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95566信用卡熱線:40066 95566

當前位置:首頁 > 金融市場 > 代銷基金產品
網銀登錄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銷售對公客戶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協議(2024年版)

2024-12-13

甲 方:購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銷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產品的對公客戶投資者

乙 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從乙方處購買由乙方代銷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產品(以下簡稱“公募基金”),達成協議如下:

一、釋義

本協議所稱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產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募集資金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

本協議所稱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可以依法公開募集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

二、協議的生效

甲方首次在乙方購買公募基金產品前,應仔細閱讀本協議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銷售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對公客戶投資者權益須知》(以下簡稱“《投資者權益須知》”),并在乙方柜臺提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銷售對公客戶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產品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甲方己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特別是加粗字體部分并同意接受本協議的約束,對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乙方己對相關條款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說明,甲方完全認可并同意相關條款、自愿簽署本協議。本協議自甲方在申請單上勾選簽約選項并簽字、蓋章,乙方在回單上蓋章并由甲方簽字時,本協議生效。

本協議生效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從乙方處購買由乙方代銷的任何公募基金產品均適用本協議。本協議的簽署不作為甲方認購、申購或持有公募基金產品的憑證,甲方后續在購買每一款具體乙方代銷的公募基金產品時還應閱讀并簽署對應公募基金產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產品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申請單和回單等銷售文件,按乙方相關管理流程和業務規則辦理購買手續。

本協議、《投資者權益須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產品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申請單及回單等相關業務憑證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關于甲方所購某一公募基金產品的銷售文件。上述銷售文件中,本協議、《投資者權益須知》、申請單及回單由乙方提供,《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產品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由基金管理人提供。

甲方購買多個公募基金產品時,每一份針對某一公募基金產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產品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申請單及回單等相關業務憑證與本協議、《投資者權益須知》共同構成一份獨立的銷售文件,該份銷售文件的效力和履行情況均獨立于其他銷售文件。

如甲方后續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向乙方提交產品的購買、贖回或其他申請,視為與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樣適用于本協議。

乙方可能基于監管要求、系統升級或根據業務發展對本協議進行修訂更新,在乙方官網(www.boc.cn)進行披露,乙方更新本協議并披露后,如甲方繼續提交認/申購申請,則視為甲方完全認可新協議內容并同意接受協議約束。如甲方不認可修改部分,則應不再提交認/申購申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協議更新后的內容及條款對更新前甲方已經成交的交易不具有效力。

三、甲方聲明和保證

(一)甲方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具有購買公募基金產品的資格。

(二)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系基于甲方的真實意愿,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并持續有效的授權,且不會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經或將會取得簽訂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有關批準、許可、備案或者登記。

(三)甲方保證用于購買公募基金產品的資金來源合法,甲方向乙方申請敘做業務的交易背景真實、合法,未用于洗錢、恐怖融資、偷逃稅、欺詐等非法目的,不存在洗錢、恐怖融資或違反聯合國、中國及其他需適用制裁法律法規的行為,不涉及反洗錢或制裁相關法律行動、訴訟或法律程序,并根據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資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該資金可合法地投資于本協議所述的公募基金產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

(四)甲方承諾不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購買公募基金產品。若甲方不為公募基金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其購買公募基金產品資金來源于資產管理產品,甲方應確保該資產管理產品的最終投資者符合乙方銷售的各項要求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承諾購買公募基金產品不存在違反監管要求的產品嵌套,以及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甲方承諾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乙方出具附件、補充協議、獨立于本協議之外的其他協議等文件對本協議、《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產品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等銷售文件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修改、補充或解除。

(六)甲方授權簽字人已得到簽署銷售文件的充分有效授權。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及授權代辦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并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投資者權益須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申請單及回單等銷售文件,清楚知曉、接受并承諾遵守銷售文件,對其條款內容不存在任何疑問或異議,清楚了解所購買公募基金產品的收益類型、適用客戶類別、投資方向、流動性、主要風險等內容,完全知曉公募基金產品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甲方愿意并能夠承擔這些風險,具體見《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及本協議風險提示條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場分析和預測僅供參考,甲方據此做出的任何決策出于甲方自己的判斷,投資決策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甲方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授權簽字人及授權代辦人等關聯人員,均未受到聯合國、中國或其他需適用制裁發布主體的制裁。

