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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银行业监管政策


 

一、荷兰监管部门及职能

荷兰的金融业非常发达,其首都阿姆斯特丹是欧洲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聚集了大量的金融机构。

荷兰中央银行(De Nederlandsche Bank,DNB)是荷兰王国的中央银行,总部设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1814年,当时的荷兰国王威廉一世设立了荷兰中央银行控制货币发行,由国家作为荷兰中央银行的唯一股东。荷兰中央银行的行长由国王任命产生。此外,中央银行的董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银行理事会的成员也均由国王指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荷兰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家金融政策、作为银行体系的最终贷款人以及对银行业进行监管。荷兰是欧元区国家,荷兰中央银行同样成为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一员。这也意味着,荷兰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的部分职能已经让渡给了欧洲中央银行。同样,荷兰中央银行在行使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也会受到来自欧洲联盟相关机构的影响。

二、荷兰监管体系

随着本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变化,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荷兰的金融监管体系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荷兰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由养老金及保险监管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由证券监管机构(STE)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不过,为了应对金融行业日益明显的全球化、集团化及多元化特征,由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不同监管机构组成了金融监管者委员会(Council for Financial Supervisors),从而为来自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者们提供一个就如何进行跨行业监管以及合作进行探讨的平台。作为跨部门监管的积极尝试,金融监管者委员会促进了一系列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普通消费者的规章制度的出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2002 年7 月1 日,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共同要求,金融机构在推出和销售复合型金融产品时,必须向客户提供标准格式的《金融信息手册》(Financial Information Leaflet),详细描述该产品的关键特征,包括风险特征。

2002年,荷兰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从分业监管转变为根据金融监管的不同目标来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其中,荷兰中央银行负责稳定金融系统以及对银行实施审慎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养老金及保险监管局(Pension and Insurance Supervision Authority,PVK)负责保险市场的审慎监管;而金融市场管理局(Authority for Financial Markets, AFM)则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各类主体,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行为进行监管(Conduct-of-Business)。在具体操作方面,三家监管机构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由荷兰中央银行和养老金及保险监管局共同负责向银行及保险机构发放执照,由金融市场管理局负责向证券从业机构发放执照。

2004年,养老金及保险监管局(PVK)并入荷兰中央银行(DNB)。此后,由荷兰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而金融市场管理局则继续负责对荷兰金融体系中所有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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