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一、 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投資者本著“充分了解風險、自主選擇購買”的原則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認購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發行的理財計劃,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符合投資者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管理本理財計劃;理財計劃相關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相關的投資收益由投資者獲得。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對投資者的理財本金和收益進行保證。投資者在認購(及初次申購)本產品前應認真閱讀本產品說明書; 二、 本理財計劃募集資金主要通過信托間接投資于私募性質的基金化產品、境內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債券、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等符合法律法規的投資工具,如前述金融工具出現凈值縮水、停牌、無法變現等不利情況,則本理財計劃將有收益為零或本金損失的可能; 三、 本產品適合于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詳見第3條); 四、 主要風險列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詳見第14條); 五、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重提示:在購買理財計劃前,投資者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計劃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后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計劃; 六、 在購買理財計劃后,投資者應隨時關注該理財計劃的信息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下面產品評級和相關描述,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資料,僅供投資者參考。 |
| 風險級別:4 |
風險程度:較高 |
本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存在一定的本金虧損風險、收益波動性較大的產品 |
| 流動性評級:低 |
本產品贖回頻率為每年一次。 |
| 適合客戶類別 |
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 |
1、產品基本信息
| 認購或初次申購起點金額 |
個人投資者 |
一次性認購或初次申購金額≥30萬元 |
| 機構投資者 |
一次性認購或初次申購金額≥300萬元 |
| 產品名稱 |
中國銀行 “中銀安心成長組合”理財計劃(TFOT)1 |
| 產品簡稱 |
中銀TFOT1 |
| 產品代碼 |
ZYTFOT1 |
| 產品類型 |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
| 投資及理財利益幣種 |
人民幣 |
| 理財份額面值 |
1元 |
| 產品管理人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產品托管人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產品受托人 |
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
| 產品投資顧問 |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銷售機構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投資目標 |
通過精選私募性質的基金化產品和分散化的投資,在控制基金投資組合風險,保持適當流動性的同時,追求理財計劃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并力爭超越業績基準的收益水平。 |
| 資產配置 |
資產類別 (含通過資金信托進行的間接投資) |
配置比例 (占信托財產總值,按成本價計算) |
|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100% |
| 單只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30% |
| 其他單一投資標的 |
25% |
| 其他詳見第8條 |
|
| 預期募集資金規模上限 |
人民幣15億元。由于銷售系統控制可能出現誤差,允許上下浮動一定的幅度。具體參見第4條的約定。 |
| 理財計劃存續期限 |
5年 |
| 理財計劃成立日 |
2011年 11月17日(見第5條,如提前或延期成立則以成立公告為準) |
| 理財計劃到期日 |
2016年 11月 16日,但在本理財計劃提前終止情況下,為本理財計劃提前終止日。 |
| 理財計劃開放期 |
理財計劃每一個信托計劃年度開放一次申購贖回,詳見第6條的規定。投資者可申請于開放日當日進行申購和贖回。 |
| 工作日 |
即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
| 收益計算基礎 |
A/365(即一整年按照365個日歷日計算,收益期按照實際存續天數計算) |
| 稅款 |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
| 投資者資金到賬日 |
投資收益及理財本金預計于理財計劃到期日后或開放贖回后的20個工作日內到帳。理財計劃到期日或開放贖回日至投資者資金到賬日之間,不計利息。 |
2、產品定義
2.1“中銀安心成長組合”:本產品的投資者將人民幣資金委托在我行,并指定我行為代理人代其與資產受托人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中國銀行“中銀安心成長組合”單一資金信托合同》進行資金信托相關運作,受托人按照資金信托合同內約定的要求通過投資于境內非公開募集的或為本產品所特別設立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在境內貨幣市場、資本市場進行各類型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操作,以實現所委托資金投資效益最大化的業務。本產品的初始募集資金將以投資于為本產品特別設立的5只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子信托),由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聘請我行嚴格篩選的下述投資管理機構擔任投資顧問進行投資管理,具體包括:上海凱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重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艾億新融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江蘇瑞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京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根據產品募集資金的規模、市場環境以及投資管理業績等因素增加、減少或變更上述投資管理機構,亦有權變更產品募集資金在上述投資管理機構間的分配比例。
