品成立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boc.cn)进行公告,投资者可直接上网站查询或咨询我行营业网点。

6.2.2赎回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赎回起点金额为10万元,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部分赎回后余额不低于10万份;机构客户赎回起点金额为30万元,以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部分赎回后余额不低于50万份,全部赎回不受1万元(机构10万元)整数倍的限制;

6.2.3赎回价格:本产品以T-2日价格作为信托计划年度收益分配基准日,赎回价格即为该日含权价格。

6.2.4赎回费率

本理财计划无赎回费。

6.2.5赎回资金到账时间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及理财本金预计于理财计划开放赎回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计划开放赎回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6.2.6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除下列情形外,产品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投资品种处于运行期等因素,虽经产品管理人全力协调仍无足够现金资产供赎回的情形;

3)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管理人至少应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发生日距开放日3日以内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该情形的当日披露有关信息。

6.2.7强制赎回

1)因本理财计划所购买信托产品投资的子信托投资顾问资金规模减少导致投资顾问出资额与本理财计划资金总规模之比小于12比88,则产品管理可按照一定比例对投资人所购买的份额进行同比例强制赎回以使投资顾问出资额与本理财计划资金总规模之比等于12比88。

2)因本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可终止本理财计划,对所有投资人持有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6.3 申购赎回的特别约定

一个投资人不可在申请赎回的同时申请申购。

6.4  理财计划的分红

6.4.1分红时间: 本产品分红日为开放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开放日待本产品成立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boc.cn)进行公告,投资者可直接上网站查询或咨询我行营业网点。

6.4.2分红净值:本产品以T-2日母信托单位净值作为理财计划年度收益分红基准价格。

6.4.3分红规则与分红金额计算:当本理财计划T-2日净值大于1.0000元时,本理财计划对投资人实施分红,投资人本次赎回份额不参与本次分红,按照赎回规则处理,本次赎回剩余份额按照此分红规则参与分红。

投资者分红金额=该分红日投资者赎回后持有理财计划剩余份数×【该分红日母信托单位净值-1.0000】×94%

6.4.4分红资金到账时间

投资者分红资金预计于理财计划分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计划分红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7、投资范围

7.1本产品所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及其投资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全部募集资金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代理客户委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该信托主要投资于境内为本产品所特别设立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为: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企业债、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申购)、1天和7天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受托人认可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上述交易品种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信托计划方可投资某投资品种,则信托计划须在受托人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投资此类品种。

7.2本产品投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华宝·安心成长组合(上海凯石)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华宝·安心成长组合(上海重阳)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华宝·安心成长组合(江苏瑞华)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华宝·安心成长组合(京福资产)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华宝·安心成长组合(艾亿新融)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等。

7.3本产品所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的投资范围:

本信托所投资的私募性质的基金化产品投资范围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品种,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7.3投资范围的变更: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全体投资者在此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后可直接扩大投资范围,而无需另行经过投资者书面许可。

8、投资限制

本理财计划子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1)按成本计算的单只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且本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财产以及受托人固有财产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须小于该公司总股本的5%,按成本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的总投资金额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30%;

(2)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按成本计算的除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外的单只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按成本计算的任意单只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债券最新规模的10%;

(3)按成本计算的参与A股网下增发申购、网下可转债申购的投资额(非定金)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T-1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日为网下实际申购日)的50%;

(4)按成本计算的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同时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3%;

(5)单只开放式基金(含ETF和LOF基金)的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5%,按成本计算的投资金额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0%;

(6)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前3个月不得申/认购开放赎回日在该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前1个月不得投资于任何可转换公司债券;

(7)除非受托人同意,不得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且按成本计算的单个ST、*ST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按成本计算的全部ST、*ST股的总投资金额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将ST、*ST和/或被ST、*ST处理的股票归入禁止投资品种池;

(8)不得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品种;

(9)除非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规定允许,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0)ETF和LOF基金不得进行跨市场交易;

(11)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子信托投资顾问和受托人可根据相关约定修改上述投资限制条款,本理财计划全体投资人在此确认并同意上述修改,而无需另行经过投资人书面许可

