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示: 一、 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本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募集的人民幣資金轉換成美元投資于境外設立的開放式股票基金(包括:中國概念基金、新興市場基金和金磚四國基金)、美元固定收益和貨幣市場產品等;如前述金融工具出現凈值縮水、停牌、無法變現等不利情況,則本理財計劃將有收益為零或本金損失的可能,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二、 本產品適合于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 主要風險列示: 市場風險(股票價格波動風險、利率風險等)、信用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等(詳見第十五條) 四、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重提示: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投資者應仔細閱讀《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協議書》、本《產品說明書》、《客戶權益須知》,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產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后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 五、 在購買理財產品后,投資者應隨時關注該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下面產品評級和相關描述,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資料,僅供投資者參考。 |
| 風險評級:4 |
較高風險產品 |
本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存在一定的本金虧損風險,收益波動性較大的產品。 |
| 流動性評級 |
高 |
除產品假日外,本產品可以每日申購贖回,能夠基本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
| 適合客戶類別 |
機構投資者以及具有相關投資經驗的成長型和進取型個人投資者。 |
產品基本信息
| 投資者類型 |
個人投資者 |
機構投資者 |
| 認購或 初次申購起點金額 |
投資人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須為人民幣1000元的整數倍,具體詳見第八條。 |
投資人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須為人民幣1000元的整數倍,具體詳見第八條。 |
| 產品名稱 |
中銀新興市場(R) |
| 產品代碼 |
830018 |
| 產品類型 |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
| 投資及產品收益幣種 |
人民幣 |
| 產品面值 |
1元 |
| 產品管理費率 |
0.60%(年費率) |
| 產品托管費率 |
0.20%(年費率) |
| 產品申購贖回手續費率 |
詳見第八條 |
| 產品管理人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產品托管人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產品境外托管代理人 |
美國布朗兄弟哈里曼銀行 |
| 產品銷售機構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產品注冊登記機構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
| 投資目標 |
通過合理的資產配置,謀求資本增值機會,力爭取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回報。 |
| 境外投資部分業績比較基準 |
30%摩根斯坦利中國股票指數+40%摩根斯坦利新興市場股票指數+30%巴克萊美國政府債券指數(1-10年)。 |
| 資產配置 |
資產類別 |
配置比例 |
| 開放式股票基金 |
0%-85% |
| 債券型資產 |
0-75% |
| 匯率敞口限額 |
5% |
| 人民幣現金 |
0-10% |
| 美元存款 |
0-20% |
| 本產品根據2006年6月2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國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批復》(銀監復[2006]198號))和2007年5月11日中國銀監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114號)的核準募集。 |
| 認購時間 |
2007年9月17日至2007年10月24日 |
| 理財計劃存續期限 |
無固定存續期限 |
| 開放期 |
除產品假日外,本產品可以每日申購贖回 |
| 稅款 |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
重要提示:
產品管理人保證《產品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但并不表明投資于本產品沒有風險。
產品管理人承諾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管理和運用本產品財產,但不保證本產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產品管理人除按標準收取相關費用外,產品投資收益完全歸投資者,投資的風險也完全由投資者承擔。投資人投資于本產品前應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
一、緒言
本《產品說明書》依據《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和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114號)以及其他有關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與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寫。
產品管理人承諾本產品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產品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產品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產品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二、釋義
本《產品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產品或本產品 指中銀新興市場(R);
2.產品說明書 指《中銀新興市場(R)產品說明書》;
3.中國銀監會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元 指人民幣元;
5.產品管理人 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產品境內托管人 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產品境外托管代理人 指美國布朗兄弟哈里曼銀行;
8.注冊登記業務 指本產品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產品賬戶管理、產品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產品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產品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9.注冊登記機構 指辦理本產品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0.投資人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或中國銀監會允許購買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的其他投資者;
11.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的自然人投資人;
12.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于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13.產品募集期 指《產品說明書》中載明的募集期限;
14.存續期 指本產品生效至終止之間的期限;
15.工作日 指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國內法定節假日以及圣誕節、復活節之外的正常工作日;
16.認購 指在產品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本產品的行為;
17.申購 指在本產品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人申請購買本產品的行為;
18.贖回 指產品份額持有人按規定的條件,申請賣出本產品的行為;
19.代銷機構 指接受產品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產品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業務的機構;
20.銷售機構 指產品管理人及本產品代銷機構;