2.2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股票、債券等標準化證券產品為主要投資標的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
2.3本產品/產品:指按照投資者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協議書》和本說明書所設立的“中銀安心成長組合”產品。
3、客戶范圍
3.1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該類產品定義為面向高資產凈值客戶銷售的產品,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的投資需求。
3.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發售該類產品時,僅面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客戶發售:
3.2.1單筆投資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3.2.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資產證明的自然人;
3.2.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2.4我行財富管理或私人銀行簽約客戶。
4、認購
4.1認購期間: 2011年 9月19日-2011年 11月 17日。按照4.2條可提前結束。
4.2認購期間內投資者先到先得,管理人可根據募集資金累計金額是否接近預期規模上限決定是否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期。
4.3認購期間,認購申請日管理人營業場所規定的交易截止時點之后不得撤銷認購申請。
4.4認購起點金額
4.4.1本理財計劃僅面向有投資經驗的高資產凈值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發售。
4.4.2個人客戶認購起點金額30萬元,高于認購起點金額以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遞增;
4.4.3機構客戶認購起點金額300萬元,高于認購起點金額以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遞增。
4.5認購價格:每份理財份額人民幣1元。
4.6認購費和認購份額
4.6.1本理財計劃采用金額認購、全額預繳的原則,采取前端收費的形式收取認購費。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認購費率按認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認購費率如下表:
| 一次性認購金額 |
認購費率 |
| 30萬元(含)-100萬元 |
1% |
| 100萬元(含)-500萬元 |
0.5% |
| 大于500萬元(含) |
0.2% |
4.6.2相關公式:
凈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 =凈認購金額/理財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以人民幣為單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2 位,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本理財計劃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本理財計劃財產所有。
4.7認購程序
4.7.1投資者應在其資金賬戶中預留足夠的認購金額,預留資金不足的,視為認購無效。投資者的認購申請獲得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理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從投資者資金賬戶中實時扣劃相應認購金額至銀行理財資金募集賬戶。該投資者資金賬戶在投資本理財計劃期間不得銷戶,因投資者自行銷戶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4.7.2認購期內,投資者 T 日在銷售機構規定的交易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對投資者的認購申請進行確認。投資者可在 T+2 個工作日后(包括該日)以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4.7.3投資者的認購獲得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后,自理財計劃正式成立日起視為加入理財計劃。
5、理財計劃的成立
5.1理財計劃成立的條件:認購期屆滿(或提前結束),募集資金累計金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
5.2理財計劃不能成立的條件:認購期屆滿時,若認購期內募集資金累計金額低于1億元,或擬投資的資金信托在理財計劃成立日不能成立,則本理財計劃可不成立。本理財計劃不成立時,理財計劃管理人將在認購期屆滿后7個工作日內,退還投資者認購資金連同認購期間(從實際認購日至退還日)利息,利息按適用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計算。
6、申購、贖回與分紅
6.1 申購
6.1.1申購時間: 本產品開放日(T日)可打開申購,投資者提交申購申請在管理人營業場所規定的交易截止時點后不得撤銷申購申請,開放日待本產品成立后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http://www.boc.cn)進行公告,投資者可直接上網站查詢或咨詢我行營業網點。
6.1.2申購規模:產品管理人對每一年度的申購金額實行額度管理,申購期間內投資者先到先得,申購期間募集資金累計金額接近預期規模上限后,管理人將提前結束申購。
6.1.3申購起點金額
首次申購起點金額參照4.4條之規定,個人客戶追加申購起點金額為10萬元,以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遞增,機構客戶追加申購起點金額為100萬元,以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遞增。
6.1.4申購價格:本產品以T-2日價格作為信托計劃年度收益分配基準日,當前一信托年度理財計劃T-2日凈值大于等于1,則申購價格為理財計劃分紅后的1元作為申購價格;如前一投資年度理財計劃T-2日凈值小于1,則申購價格為前一投資年度理財計劃T-2日凈值。
6.1.5申購費率
本理財計劃采用全額申購、全額預繳的原則,采取前端收費的形式收取申購費。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申購費率如下表:
| 一次性申購金額 |
申購費率 |
| 小于100 萬元 |
1% |
| 100萬元(含)-500萬元 |
0.60% |
| 大于500 萬元(含) |
0.30% |
6.1.6申購份額計算
凈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凈申購金額/理財份額申購價格
申購費用以人民幣為單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2 位,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本理財計劃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本理財計劃財產所有。
申購流程參照4.7認購流程之規定。
6.2 理財計劃的贖回