9、本理财计划投资的子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分配

9.1 子信托收益权分类:

本本理财计划所投资母信托所投资的子信托中的信托受益人分为A类委托人(即为A类受益人)与B类委托人(极为B类受益人)。A类委托人为子信托投资顾问,其受益权不得转让,B类委托人本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单一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单一信托计划进行认购,A类委托人与B类委托人的认购资金比例为12比88,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A类受益人将其信托份额对子信托10%以内的亏损向B类受益人进行补偿。

9.2 子信托特定信托利益以及计算方式

信托开放日终止日信托单位净值(设为P)大于1.0000的,则根据以下公式提取特定信托收益:

某开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收益=该开放日申购赎回前的信托单位总份数×【P-1.0000】×24%

特定信托收益于T+3个工作日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

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投资顾问指定账户划拨。

9.3 母信托超额管理费

母信托单位净值在每个信托年度估值基准日及信托终止日,母信托扣除信托费用后净值大于等于1.000元时,则产品管理人有权收取超额管理费,于开放日及终止清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的超额管理费,即:

超额管理费=该开放日申购赎回前的母信托单位总份数×【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1.0000】×6%

9.4 子信托份额补偿计算

子信托补偿日为每个信托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信托补偿基准日为每个信托年度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基准净值为F。

1、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F≥1,则本信托计划不发生信托份额补偿事宜;

2、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F<1,则A类受益人将其信托份额对B类受益人进行信托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类受益人对B类受益人进行信托补偿的信托份额=B类受益人的信托份额×(1-F)÷F;

A类受益人对B类受益人进行信托补偿的信托份额=B类受益人的信托份额×(1-F)÷F,且补偿的信托份额最大不超过【B类受益人的补偿前的信托份额×10%】(含)。

10 本产品的相关费用

10.1.本理财产品的相关运作费用:

申购费:详见“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10.2 子母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0.2.1、子母信托受托人管理费;

10.2.2、子母信托保管人保管费;

10.2.3、子信托投资顾问管理费;

10.2.4、子信托银行管理费

10.2.5、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差旅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信托财产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10.2.6、信息披露费;

10.2.7、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如有);

10.2.8、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2.9、按有关规定,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和税费。

10.2.1子母信托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费于每个开放日及信托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受托人管理费划付指令支付给受托人。

(1)子信托受托人管理费

①若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2.5亿元,则:

当日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130万元÷365。

②若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2.5亿元,则:

当日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0.6%÷365(成立当日按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计提)

(2)母信托受托人管理费

本理财计划母信托受托人管理费为每年20万元。

10.2.2子母信托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银行子信托保管费以该子信托的信托资金为基数,按日计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于开放日日及终止清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的保管费,即:

子信托每日分别计提的保管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0.25%÷365(成立当日按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计提)。

  本理财计划母信托保管银行不收取保管费。

10.2.3子母信托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于每个开放日及信托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划付指令支付给投资顾问。

每日计提的子信托投资顾问管理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0.5%÷365(成立当日按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计提)。

本理财计划母信托投资顾问费为每年10万元。

10.2.4、子信托银行管理费

银行代理收付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划付指令支付给代理收付银行。

每日计提的代理收付费=前一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0.88%÷365(成立当日按信托计划资金为基数计提)。

10.2.5除受托人管理费、保管费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并在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中体现。

10.3 其他相关费用

投资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办理。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上述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可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boc.cn)提前5日公告,而不需要再与投资者进行协商,投资者明确接受上述调整方式。

11、提前终止

11.1若国内证券市场因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计划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11.2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若提前终止,或存续的理财份额低于1亿份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1.3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所投资的5只子信托净值均跌破0.75元而提前终止,则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

11.4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日之后的第2个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公告。

11.5 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理财计划时,按照强制赎回的程序处理。

12、估值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理财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估值:

12.1 非开放期间,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正式估值,并确定理财份额净值。

12.2 本理财计划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进行估值并确定理财份额净值。

12.3 本理财计划开放日进行估值并确定理财份额净值。

13、理财份额的转让、过户与冻结

13.1 理财份额的转让、过户

13.1.1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份额不得交易转让。

13.1.2理财计划的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由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费。

