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重大关联交易限额》,并由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2016年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限额为: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的投资性存款业务交易限额为2亿;与中国银行的债券投资业务交易限额为3亿;与中银国际的债券投资业务交易限额为5亿;与中银基金的债券投资业务交易限额为1亿;与中银基金的基金投资业务交易限额为5亿;与中国银行系统的保险代理业务交易限额为30亿(保费);与中国银行系统的保险业务交易限额为15亿(保费);以上金额均按人民币计算。
一、交易对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系中国银行的全资子公司;
2.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系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中国银行的控股子公司。
二、定价政策
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及有关协议,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三、交易目的
1.投资类关联交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为提高保险资金收益水平、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通过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银国际证券、中银基金进行保险资金运用;
2.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为中国银行集团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3.保险代理业务类关联交易:通过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重大关联交易限额》,并由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内部审批流程,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及价格公允性。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交易属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均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形成持续的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2015年重大关联交易限额执行情况
2015年,我司与中国银行集团(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行集团主要并表机构)实际发生保险代理、保险业务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25亿元和9.58亿元,未发生投资业务交易,在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的活期存款任意一月的月末余额均未超限额。以上关联交易金额未突破公司董事会核准的2015年度重大关联交易限额。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