6.2.1贖回時間: 本產品開放日(T日)可打開贖回,開放日待本產品成立后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http://www.boc.cn)進行公告,投資者可直接上網站查詢或咨詢我行營業網點。
6.2.2贖回起點金額
個人客戶贖回起點金額為10萬元,以人民幣1萬元的整數倍遞增,部分贖回后余額不低于10萬份;機構客戶贖回起點金額為30萬元,以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遞增,部分贖回后余額不低于50萬份,全部贖回不受1萬元(機構10萬元)整數倍的限制;
6.2.3贖回價格:本產品以T-2日價格作為信托計劃年度收益分配基準日,贖回價格即為該日含權價格。
6.2.4贖回費率
本理財計劃無贖回費。
6.2.5贖回資金到賬時間
投資者贖回本理財計劃的投資收益及理財本金預計于理財計劃開放贖回后的20個工作日內到帳。理財計劃開放贖回日至投資者資金到賬日之間,不計利息。
6.2.6拒絕或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除下列情形外,產品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客戶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信托計劃無法正常運作;
2)本理財計劃所投資的投資品種處于運行期等因素,雖經產品管理人全力協調仍無足夠現金資產供贖回的情形;
3)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的規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產品管理人至少應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發生日距開放日3日以內的,受托人應當在獲知該情形的當日披露有關信息。
6.2.7強制贖回
1)因本理財計劃所購買信托產品投資的子信托投資顧問資金規模減少導致投資顧問出資額與本理財計劃資金總規模之比小于12比88,則產品管理可按照一定比例對投資人所購買的份額進行同比例強制贖回以使投資顧問出資額與本理財計劃資金總規模之比等于12比88。
2)因本理財計劃發生巨額贖回,產品管理人可終止本理財計劃,對所有投資人持有份額進行強制贖回。
6.3 申購贖回的特別約定
一個投資人不可在申請贖回的同時申請申購。
6.4 理財計劃的分紅
6.4.1分紅時間: 本產品分紅日為開放日前一個交易日(T-1日),開放日待本產品成立后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http://www.boc.cn)進行公告,投資者可直接上網站查詢或咨詢我行營業網點。
6.4.2分紅凈值:本產品以T-2日母信托單位凈值作為理財計劃年度收益分紅基準價格。
6.4.3分紅規則與分紅金額計算:當本理財計劃T-2日凈值大于1.0000元時,本理財計劃對投資人實施分紅,投資人本次贖回份額不參與本次分紅,按照贖回規則處理,本次贖回剩余份額按照此分紅規則參與分紅。
投資者分紅金額=該分紅日投資者贖回后持有理財計劃剩余份數×【該分紅日母信托單位凈值-1.0000】×94%
6.4.4分紅資金到賬時間
投資者分紅資金預計于理財計劃分紅后的20個工作日內到帳。理財計劃分紅日至投資者資金到賬日之間,不計利息。
7、投資范圍
7.1本產品所設立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及其投資的集合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
本理財產品全部募集資金將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委托人代理客戶委托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托,該信托主要投資于境內為本產品所特別設立的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銀行存款、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單一資金信托計劃所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范圍包括為: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股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和LOF)、企業債、國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式可轉債申購)、1天和7天國債逆回購、銀行存款以及受托人認可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
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法律法規規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資質后信托計劃方可投資某投資品種,則信托計劃須在受托人獲得相應資質后方可投資此類品種。
7.2本產品投資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包括但不限于華寶·安心成長組合(上海凱石)證券投資資金信托計劃,華寶·安心成長組合(上海重陽)證券投資資金信托計劃、華寶·安心成長組合(江蘇瑞華)證券投資資金信托計劃、華寶·安心成長組合(京福資產)證券投資資金信托計劃、華寶·安心成長組合(艾億新融)證券投資資金信托計劃等。
7.3本產品所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投資的投資范圍:
本信托所投資的私募性質的基金化產品投資范圍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或已經公開發行并即將公開掛牌交易的所有投資產品,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品種,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當前和未來可以投資的其他所有投資品種。
7.3投資范圍的變更:
本產品的上述投資范圍將有可能隨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變化而產生變化,如投資范圍發生變化,產品管理人將通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全體投資者在此確認并同意:理財計劃管理人在網站公告后可直接擴大投資范圍,而無需另行經過投資者書面許可。
8、投資限制
本理財計劃子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遵循如下規定:
(1)按成本計算的單只股票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且本信托計劃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計劃)財產以及受托人固有財產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須小于該公司總股本的5%,按成本計算的全部創業板股票的總投資金額不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30%;
(2)按成本計算的單只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按成本計算的除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外的單只債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按成本計算的任意單只債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債券最新規模的10%;
