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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断和消除与反社会势力的关系,本行与警察厅、金融厅持续取得联系和合作,积极采取征得如下同意的措施,敬请合作!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开户申请人为法人时,包含该法人的董事。以下相同。),以及代理人,如果被判明符合以下1.的任一条,或有以下2.的任一条行为,或者针对1.作出了虚假的声明或承诺,那么无论何时本存款的交易被停止,或者经通知本存款账户及本合同被销户,不提出异议。同时,针对因此对本人造成的损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1.在与贵行进行交易时,声明本人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暴力团、暴力团成员、退出暴力团成员不满五年者、准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总会屋等、标榜社会运动的敲诈团体、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以及其他与上述相符的成员(以下称为“暴力团员等”),且不符合下列任一条,且承诺将来也不会符合。
- (1)与暴力团员等控制经营的公司有关系的
- (2)与暴力团员等实际控制经营的公司有关系的
- (3)为了达到为自己、自身公司、或第三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了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目的,
- 与利用暴力团员等有关系的
- (4)与向暴力团员等提供资金,或提供方便等有关系的
- (5)董事会成员、或实际参与经营者,与暴力团员等有着应受到社会批判的关系的
2.承诺不亲自、不利用第三者进行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行为。
- (1)暴力要求行为
- (2)超过法律责任的、不当的要求行为
- (3)交易时,有恐吓言行,或有暴力行为
- (4)散布流言、造假、或采用威胁行为,损坏贵行的信誉,或妨碍贵行的业务的行为
- (5)其他符合上述各条的行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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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 反社会势力的定义
1)暴力团(指有助长该团体的成员(含该团体的组成团体)集体性且经常性使用暴力不法行为的危险的团体。)
2)暴力团员(指暴力团的成员。)
3)准暴力团成员(指暴力团成员以外,与暴力团有关系的,有以暴力团的威力行使暴力不法行为危险的人,或者通过向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提供资金、武器,和暴力团的维持、运转有合作、关联的人)
4)暴力团关联企业(指暴力团成员实际参与经营的企业,准暴力团成员或原暴力团成员经营的,通过向暴力团提供资金等积极协助暴力团的维持和运转,或者所在企业和业务开展过程中,主动利用暴力团,协助暴力团的维持和运转的企业。)
5)总会屋等(指以企业为对象,为取得不正当的利益,有从事暴力不法行为危险的,对市民生活安全带来威胁的团体。)
6)标榜社会运动的敲诈团体(指以社会运动、政治活动为伪装、标榜,为取得不法利益,有从事暴力不法行为危险的,给市民生活带来威胁的团体。)
7)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指除上述之外,以暴力团为背景,利用暴力团的威力,或与暴力团有资金联系,成为结构上非法中心的团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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