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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平稳收益0904(C)830072 产品说明书


2009-06-30

风险提示: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信托贷款项目,如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息,以及剩余期限信托计划受益权或信托贷款债权未能足额转让的情况,则理财计划可能出现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尽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者的理财资金,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进行保证,理财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投资者承担。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以下产品评级的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风险评级 C 本产品存在本金遭受较小程度损失的可能性,投资收益水平有一定的波动性。
流动性评级 本产品不能提前赎回,可能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1 、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认购起点 一次性认购金额≥ 5 万元 一次性认购金额≥ 300 万元
产品名称 中银平稳收益理财计划 0904 ( C )
产品简称 中银平稳收益 0904 ( C )
产品代码 830072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4.0 ( 扣除 销售服务费 后 ) 自认购期开始之日起至投资收益起算日前,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期限为 6 个月至 1 年期(含 1 年期)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将进行相应调整,如遇上述预期投资收益率调整情况我行将在 www.boc.cn 进行公告,调整后的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以公告为准。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现金分配
投资收益分配频率 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分配,具体参见第 3 部分“ 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理财计划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计划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目标 以稳健的策略降低资本损失的风险,同时争取获得比较平稳的高收益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投资及理财利益币种 人民币
理财份额面值 1 元
理财计划存续期限 365 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投资领域 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投资于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 “山西省交通厅贷款单一资金信托”,用于补充山西省交通厅项目搭桥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逐年、等额还本,并支付当期利息。本 理财计划的一年后到期时的本息偿付来源包括山西省交通厅偿付的本金(贷款本金的五分之一及相应的利息收入),以及新发行理财计划(投资于山西省交通厅剩余期限贷款)受让本理财计划所持信托受益权所支付的资金,及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指令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山西省交通厅剩余期限信托贷款财产所得信托贷款转让资金(信托贷款本金的五分之四)。 “山西省交通厅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所产生的收益最终由本理财计划取得。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投资于资金信托的资金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以及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等。
提前终止条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若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收益计算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在本产品未终止前投资者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向本理财计划偿还本息;

2 、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3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终止时。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人民币 28 亿元
投资收益起算日 2009 年 7 月 16 日
理财计划到期日 2010 年 7 月 16 日 ,若产品提前终止则以理财产品终止日为准。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如不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投资者资金将于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计划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2 、认购

  • 2.1 认购期间: 2009 年 7 月 1 日 - 2009 年 7 月 10 日
  • 2.2 发售地区:全国。
  • 2.3 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 2.4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 2.5 认购起点金额:
  • 2.5.1 个人投资者 5 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 2.5.2 机构投资者 300 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 100 万的整数倍递增
  • 2.6 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 1 元。
  • 2.7 认购费:无。

3 、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 3.1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及说明: 4.0 %
  • 3.1.1 理财产品到期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指在信托贷款本息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等其他产品完全如期回收,且剩余期限信托计划受益权或信托贷款债权如期、足额转让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人预期可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 4.0 % 。
  • 3.1.2 自认购期开始之日起至投资收益起算日前,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期限为 6 个月至 1 年期(含 1 年期)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信托贷款利率将相应调整,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亦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以公告为准。
  • 3.1.3 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信托贷款借款人全额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向信托贷款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扣除该产品的相关税率、信托管理费率、贷款服务人管理费率和产品管理费率后,所得理财收益加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等其他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所得,以及,以及剩余期限信托计划受益权或信托贷款债权如期、足额转让所得之合计。当且仅当本产品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借款人、信托公司、理财计划管理人等——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利益率。
  • 3.1.4 收益测算示例。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自认购期开始之日起至投资收益起算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未调整期限为 6 个月至 1 年期(含 1 年期)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及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 4. 0 % ;在自认购期开始之日起至投资收益日起算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期限为 6 个月至 1 年期(含 1 年期)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及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完全如期回收,且剩余期限信托计划受益权或信托贷款债权如期、足额转让的情况下,须根据公告中确定的调整后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或其他投资品种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且剩余期限信托计划受益权或信托贷款债权未能如期、足额转让的情况下,须根据信托贷款本息及剩余期限信托计划受益权或信托贷款债权转让的实际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信托贷款借款人清偿不利的情况下,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 3.2 投资收益起算日: 2009 年 7 月 16 日
  • 3.3 投资收益计算:
  • 3.3.1 投资收益计算基础: A/365
  • 3.3.2 预期投资收益:预期投资收益=理财份额面值 × 理财份额×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 投资收益计算天数÷ 365 。
  • 3.3.3 理财份额的计算:理财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认购净额÷理财份额面值,认购净额=认购金额-认购费,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理财份额面值。认购期利息按照适用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
  • 3.3.4 计算示例:
  • 一、假设理财份额面值为 1 元,理财份额为 50,000 份,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 4.0 %,投资者收益= 1 × 50,000 × 4.0 %× 365 天 /365=2,000.00 (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二、假设理财份额面值为 1 元,理财份额为 50,000 份,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 4.0 %,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为 100 天,则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 1 × 50,000 × 4.0 %× 100 天 /365=547.95 (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3.3.5 投资收益天数的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
  • 3.3.6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修正的延后。即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该工作日落入不同的日历月份,则前移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3.4 投资收益资金到账日: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理财计划到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4 、理财本金支付