(八)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其自身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關交易的背景信息;甲方授權乙方將上述信息提供給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以便相關機構依法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如甲方拒絕配合乙方開展盡職調查,或乙方發現甲方有關交易存在違法違規,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懷疑甲方涉嫌洗錢、恐怖活動或恐怖融資,或甲方受到聯合國、中國或其他需適用的制裁發布主體的制裁,或甲方的交易涉及違反有關制裁規定,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業務關系。

四、風險提示

基金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購買公募基金產品可能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詳見《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等銷售文件。甲方在購買公募基金產品前,應仔細閱讀該公募基金產品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等銷售文件內容并充分理解該產品可能發生的風險。

乙方僅為產品代銷機構,非基金管理人,僅承擔代銷相關義務和責任。公募基金產品本身引發的相關投訴與糾紛,或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的甲方損失,甲方應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投訴、索賠。

公募基金產品不保證甲方投資資金本金和收益,甲方可能會因市場的變動蒙受不同程度的損失(具體見《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等銷售文件),甲方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僅供甲方參考,不代表甲方可獲得的實際收益,不代表產品的未來表現,亦不構成乙方保證甲方獲得業績比較基準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諾,甲方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憑借自身判斷獨立、自愿購買公募基金產品,謹慎投資。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向甲方介紹的產品投資建議、產品收益表現和業績比較基準等市場化分析和預測信息僅供甲方參考,甲方據此做出的任何決策出于投資者自身的判斷,投資決策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不構成乙方對本金及收益承諾。

五、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依照公募基金產品文件約定獲取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甲方購買本公募基金產品并非存款,在約定的投資期內投資資金本金不另計存款利息。

(二)甲方有權充分了解公募基金產品文件的條款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充分了解公募基金產品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三)甲方有義務保證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購買公募基金產品的行為及投資資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國家政策。

(四)甲方有義務保證所提供的信息、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如有變動,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更登記,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完整、有效或未及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乙方需聯系甲方時,乙方按照本協議、申請單及回單等銷售文件中約定的聯系或通知方式聯系甲方。

(五)甲方有義務在其資金賬戶(下稱“甲方資金賬戶”)中預留足額的認/申購資金,并按照銷售文件和乙方業務規則辦理認/申購、贖回、轉換公募基金產品,繳納認/申購、贖回、轉換公募基金產品的資金和費用等投資款項。如因甲方資金賬戶凍結、掛失、換卡、銷戶、長期不動戶、隔離、變更或其他甲方原因導致投資款項不能從其資金賬戶足額劃轉的,認/申購、贖回、轉換等行為無效,乙方不承擔責任。

(六)甲方有義務承諾在公募基金產品到期日或贖回開放日前,除非《招募說明書》或《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另有約定,否則不得提前支取或要求乙方提前退還投資資金,且不得將甲方用于購買公募基金產品或返還投資資金的資金賬戶銷戶。

(七)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本機構的賬戶信息、印鑒章、支票等重要憑證及信息,不得將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委托第三方保管,亦不得私下將上述信息、物品委托乙方人員代為保管,如甲方違反上述要求,由此帶來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八)甲方有義務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銷售文件的詳細條款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履行義務、并合理善意地行使投資份額持有人的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募基金產品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九)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對于風險評級為五級的公募基金產品,甲方有義務承諾滿足乙方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同意按照乙方相關業務規則通過乙方網點柜臺進行交易。

(十)乙方有權確定公募基金產品在乙方的銷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網點柜臺、網上銀行等渠道)及其覆蓋范圍,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十一)甲方在乙方銷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網點柜臺、電子渠道等渠道)簽署或確認本協議并購買公募基金產品,即表示甲方同意乙方從甲方資金賬戶扣劃本協議項下產品相應認/申購資金用于購買公募基金產品;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在甲方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公募基金產品情形下,乙方進行上述資金扣劃時無須與甲方再進行電話等任何方式的最后確認,如甲方不同意購買該產品且《招募說明書》或《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約定可以撤銷購買,甲方可在乙方規定的交易截止時點前撤銷購買。