(3)按成本計算的參與A股網下增發申購、網下可轉債申購的投資額(非定金)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指T-1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T日為網下實際申購日)的50%;
(4)按成本計算的單只封閉式基金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同時投資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最新規模的3%;
(5)單只開放式基金(含ETF和LOF基金)的投資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最新規模的5%,按成本計算的投資金額也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50%;
(6)信托計劃終止(含提前終止)前3個月不得申/認購開放贖回日在該信托計劃到期日之后的開放式基金,信托計劃終止(含提前終止)前1個月不得投資于任何可轉換公司債券;
(7)除非受托人同意,不得投資于ST、*ST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且按成本計算的單個ST、*ST股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10%;按成本計算的全部ST、*ST股的總投資金額不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有權將ST、*ST和/或被ST、*ST處理的股票歸入禁止投資品種池;
(8)不得投資于受托人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品種;
(9)除非相關法律法規、銀監會規定允許,不得運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也不得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
(10)ETF和LOF基金不得進行跨市場交易;
(11)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
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子信托投資顧問和受托人可根據相關約定修改上述投資限制條款,本理財計劃全體投資人在此確認并同意上述修改,而無需另行經過投資人書面許可。
9、本理財計劃投資的子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分配
9.1 子信托收益權分類:
本本理財計劃所投資母信托所投資的子信托中的信托受益人分為A類委托人(即為A類受益人)與B類委托人(極為B類受益人)。A類委托人為子信托投資顧問,其受益權不得轉讓,B類委托人本理財計劃項下所投資的單一信托計劃的受托人代表該單一信托計劃進行認購,A類委托人與B類委托人的認購資金比例為12比88,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享有信托受益權。根據信托合同的規定,A類受益人將其信托份額對子信托10%以內的虧損向B類受益人進行補償。
9.2 子信托特定信托利益以及計算方式
信托開放日終止日信托單位凈值(設為P)大于1.0000的,則根據以下公式提取特定信托收益:
某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收益=該開放日申購贖回前的信托單位總份數×【P-1.0000】×24%
特定信托收益于T+3個工作日日內,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出具的劃款指令,將該筆資
金從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中扣除,并向投資顧問指定賬戶劃撥。
9.3 母信托超額管理費
母信托單位凈值在每個信托年度估值基準日及信托終止日,母信托扣除信托費用后凈值大于等于1.000元時,則產品管理人有權收取超額管理費,于開放日及終止清算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當期的超額管理費,即:
超額管理費=該開放日申購贖回前的母信托單位總份數×【該開放日信托單位凈值-1.0000】×6%
9.4 子信托份額補償計算
子信托補償日為每個信托年度最后一個工作日,信托補償基準日為每個信托年度的倒數第二個工作日,基準凈值為F。
1、若開放日信托單位凈值F≥1,則本信托計劃不發生信托份額補償事宜;
2、若開放日信托單位凈值F<1,則A類受益人將其信托份額對B類受益人進行信托補償,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A類受益人對B類受益人進行信托補償的信托份額=B類受益人的信托份額×(1-F)÷F;
A類受益人對B類受益人進行信托補償的信托份額=B類受益人的信托份額×(1-F)÷F,且補償的信托份額最大不超過【B類受益人的補償前的信托份額×10%】(含)。
10 本產品的相關費用
10.1.本理財產品的相關運作費用:
申購費:詳見“產品的申購與贖回”
10.2 子母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計劃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本信托計劃中,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0.2.1、子母信托受托人管理費;
10.2.2、子母信托保管人保管費;
10.2.3、子信托投資顧問管理費;
10.2.4、子信托銀行管理費
10.2.5、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而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專項差旅費、公司年審銀行專戶余額詢證費、銀行專戶管理費、銀行劃款手續費、信托財產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等);
10.2.6、信息披露費;
10.2.7、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如有);
10.2.8、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2.9、按有關規定,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和稅費。
10.2.1子母信托受托人管理費
受托人管理費于每個開放日及信托終止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受托人管理費劃付指令支付給受托人。
(1)子信托受托人管理費
①若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2.5億元,則:
當日計提的受托人管理費=130萬元÷365。
②若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2.5億元,則:
當日計提的受托人管理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0.6%÷365(成立當日按信托計劃資金為基數計提)
(2)母信托受托人管理費
本理財計劃母信托受托人管理費為每年20萬元。
10.2.2子母信托保管人保管費
保管銀行子信托保管費以該子信托的信托資金為基數,按日計提,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于開放日日及終止清算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當期的保管費,即:
子信托每日分別計提的保管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0.25%÷365(成立當日按信托計劃資金為基數計提)。
本理財計劃母信托保管銀行不收取保管費。
10.2.3子母信托投資顧問管理費
投資顧問管理費于每個開放日及信托終止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劃付指令支付給投資顧問。
每日計提的子信托投資顧問管理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0.5%÷365(成立當日按信托計劃資金為基數計提)。
本理財計劃母信托投資顧問費為每年10萬元。
10.2.4、子信托銀行管理費
銀行代理收付費按日計提,按季支付,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劃付指令支付給代理收付銀行。
每日計提的代理收付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0.88%÷365(成立當日按信托計劃資金為基數計提)。
10.2.5除受托人管理費、保管費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于實際發生日從信托計劃財產中支付,并在信托計劃財產凈值計算中體現。
10.3 其他相關費用
投資者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理財計劃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辦理。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上述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可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http://www.boc.cn)提前5日公告,而不需要再與投資者進行協商,投資者明確接受上述調整方式。
11、提前終止
11.1若國內證券市場因政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理財計劃投資目的不能實現,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理財計劃管理人有權提前終止本理財計劃。
11.2理財計劃所投資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若提前終止,或存續的理財份額低于1億份時,理財計劃管理人有權提前終止理財計劃。
11.3單一資金信托計劃所投資的5只子信托凈值均跌破0.75元而提前終止,則本理財計劃提前終止。
11.4 理財計劃終止后,理財計劃管理人將于提前終止日之后的第2個工作日,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公告。
11.5 理財計劃管理人提前終止理財計劃時,按照強制贖回的程序處理。
12、估值
本理財計劃成立后,理財產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估值:
12.1 非開放期間,于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進行正式估值,并確定理財份額凈值。
12.2 本理財計劃開放日的前一個工作日進行估值并確定理財份額凈值。
12.3 本理財計劃開放日進行估值并確定理財份額凈值。
13、理財份額的轉讓、過戶與凍結
13.1 理財份額的轉讓、過戶
13.1.1本理財計劃的理財份額不得交易轉讓。
13.1.2理財計劃的繼承、司法強制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由投資者向理財計劃的注冊登記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在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辦理,并按規定的標準繳費。
13.2 理財份額的凍結
理財計劃的注冊登記機構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投資者理財份額的凍結與解凍。投資者理財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未分配的投資權益)一并凍結。
14、風險揭示和防范
本理財計劃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高風險產品,理財計劃管理人將本著“恪守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理財計劃財產,但并不對本產品提供保證本金和收益的承諾,投資者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14.1 風險揭示
14.1.1市場風險
所投資的結構化產品或其他具有穩定收益特征的 產品可能受到市場整體宏觀經濟政策、經濟周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影響信托計劃財產的增長。
14.1.2操作風險
在信托計劃管理過程中的各環節當事人,可能由于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原因,無法及時、適當的履行職責,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正常運營。
14.1.4特別提示風險
受托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并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并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并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14.1.5投資顧問風險
子信托由受托人按照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進行股票、債券、基金等投資標的的投資交易。投資顧問的投資服務能力、服務水平將間接影響本信托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投資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投資顧問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響本信托的收益水平。
母信托投資顧問對子信托投資顧問的評價客觀與否可能會影響到委托人對子信托投資顧問管理資金金額的分配,進而影響整個理財計劃的投資業績。
14.1.6證券經紀人風險
若信托存續期間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約定對子信托投資交易帶來不便,則可能對信托產生不利影響。
14.1.7委托人信托資金投資于子信托的風險
1)委托人不得隨時提前贖回其信托單位
根據本信托的規定,委托人持有信托單位的時間和金額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資金流動性方面會受一定影響。
2)子信托中A類委托人、B類委托人資金不到位未及時到位
子信托中委托人,尤其是A類委托在信托年度不按照子合同的而約定進行出資或延遲出資時間的,導致子信托合同不能按照約定進行投資管理的風險,對B類委托人的信托利益有影響,從而影響本合同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
3)受托人不承諾信托收益
本信托資金主要用于設立結構化設計的子信托,子信托收益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能力、證券市場價格波動、投資操作水平、國家政策變化等,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托人不對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諾信托收益或做出某種保底暗示。
