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中国银行胡志明市分行客户:
衷心感谢您长久以来对我行的信任和支持!
越南国家银行近日颁布了15/2011/TT-NHNN通知,针对个人凭护照出入越南国境携带外币和越盾现金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携带数额、申报及存款等,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敬请广大客户注意如下事项:
1、个人出入境携带外汇、越南盾现金免申报标准为5000美元(或等值其它外币)、1500万越盾;超过此限额的,须向海关申报;
2、携带外币现金入境,现金欲存入银行账户的,必须申报(包括低于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情况);银行凭出入境申报单办理携带入境外币现金的存款手续;
3、携带外币现金出境,超过标准或者超过入境时申报金额的,须向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出境携带确认书,并向海关出示。我行届时将受理并为客户办理外币出境携带确认书业务。
有关事宜,敬请来电垂询:0084 8 38219949-110-111
中国银行胡志明市分行 2011 年8月2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