21.開放日 指為投資人辦理產品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22.攤余成本法 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23.T日 指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24.產品收益 指產品投資所得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5.產品資產總值 指產品購買的開放式基金、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產品財產的價值總和;
26產品資產凈值 指產品資產總值減去產品負債后的價值;
27.產品財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產品財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產品資產凈值和產品份額凈值的過程。
三、產品管理人
1.產品管理人概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肖鋼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公司網址:www.boc.cn
2.產品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產品,辦理產品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登記等事宜;
(2)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3)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確定產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產品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4)計算并公告產品份額資產凈值,確定產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5)辦理與產品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6)保存產品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7)以產品管理人名義,代表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3.產品管理人的內部控制 管理人內部控制是指管理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各級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為實現經營目標,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1)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管理人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確保管理人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3)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均應以審慎為出發點,貫徹“內控優先”要求,在控制措施嚴密充分的前提下進行; 2)內部控制應滲透到管理人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并由全體人員參與; 3)任何部門、崗位、人員不得擁有不受約束的權力,應職責分離,相互監督制約;
4) 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職能應獨立于內部控制建設、內部控制執行職能,并有直接向董事會報告的渠道; 5)內部控制措施應與具體業務的規模、復雜程度和特點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3)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多個層面,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內部控制指引是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對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總攬和指導性文件;在上述基本原則的指引下,公司制定了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風險管理制度、法律合規制度、稽核制度、反洗錢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同時以業務規章對各項業務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進行具體說明,以將內部控制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員工和每道程序。
4.產品管理人的承諾
(1)本產品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和產品說明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國銀監會有關規定和產品說明書的行為發生。
(2)本產品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與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本產品財產從事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產品財產;
3)利用產品財產為產品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產品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產品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得將產品財產用于以下投資或活動:
1)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2)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買賣其他產品份額,但是另有規定的除外;
4)向其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本產品所投資的開放式股票基金本身投資該類股票或債券除外);
5)買賣與其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本產品所投資的開放式股票基金本身投資該類股票或債券除外);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債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債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5.產品投資運作人員情況
本產品具體的投資運作由中國銀行金融市場總部承擔,主要人員為:
劉志丹:泰國曼谷大學工商管理碩士,1994年7月加入中國銀行總行資金部,先后從事外匯交易、貴金屬交易、貨幣市場交易、衍生產品交易、外幣債券投資;2000年-2004年外派曼谷分行任資金部經理,負責分行資金交易、投資、資產負債管理;2004年-2005年任總行全球金融市場部全球營銷首席交易員;2005年-2008年外派香港分行任首席交易員,負責管理等值40億美元的全轄歐元、英鎊、日元、澳元的債券投資;現任中國銀行總行金融市場總部代客模塊高級產品經理。
四、產品托管人
1.境內托管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境外托管代理人
美國布朗兄弟哈里曼銀行(BBH)
3.產品托管人的職責
(1)保管產品財產;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為產品進行賬戶開立和證券登記;
(3)承擔清算職責,包括現金及托管資產的匯劃、與投資相關的資金交收與證券交割及相關費用的支付;
(4)按照約定原則,對托管資產進行定價;
(5)按照產品管理人確定的會計原則和會計準則進行托管資產核算;
(6)對產品管理人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督;
(7)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供相關報告;
(8)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相關服務機構
1.產品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肖鋼
公司網址:www.boc.cn
(2)代銷機構 無
2.產品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23層 法定代表人:陳耀先
六、產品的募集安排
(一)產品運作方式和類型:開放式,配置型
(二)產品份額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對象
1.募集期限:自產品份額開始發售之日起到產品份額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兩個月。
產品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可延長份額發售的時間(延長時將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資者),本產品可在募集期內繼續銷售。
2.募集方式:本產品通過中國銀行各理財中心、理財工作室、開放式柜臺和對公柜臺募集。
3.募集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者除外)。
