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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中银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信息)2015年1号


我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重大关联交易限额》,并由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2015年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限额为:与中国银行投资性存款业务交易限额为10亿;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投资性存款业务交易限额为2亿;与中国银行债券投资业务交易限额为3亿;与中银国际债券投资业务交易限额为5亿;与中银基金债券投资业务交易限额为1亿;与中银基金基金投资业务交易限额为5亿;与中国银行系统保险代理业务交易限额为28亿(保费);与中国银行系统保险业务交易限额为10亿(保费);2015年在中国银行的活期存款,任意一月的月末余额不超过22亿元;2015年在南洋商业银行(中国)的活期存款,任意一月的月末余额不超过3亿元;以上金额均按人民币计算。

一、交易对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系中国银行的全资子公司;

2、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系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中国银行的控股子公司。

二、定价政策

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及有关协议,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三、交易目的

1、投资类关联交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为提高保险资金收益水平、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通过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银国际证券、中银基金进行保险资金运用;

2、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为中国银行集团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3、保险代理业务类关联交易:通过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重大关联交易限额》,并由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内部审批流程,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及价格公允性。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交易属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均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形成持续的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2014年重大关联交易限额执行情况

2014年,我司与中国银行集团(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行集团主要并表机构)实际发生投资、保险代理和保险业务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27亿元、26.16亿元和7.89亿元,在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的活期存款任意一月的月末余额均未超限额。其中投资交易包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存款交易人民币6亿元,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基金交易人民币1.27亿元。以上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交易条款及有关协议进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交易金额未突破公司董事会核准的2014年度重大关联交易限额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意见:

《2015年重大关联交易限额》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审查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和“有偿服务”的原则,符合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现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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