13.2 理财份额的冻结

理财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投资者理财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投资者理财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未分配的投资权益)一并冻结。

14、风险揭示和防范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高风险产品,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财产,但并不对本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4.1 风险揭示

14.1.1市场风险

所投资的结构化产品或其他具有稳定收益特征的 产品可能受到市场整体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影响信托计划财产的增长。

14.1.2操作风险

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的各环节当事人,可能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无法及时、适当的履行职责,从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正常运营。

14.1.4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14.1.5投资顾问风险

子信托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标的的投资交易。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间接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

母信托投资顾问对子信托投资顾问的评价客观与否可能会影响到委托人对子信托投资顾问管理资金金额的分配,进而影响整个理财计划的投资业绩。

14.1.6证券经纪人风险

若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子信托投资交易带来不便,则可能对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14.1.7委托人信托资金投资于子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不得随时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

根据本信托的规定,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子信托中A类委托人、B类委托人资金不到位未及时到位

子信托中委托人,尤其是A类委托在信托年度不按照子合同的而约定进行出资或延迟出资时间的,导致子信托合同不能按照约定进行投资管理的风险,对B类委托人的信托利益有影响,从而影响本合同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

3)受托人不承诺信托收益

本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设立结构化设计的子信托,子信托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能力、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14.1.8政策与合规性风险

信托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4.1.9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证券停牌、交易所监管)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14.1.10信用风险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子信托在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时会面临债券主体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本理财计划将理财资金委托信托公司也有可能存在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

14.1.11利率风险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子信托以债券、股票等为主要投资对象,这些投资对象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因此,本理财计划同样面临利率风险等。

14.1.12其他风险

14.1.12.1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信托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损失或无法正常运营。

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14.1.12.2由于银行等中介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正常运营。

14.1.12.3 信托文件揭示的其他风险。

15、信息披露

15.1 定期报告。以下事项,理财计划管理人进行定期报告

15.1.1理财份额净值报告:理财计划建仓期结束之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理财份额净值,该理财份额净值为扣除当期计提的理财费用后的余额;理财计划开放日公布上个工作日的理财份额净值;如果某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则该日的理财份额净值为扣除当期计提的理财费用后的余额。在开始办理理财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于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公布该开放日的理财份额净值和理财份额累计净值。

15.1.2理财计划半年度报告:理财计划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划半年度报告并公告。

15.1.3理财计划年度报告: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 划年度报告并公告。

15.1.4理财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5.2临时报告:以下事项,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当进行临时报告:

15.2.1理财计划变更、暂停办理或恢复办理申购、赎回。

15.2.2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转换产品运作方式;产品募集期延长;投资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2.3如本理财计划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理财计划管理人可变更本理财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或权重构成,并在变更生效前进行公告。

15.2.4如理财计划提前成立或提前终止,理财计划管理人将于提前成立日或提前终止日的第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15.2.5如理财计划变更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金信托变更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15.2.6如理财计划出现暂停申购或赎回、巨额赎回和延期支付的情形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和处理方法。

15.3 信息披露方式投资者签署本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boc.cn)公告上述信息(本说明书中所指“公告”均指在上述网站公告)。投资者将及时登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

特别提示:

1、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理财产品文件的一部分,请认真阅读。

2、目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使用带有“基金”字样的账户、交易凭条、申请书、交易受理回执、确认书,代作办理业务的相应业务凭证,其中出现的“基金” 字样,系指人民币委托理财产品,在任何情况下与“基金”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

3、本产品说明书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个人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字,机构投资者须在本产品说明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授权签字人签署;投资者还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 证。但这不意味着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已经成功,交易结果需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为准。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委托理财总协议》或在其基础上作出的总协议修订版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理财计划风险评级及含义:

风险级别 风险程度 风险程度描述
1 极低 各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的产品
2 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产品
3 中等 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的产品
4 较高 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的产品
5 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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