4.產品代碼:830018
(三)募集目標
本產品不設定認購期募集規模上限,但在募集期內,產品管理人可以根據認購情況提前結束認購。
(四)認購的時間
2007年9月17日至2007年10月24日。
(五)產品的認購
1.認購程序:認購程序與投資者在中國銀行認購其代銷的開放式基金相同。
2.認購方式及確認:
(1)本產品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2)銷售網點受理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產品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投資人可在本產品生效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3)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資人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產品管理人應當將投資人已支付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人。
3.產品認購金額的限制:
(1)在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多次認購,對單一投資人在認購期間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
(2)認購最低限額:在產品募集期內,投資人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
4.認購費率
本產品按認購金額采用遞減比例費率,具體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M<100萬 1.0%
100萬≤M<500萬 0.6%
500萬≤M<1000萬 0.3% M≥1000萬 0
5.有關產品認購數額的計算
(1)募集資金利息在產品募集期結束時歸入投資人認購金額中,折合成投資人所認購的產品份額。募集資金利息的數額以產品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2)本產品每份產品份額面值均為人民幣1元,每份產品份額認購價格為人民幣1元。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本金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本金認購份數=本金凈認購金額/產品份額面值
利息認購份額=認購期利息/產品份額面值
認購份數=本金認購份數+利息認購份數
其中:認購份數保留至0.01份產品份額,小數點后兩位以下四舍五入。多筆認購時,按上述公式進行逐筆計算。
舉例如下:
假設某投資者以10萬元認購中銀新興市場(R)產品,募集期發生的利息為100元,則其可得到的份額數計算如下:
認購費用 100,000×1%=1,000
本金凈認購金額 100,000-1,000=99,000
本金認購份數 99,000/1.00=99,000份
利息認購份數 100/1.00=100份
認購份數99,000+100=99,100份
即:投資人投資10萬元認購本產品,在此期間產生了100元的利息,可獲得99,100份產品份額。
6.產品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銀行,不得動用。
七、產品的生效
自產品份額發售之日起兩個月內,產品管理人可根據認購情況宣布本產品正式生效或本產品不能生效。若本產品不能生效,產品管理人應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并將已募集資金連本帶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產品認購人。
八、產品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產品投資人范圍
有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或中國銀監會允許購買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的其他投資人。
(二)申購、贖回的場所
中國銀行各理財中心、理財工作室、開放式柜臺和對公柜臺。
產品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產品的銷售機構及網點,并按規定予以公告。條件成熟時,投資人還可通過產品管理人或者指定的產品銷售機構以電話或互聯網等其他電子交易方式進行申購、贖回。
(三)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產品的申購自產品生效后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產品的贖回自產品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和贖回開始時間后,由產品管理人最遲應在申購、贖回開始日前3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
申購、贖回的開放日為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國內法定節假日以及圣誕節、復活節之外的正常工作日,同時不包含下述時段:
春節、五一及十一長假之前的兩個非周六和周日的工作日;
復活節前一工作日;
12月21日至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日。
若因海外市場其他節假日導致對產品的申購贖回有重大影響,產品管理人可視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并提前公告。
(四)申購、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本產品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當日計算的產品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本產品采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撤銷,在當日的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產品管理人在不損害產品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應最遲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購、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產品管理人和產品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產品份額余額。
2.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
產品管理人應以在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間段內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贖回的申請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請的網點進行成交查詢。因投資人未及時進行該查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產品管理人或產品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產品管理人將指示產品托管人按有關規定不晚于T+5工作日將贖回款項從產品托管賬戶劃出,經銷售機構于T+5工作日,最晚于T+7工作日劃往投資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產品說明書有關規定處理。
(六)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產品的金額
投資人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須為人民幣1000元的整數倍。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人投資者的每個賬戶單筆申購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含),機構投資者的每個賬戶單筆申購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含)。如果當日累計申購超過50萬元(不含)中國銀行有權拒絕。
2.申請贖回產品的份額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產品份額贖回。
單筆贖回不得少于1000份,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銷售機構托管的產品余額不足1000份時,產品管理人有權將投資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產品剩余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3.產品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有關申購、贖回的程序和數額限制以及在銷售機構保留的最低份額限制,但應最遲在調整生效前三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
4.對于單筆大于等于1億份的大額贖回申請,須提前一個工作日預約;對于沒有預約的單筆大于等于1億份的贖回申請,產品管理人可以拒絕。
(七)申購、贖回的費率
本產品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采用遞減比例費率,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 1.2%
100萬≤M<500萬 0.8%
500萬≤M<2000萬 0.4%