14.1.8政策與合規性風險
信托運作的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信托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14.1.9流動性風險
由于市場或投資標的流動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資金所投資證券停牌、交易所監管)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本信托所投資的證券無法及時變現從而導致本信托現金資產不能滿足本信托費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風險。
14.1.10信用風險
本理財計劃所投資的子信托在投資債券等信用產品時會面臨債券主體的信用風險,與此同時,本理財計劃將理財資金委托信托公司也有可能存在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等。
14.1.11利率風險
本理財計劃所投資的子信托以債券、股票等為主要投資對象,這些投資對象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因此,本理財計劃同樣面臨利率風險等。
14.1.12其他風險
14.1.12.1直接或間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況、環境導致受托人延遲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信托計劃中的義務,或因前述情況、環境直接或間接導致信托計劃財產損失或無法正常運營。
該等情況、環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關交易所、清算所或其它市場暫停交易、電子或機械設備或通訊線路失靈、電話或其它接收系統出現問題、盜竊、戰爭、罷工、社會騷亂、恐怖活動、自然災害等。
14.1.12.2由于銀行等中介機構資金劃付、交易、清算等電子系統技術障礙造成資金不能及時劃付、交易不能及時執行等結果從而影響到信托計劃的正常運營。
14.1.12.3 信托文件揭示的其他風險。
15、信息披露
15.1 定期報告。以下事項,理財計劃管理人進行定期報告
15.1.1理財份額凈值報告:理財計劃建倉期結束之后,理財計劃管理人在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內公布上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的理財份額凈值,該理財份額凈值為扣除當期計提的理財費用后的余額;理財計劃開放日公布上個工作日的理財份額凈值;如果某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為當周最后一個工作日,則該日的理財份額凈值為扣除當期計提的理財費用后的余額。在開始辦理理財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于每個開放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公布該開放日的理財份額凈值和理財份額累計凈值。
15.1.2理財計劃半年度報告:理財計劃管理人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編制完成理財計劃半年度報告并公告。
15.1.3理財計劃年度報告:理財計劃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90 日內,編制完成理財計 劃年度報告并公告。
15.1.4理財計劃成立不足 2 個月的,理財計劃管理人可以不編制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15.2臨時報告:以下事項,理財計劃管理人應當進行臨時報告:
15.2.1理財計劃變更、暫停辦理或恢復辦理申購、贖回。
15.2.2如理財計劃管理人轉換產品運作方式;產品募集期延長;投資收益分配事項;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的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2.3如本理財計劃變更投資比例范圍,或市場中出現代表性更強、投資者認同度更高的指數,或原指數供應商變更或停止原指數的編制及發布,理財計劃管理人可變更本理財計劃的業績比較基準指數或權重構成,并在變更生效前進行公告。
15.2.4如理財計劃提前成立或提前終止,理財計劃管理人將于提前成立日或提前終止日的第2個工作日發布相關信息公告。
15.2.5如理財計劃變更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理財計劃所投資的資金信托變更受托人或投資顧問。
15.2.6如理財計劃出現暫停申購或贖回、巨額贖回和延期支付的情形時,理財計劃管理人將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公告和處理方法。
15.3 信息披露方式投資者簽署本產品說明書的行為,即表明其確認并同意理財計劃管理人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http://www.boc.cn)公告上述信息(本說明書中所指“公告”均指在上述網站公告)。投資者將及時登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瀏覽和閱讀上述信息。
特別提示:
1、本產品說明書是投資者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的理財產品文件的一部分,請認真閱讀。
2、目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網點辦理人民幣委托理財業務,使用帶有“基金”字樣的賬戶、交易憑條、申請書、交易受理回執、確認書,代作辦理業務的相應業務憑證,其中出現的“基金” 字樣,系指人民幣委托理財產品,在任何情況下與“基金”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關聯。
3、本產品說明書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個人投資者認購本產品時須在本產品說明書上簽字,機構投資者須在本產品說明書上加蓋公章并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投資者還須填寫相應的業務憑 證。但這不意味著投資者的交易申請已經成功,交易結果需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為準。本產品說明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委托理財總協議》或在其基礎上作出的總協議修訂版共同規范投資者與理財計劃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理財計劃風險評級及含義:
| 風險級別 |
風險程度 |
風險程度描述 |
| 1 |
極低 |
各種保證收益類理財產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預期收益不能實現的概率極低的產品 |
| 2 |
低 |
本金安全,且預期收益不能實現的概率較低的產品 |
| 3 |
中等 |
本金虧損的概率較低,但預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的產品 |
| 4 |
較高 |
存在一定的本金虧損風險,收益波動性較大的產品 |
| 5 |
高 |
本金虧損概率較高,收益波動性大的產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