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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

2013-06-05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5元人民币(税前)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75元人民币,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0.16625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0.1575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为 2013年 6月 17日

除息日为2013年 6月 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2013年 7月 12日

一、通过现金红利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3年 5月 29日召开的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3年 5月 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股权登记日:2013年 6月 17日

3、除息日:2013年 6月 18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 7月 12日

5、发放对象:截至 2013年 6月 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 A股股东。

6、发放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5元人民币(税前)。以本行总股本 279,147,517,414股为基数,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共约 488.51亿元人民币(税前);其中 A股股本为 195,525,241,019股,本次派发 A股现金红利共约 342.17亿元人民币(税前)。

7、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 0.175元人民币。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截止股权登记日已持股超过 1年的,其红利所得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本行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6625元;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红利所得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本行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66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并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规定处理。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本行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75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5元人民币。

三、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向其发放。

2、本行其他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办法

联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电话:(010)66592756;传真:(010)6659457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邮编:100818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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