M≥2000 萬 0
本產品贖回費率按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贖回期限(N) 贖回費率 N<1年 0.8% 1 年≤N<2年 0.2% N≥2年 0
產品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費率如發生變更,產品管理人最遲應提前三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八)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產品份額凈值
申購份數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下四舍五入。
例:假定T日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中銀新興市場(R)產品,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金額 100,000元
產品份額凈值 1.02元
申購費用 100,000×1.2%=1,200
凈申購金額 100,000-1,200=98,800
申購份數 98,800/1.02=96,862.75份
2.產品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產品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下四舍五入。
例:假定某投資人在T日(持有時間超過1年但不到2年)贖回100,000份產品份額,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份額 100,000份
產品份額凈值 1.02元
贖回總額 100,000×1.02=102,000元
贖回費用 102,000×0.2%=204元
贖回金額 102,000-204=101,796元
3.T日的產品份額凈值在T日計算,并在T+1工作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但產品管理人必須說明原因。其計算公式為:計算日產品份額凈值=計算日產品資產凈值/計算日產品總份額。
(九)申購、贖回的注冊登記
1.經產品銷售機構同意,產品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產品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 投資人申購產品成功后,產品注冊登記機構在T+1工作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工作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產品份額。
3.投資人贖回產品成功后,產品注冊登記機構在T+1工作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4.產品管理人可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三個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產品的產品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總份額后的余額)之和超過上一日產品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產品管理人可以根據本產品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產品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產品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產品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產品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產品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產品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產品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投資人在提出贖回申請時也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產品管理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銀行網站刊登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產品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產品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途徑上進行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在如下情況下,產品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產品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2)發生本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暫停產品財產估值的情況;
(3)產品財產規模過大,可能導致超出購匯額度;
(4)其他可能對產品業績或流動性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產品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發生上述拒絕申購的情形,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應全額退還投資人。
產品管理人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的方式包括:
(1)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筆或某數筆申購申請;
(2)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全部申購申請;
(3)按比例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申購申請。
2.在如下情況下,產品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產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產品說明書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3)發生本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暫停產品財產估值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產品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產品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 暫停期間結束,產品重新開放時,產品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產品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產品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進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產品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產品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進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產品份額凈值。
九、產品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投資目標:通過合理的資產配置謀求資本增值機會,力爭取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產品將募集而來的人民幣資金轉換成美元投資于開放式股票基金、美元固定收益和貨幣市場產品。
1.投資組合最多可保留不超過10%的人民幣資金應對日常贖回需要,其他資金均轉換為美元進行投資。在轉換過程中,可使用結售匯、遠期結售匯及掉期交易等工具。
2.美元投資范圍
美元投資共包括三大類資產:開放式股票基金、債券類資產及現金類資產,具體如下:
(1)開放式股票基金:
以海外上市中國概念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資產總值在2億美元以上的,在香港證券監管機構注冊的開放式股票基金;以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的股票市場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資產總值在2億美元以上的,在香港證券監管機構注冊的開放式股票基金。
本產品管理人將依據基金的歷史業績、基金規模等選擇所投資的基金。現包括:
1)首域中國增長基金;
2)摩根斯坦利新興市場股票基金;
3)鄧普頓新興四強基金。
產品管理人可視基金表現及其他有利于本產品份額持有人的因素變更所選擇的基金,但需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進行公告[1]。
(2)債券類資產
1)政府、政府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半政府機構債券,信用評級為標準普爾AA-及穆迪 Aa3以上,剩余期限不超過10.5年;