  • 4.1 本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
  • 4.2 理财本金到账日为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期间不计利息。
  • 4.3 理财本金以理财计划财产为限进行支付。

5 、申购与赎回

  • 5.1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 5.2 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6 、理财计划的成立

  • 6.1 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 19 亿元 ( 含 19 亿元 ) ,且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 投资收益 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成立,理财计划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 6.2 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若认购期内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 19 亿元,或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 投资收益 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连同认购期间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 8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7 、理财计划费用

  • 7.1 销售服务费:理财计划成立后,销售服务费按照 [ 认购净额总额× 0.15 % ] 从理财计划财产中一次性计提并支付给销售机构。
  • 7.2 管理费
  • 7.2.1 投资收益 分配时,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如低于或等于按照 3.3.2 计算的预期投资收益,则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 7.2.2 投资收益 分配时,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如高于按照 3.3.2 计算的预期投资收益,则超出部分为管理人的管理费。管理费于理财计划到期日后从理财计划财产中计提并支付给管理人。
  •  

8 、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

  • 8.1 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项目借款人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收益可能为零,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计划实际支付的为准。
  • 8.2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 8.3 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贷款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或发生其他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中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及再投资风险。
  • 8.4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最高投资收益率,若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将丧失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自认购期开始之日起至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前,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期限为 6 个月至 1 年期(含 1 年期)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将导致信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从而最终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
  • 8.5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 8.6 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 8.7 延期风险:由于本产品的期限为一年,所投信托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由山西省交通厅逐年、等额偿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本理财产品的期限与所投资信托贷款的期限不完全匹配。另外,本理财计划一年后到期时的本息偿付来源既包括山西省交通厅偿付的本金(贷款本金的五分之一及相应的利息收入),又包括新发行理财计划(投资于山西省交通厅剩余期限贷款)受让本理财计划所持信托受益权所支付的资金,及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指令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山西省交通厅剩余期限信托贷款财产所得信托贷款转让资金。因此,本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可能因为变现等原因(如信托贷款逾期、续发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足、及 / 或信托贷款未能如期、足额转让)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临理财期限延长的风险。
  • 8.8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 8.9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8.10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

9 、信息披露

  • 理财产品项下重大事件公告将通过 www.boc.cn 公布。

特别提示:

1 、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国银行所签订的理财产品文件的一部分,请认真阅读。

2 、目前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使用带有“基金”字样的账户、交易凭条、申请书、交易受理回执、确认书,代作办理业务的相应业务凭证,其中出现的“基金”字样,系指人民币委托理财产品,在任何情况下与“基金”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

3 、本产品说明书由中国银行盖章,个人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字。投资者还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证。但这不意味着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已经成功,交易结果需以中国银行出具的确认书为准。

4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含义: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评级含义
A 本产品本金安全,投资收益水平的波动性较小。
B 本产品本金安全,投资收益水平有一定的波动性。
C 本产品存在本金遭受较小程度损失的可能性,投资收益水平有一定的波动性。
D 本产品存在本金遭受一定程度损失的可能性,投资收益水平的波动性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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