(十二)認購期滿,募集資金未達到《招募說明書》或《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所規定的規模,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產品不成立或相應延長認購期。如認購期內提前達到《招募說明書》或《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所規定的募集金額,基金管理人有權提前結束認購期并相應調整投資收益起算日和公募基金產品到期日。

(十三)乙方作為代銷機構,根據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代銷協議約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完成與甲方之間的投資資金結算。因甲方資金賬戶凍結、掛失、換卡、銷戶、長期不動戶、隔離、變更等原因造成甲方資金賬戶異常,甲方應及時到乙方辦理變更手續,如因甲方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而造成投資資金本金錯誤扣劃以及投資資金無法入賬,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十四)若甲方為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其客戶盡職調查等反洗錢和制裁合規內部控制機制,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交易監測、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名單監控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甲乙雙方應相互提供調查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欺詐、偷逃稅、虛假交易、套現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的客戶及交易信息。

(十五)除另有約定外,乙方不負責代扣代繳甲方應繳納的稅款。

(十六)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遵循正當、必要的原則,保證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乙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報送甲方信息及其持有公募基金產品信息;甲方同意并特此授權乙方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的情況下,遵循正當、必要的原則與基金管理人或乙方開展業務所必需的合作機構共享甲方信息。乙方承諾將向有關第三方明確其保護甲方信息的職責并要求第三方承擔相應保密義務。

(十七)乙方及其分支機構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獨立于本協議之外的其他協議等形式)向甲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就本協議項下的甲方權利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增信,甲方理解并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前或簽署后,乙方及其分支機構對本協議項下的甲方權利,做出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增信約定或承諾的,均屬無效,甲方無權就增信約定或承諾向乙方及其分支機構主張權利。

(十八)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募基金產品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具體事宜

甲方應在產品交易受理時間內發起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申請,非交易受理時間的申請可受理為掛單交易(如有),掛單交易將順延一個交易日確認。甲方認/申購及贖回申請在產品規定的交易截止時點后不得撤銷。

甲方認/申購公募基金產品必須全額交付認/申購款項,《招募說明書》或《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另有規定的除外;甲方按規定提交認/申購申請并全額交付款項的,認/申購申請成立;認/申購申請是否生效以基金管理人發出的確認信息為準。

具體詳見《招募說明書》及《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

七、公募基金產品的信息披露

公募基金產品信息披露的內容及頻率具體詳見《招募說明書》及《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

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募基金對賬服務,甲方可前往乙方境內網點或通過電子渠道查詢打印持倉明細。

甲方在此認可乙方通過乙方門戶網站(www.boc.cn)、網點以及網銀或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行業統一信息披露渠道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渠道進行信息披露,甲方應及時查看,以免因未及時獲知信息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的機會,由此帶來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八、協議終止及其他

(一)除《招募說明書》或《份額發售公告》(如適用)約定的提前終止情形外,甲方有違約行為或甲方資金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扣劃時,乙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二)如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生效前就某公募基金產品單獨簽署協議,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新購買的任何公募基金產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適用本協議,不適用本協議生效前已簽署的協議。本協議對本協議生效前甲方己經成交的交易不具有效力。

(三)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對于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條款的內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獨立于本協議之外的其他協議等在內的任何形式進行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協議第二條第七段約定乙方更新本協議版本的情形除外,且前述約定不影響本協議第五條第十五款的約定。

九、違約及爭議解決

(一)一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銷售文件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監管部門政策變化、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嚴重傳染病、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因素,導致乙方無法或延后履行本協議及其他銷售文件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甲方損失。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資金賬戶及相關交易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或扣劃、甲方將本協議中所指卡、折等重要物品或信息交由乙方人員保管或向第三方披露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四)本協議及銷售文件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具體辦理產品交易賬戶的乙方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協議及銷售文件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請點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