2)美國政府資助機構(FNMA、FHLMC、FHLB、FFCB)債券,剩余期限不超過10.5年;
(3)現金類資產
1)政府、政府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半政府機構商業票據,信用評級為標準普爾A-1及穆迪 P1以上,剩余期限不超過1年;
2)美國政府資助機構(FNMA、FHLMC、FHLB、FFCB)貼現票據,剩余期限不超過1年;
3)商業銀行存單(CD)及公司商業票據(CP),信用評級為標準普爾A-1及穆迪 P1以上,剩余期限不超過1年;
4)銀行存款,存放的境外商業銀行長期信用評級為標準普爾A-及穆迪 A3以上,存放的境內商業銀行為境內托管人,最長期限不超過40天;
5)可進行債券回購及出租。
3.人民幣投資范圍
銀行存款,期限不超過10天,存放對象為境內托管人。
(三)投資理念
通過對宏觀經濟的分析和相關股票市場的研判,以積極投資的原則進行資產配置,并通過合理的市場運作,在投資指引許可的范圍內承擔風險,增加投資組合價值。
(四)業績比較基準
轉換后的美元投資業績比較基準為:30%摩根斯坦利中國股票指數+40%摩根斯坦利新興市場股票指數+30%巴克萊美國政府債券指數(1-10年)。
由于為規避匯率風險,需要通過美元與人民幣的遠期或掉期交易進行保值,保值交易將使以人民幣表現的收益與上述美元投資收益有所差異,其差別為兩種貨幣的短期利差水平。
(五)風險收益特征
本產品為存在一定的本金虧損風險,收益波動性較大的產品。
(六)投資限制
1.投資組合的匯率敞口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5%;
2.開放式股票基金投資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85%;其中:中國基金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50%;全球新興市場基金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40%;新興四強基金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40%;
3.債券類資產投資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75%;
4.美國政府債券投資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30%,其它單一發行體債券投資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10%;
5.單一發行體存單、商業票據、貼現票據投資不超過投資組合資產總額的10%;
6.美元銀行存款總額不超過投資組合總額的20%;
7.如所投資產品的評級降至不滿足投資評級要求,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售出;
8.如因市場劇烈波動或申購贖回導致資金量大幅變化可能使上述投資比例短期內出現超出,這種情況不視為產品管理人違規,但產品管理人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使之符合投資指引要求。
十、產品的財產
(一)產品財產構成
本產品產品資產總值包括產品所擁有的各類基金、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產品的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本產品產品資產凈值是指產品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二)產品財產的賬戶
本產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相關賬戶,與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產品財產賬戶獨立。
(三)產品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1.本產品財產獨立于產品管理人及產品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產品托管人保管。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不得將產品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因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產品財產。
3.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自身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產品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產品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范圍。
4.非因產品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產品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產品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產品財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產品財產的價值,確定產品資產凈值,并為產品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及估值時點
本產品生效后,每工作日對產品財產進行估值。T日產品財產估值時點為T日北京時間15:00,產品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估值時點進行調整,但需最晚在變更前三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
(三)估值對象
產品所擁有的基金、外匯頭寸、銀行存款、各類有價證券和應收、應付款項以及其他投資等資產。產品管理人T日北京時間12:00之前的交易計入T日估值,之后的交易計入下一工作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產品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計提利息;
2.產品持有的回購協議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3.產品持有的基金根據該基金最新份額凈值計算;
4.債券按估值日估值時點的凈價估值加上應計利息計算;
5.銀行存單、商業票據、貼現票據、資產抵押商業票據按攤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6.外匯頭寸的估值:外匯頭寸按照估值時點的匯率計算;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產品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產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產品日常估值由產品管理人同產品托管人一同進行。產品份額凈值由產品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產品托管人,產品托管人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產品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產品管理人。由于國際金融市場是連續交易的市場,產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因取價的具體時間不同可能導致雙方的結果有偏差,如果偏差范圍在0.5%以內,可認定為合理的產品份額凈值。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產品管理人、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產品財產價值時;
2.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產品份額凈值的確認
產品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第五位四舍五入。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產品財產的估值導致產品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兩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產品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產品財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產品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產品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3.由于本產品估值所用的價格來源中出現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產品財產估值錯誤,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二、產品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1.產品收益包括:產品投資所得基金分紅、投資證券的利息收入、買賣基金及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并最終體現在產品份額凈值中;
