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持有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召開持有人大會?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一)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封閉式基金); (二)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封閉式基金); (三)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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