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與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運營附屬機構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原則上同意了一項后償貸款協議的主要條款。根據該協議,本行將向中銀香港發放25億美元的后償貸款(簡稱「后償貸款」)。
后償貸款為期10年,預期將于2008年12月23日或之前提取。在獲得監管批準的前提下,于后償貸款提取日起計5年零1日或之后的任何時間,中銀香港可以選擇提前償還。后償貸款利息每6個月支付一次,從提取日起計最初5年的期間內,利率為2.00%+LIBOR;若提款滿5年后尚未提前償還貸款,則剩余期間的利率為2.50%+LIBOR。本行和中銀香港預期將于2008年12月16日左右簽署該后償貸款協議。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規定,后償貸款構成本行的關連交易,但后償貸款將按本行的日常業務程序和一般商務條款提供,協議條款經雙方公平協商確定,符合本行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中銀香港在后償貸款項下的所有責任將與其于2008年6月25日與本行簽署的660,000,000歐元后償貸款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地位相同。
根據香港金融監管要求,后償貸款將作為中銀香港的二級資本,使其資本結構得到優化。通過發放后償貸款,可以發揮本行的資本優勢,鞏固中銀香港的資本基礎,以滿足其業務發展需要和抵御全球金融波動引起的經濟不穩。
承董事會命 楊長纓 公司秘書 香港,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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