2.因運用產品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3.產品凈收益為產品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產品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產品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2.每一產品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只有當產品份額凈值高于面值時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4.產品收益分配后每份產品份額的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關產品收益分配條件且每份產品份額可分配收益超過0.01元的前提下,本產品每年應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6.產品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產品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產品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產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產品管理人擬定,并由產品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分配前應進行信息披露。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產品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產品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產品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兩個工作日的產品份額凈值轉為產品份額。
十三、產品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產品運作有關的費用
1.產品費用的種類
(1)產品管理人的管理費;
(2)產品托管人的托管費;
(3)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產品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產品管理人的管理費
產品管理人的產品管理費按產品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產品管理費按前一日產品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產品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產品資產凈值
產品管理費每日計提,按季支付。
(2)產品托管人的托管費
產品托管人的產品托管費按產品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產品托管費按前一日產品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產品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產品資產凈值
產品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3.不列入產品費用的項目
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產品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產品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產品費用。
4.產品費用的調整
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調整產品管理費和托管費,但需最晚在變更前三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
除管理費、托管費外,如存在其他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產品份額持有人支付的費用,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可以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但需最晚在變更前三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
(二)與產品銷售有關的費用
與產品銷售有關的費用包括認購費、申購費和贖回費,具體標準及計算如前述。
(三)產品稅收
本產品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四、產品的信息披露
本產品的信息披露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規定。本產品信息披露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產品信息通過產品說明書中指定的途徑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產品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一)產品募集信息披露
1.產品說明書
產品管理人應當在正式辦理產品份額認購業務前,將產品說明書在中國銀行網站上公布。
2.產品生效公告
產品管理人應當在產品生效的次日在中國銀行網站上公告。
3.更新產品說明書
產品生效后,如產品說明書內容有所變更,應在變更前進行披露,并將更新后的產品說明書登載在中國銀行網站上。
(二)產品運作信息披露
1.產品凈值公告
產品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產品份額發售網點,披露開放日的產品份額凈值。
2.產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產品管理人應當在產品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產品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產品份額發售網點查閱前述信息資料。
3.產品定期報告
(1)產品年度報告
產品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產品年度報告,向投資者披露投資狀況、投資表現、風險狀況等信息,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中國銀行網站上。
(2)產品半年度報告
產品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產品半年度報告,向投資者披露投資狀況、投資表現、風險狀況等信息,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中國銀行網站上。
(三)產品臨時信息披露
1.臨時報告與公告
本產品在運作管理過程中,發生以下可能對產品份額持有人權益及產品份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之一時,產品管理人或/及托管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在中國銀行網站上公告。
(1)終止產品;
(2)轉換產品運作方式;
(3)更換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
(4)產品募集期延長;
(5)涉及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產品本身的重大訴訟、仲裁;
(6)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產品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7)產品收益分配事項;
(8)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9)產品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產品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0)變更產品份額發售機構;
(11)產品更換注冊登記機構;
(12)產品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3)產品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14)產品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15產品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16)產品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17)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2.澄清公告
在產品存續期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產品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產品管理人或/及產品托管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產品產品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產品資產凈值公告、臨時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產品管理人或/及產品托管人或/及產品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公告文本的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直接在產品管理人或/及產品托管人的網站查閱相關的信息披露文件。
投資者簽署本產品說明書的行為,即表明其確認并同意產品管理人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門戶網站(http://www.boc.cn)公告上述信息。投資者將及時登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瀏覽和閱讀上述信息。如因投資者未及時查詢或由于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時獲知信息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機會等)全部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五、風險揭示
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一)投資工具風險
本產品所投資的各種工具因受到經濟、政治、投資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產品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股票價格波動風險
股票價格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等多方面影響產生波動,導致本產品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變化,從而使投資者面臨投資本產品后份額凈值下跌的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在利率上升的情況下,證券價格將面臨下跌的壓力,因此利率波動可能導致本產品份額凈值下跌。
3.再投資風險
基金分紅以及債券、票據償付本息后可能由于市場利率的下降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率低于原來利率,由此本產品面臨再投資風險。
4.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投資對象(如債券、票據發行主體)或交易對手信用狀況惡化、托管人破產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的風險。
5.匯率風險
本產品管理人通過衍生工具的使用來歸避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波動的風險。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如紅利分配、利息收入、資本利得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外匯敞口無法事先準確預測,從而可能會使投資人承擔匯率風險,但鑒于外匯敞口非常小,投資人因此承擔的匯率風險極低。本產品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但是投資于以非人民幣報價的資產,如果該等貨幣兌人民幣匯率下降,則以人民幣計價的上述資產的價值將會下降。
(二)管理風險
1.在產品管理運作過程中,產品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及匯率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產品收益水平;
2.產品管理人和產品托管人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產品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主要是指因產品資產變現的難易程度所導致產品資產凈值變動的風險。本組合的主要投資對象流動性相對較好,但是在特殊市場情況下也可能會出現部分品種的交投不活躍、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時如果產品贖回量較大,可能因流動性風險的存在導致產品資產凈值出現波動。
(四)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違約金或者賠償金所導致的風險。
(五)本產品特有的風險
由于本產品的特殊要求,本產品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的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成本風險。
(六)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欺詐行為;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產品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產品管理人、產品銷售機構等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產品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的風險;
6.其他風險。
(七)風險示例
如投資者購買本產品時產品凈值為1,購買份額為10萬份,假定本產品投資組合中包含30%的A基金、30%的B基金,其余40%為美國國債及現金等安全資產。結合現實,在最不利情況下,一天之內全球股票市場出現大幅下跌,假定A基金凈值下跌10%,B基金凈值下跌10%,其他資產價格不變,那么整個組合的凈值下跌幅度為:40%×0% + 30%×10% + 30%×10% = 6%,投資者損失為:
10萬份×6%=6,000
(本測算屬于極端情況下的情景分析,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代表本理財計劃實際的理財收益數據。)
十六、差錯處理
本產品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給予賠償。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十七、產品的終止與產品財產的清算
(一)產品的終止
1.產品生效后,如產品份額數連續二十個工作日低于1億,產品管理人有權宣布終止本產品;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產品終止。
(二)產品財產的清算
產品終止,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對產品財產進行清算。
1.清算程序
(1)產品終止后,由產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組成財產清算組;
(2)產品財產清算組根據產品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清算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清算無法進行;
(3)產品財產清算組對產品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產品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公布產品清算公告;
(6)對產品財產進行分配。
2.清算費用
產品進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提取管理費和托管費,但產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別按照原管理費和托管費標準提取費用作為清算費用。
3.產品財產清算剩余財產的分配
產品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產品債務;
(4)按產品份額持有人持有的產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產品財產未按前款(1)至(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產品份額持有人。
4.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產品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產品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特別提示
1 本《產品說明書》是投資者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的理財計劃相關法律文件的組成部分,請認真閱讀。
2 本《產品說明書》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投資者首次申購本產品時須在本產品說明書上簽字或簽章;本《產品說明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協議書》,共同規范投資者與理財計劃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產品說明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協議書》不一致的,以《產品說明書》為準。
風險揭示書
本產品為開放式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投資者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失,您應仔細閱讀有關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可能遭受到的最不利投資情形詳見產品說明書十五(七)、風險示例)
| 風險評級:4 |
較高風險產品 |
本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存在一定的本金虧損風險,收益波動性較大的產品。 |
| 適合客戶類別 |
機構投資者以及具有相關投資經驗的成長型和進取型個人投資者。 |
投資者簽署此風險揭示書,視同簽署產品說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