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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富1001(830088)产品说明书


2010-01-07

风险提示: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第8部分风险揭示内容。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贷款项目,如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息的情况,则理财计划可能出现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尽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者的理财资金,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保证,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和享有。本产品说明书中对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本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

中国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请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评级 C 本产品存在本金遭受较小程度损失的可能性,投资收益水平有一定的波动性。
流动性评级 本产品不能提前赎回,可能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适合客户类别 该产品适合无投资经验与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购买。

1、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中银信富理财计划1001
产品简称 中银信富1001
产品代码  830088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投资者类型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适合个人投资客户类别 经中国银行评估,评定为中庸型、温和成长型和积极成长型的个人投资客户
投资及理财利益币种 人民币
理财份额面值 1元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19.822亿元,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本产品最终规模以管理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投资者认购起点 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5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理财计划存续期限 360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年) 0.05%
销售服务费率(年) 0.10%
信托管理费及相关税费(年) 0.30%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4%(具体测算依据见3.1.3)
自认购期开始之日起至投资收益起算日前,如中国人民银行下调期限为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期)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将进行相应下调,如遇上述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调整情况我行将在www.boc.cn进行公告,调整后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以公告为准。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现金分配
投资收益分配频率 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分配,具体参见第3部分“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理财计划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
理财计划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目标 以稳健的策略降低资本损失的风险,同时争取获得比较平稳的高收益
投资领域
  • 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投资于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设立的以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所产生的收益最终由本理财计划取得。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投资于资金信托的资金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投资比例不低于95%。
  • 理财计划筹集的资金还可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等。投资比例不高于5%。
  • 管理人有权对投资领域与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如遇上述调整情况,管理人将在www.boc.cn进行公告,调整后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以公告为准。
提前终止条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提前终止本产品。若本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收益计算以本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在本产品未终止前投资者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本产品所投资的资金信托提前向本理财计划偿还本息;2、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3、本产品所投资的资金信托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如遇上述提前终止情况,管理人将在www.boc.cn进行公告,投资者请登陆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投资收益起算日 2010年1月29日。(如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由管理人另行确定。)
理财计划到期日 2011年1月24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若本产品提前终止则以本产品提前终止日为准。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如不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投资者资金将于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计划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2、认购

  • 2.1 认购期间及发售区域:
  • 2.1.1 认购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26日。
  • 2.1.2 本产品在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有售。
  • 2.2 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提前结束。
  •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 2.4 认购起点金额:
  • 2.4.1 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5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 2.4.2 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2.5 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
  • 2.6 认购费:无。
  • 2.7 认购期利息:认购资金从投资者账户扣除(且认购生效)两个工作日后(此前不计利息)至投资收益起算日(不含)期间按照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目前年率为1.26%,认购期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基准利率,本利率将进行相应调整),认购期内的利息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3、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 3.1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说明:
  • 3.1.1 本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指在信托贷款本息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等其他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者预期可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本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仅为管理人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支付的金额为准。
  • 3.1.2 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或其他投资品种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信托贷款借款人清偿不力,且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不能覆盖理财产品本金的情况下,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 3.1.3 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信托贷款借款人全额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向信托贷款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扣除该产品的相关税率、信托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和产品管理费率后,所得理财收益加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等其他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所得。当且仅当本产品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借款人、信托公司等——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 3.2 投资收益起算日:2010年 1月29日(如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由管理人另行确定)
  • 3.3 投资收益计算:
  • 3.3.1 投资收益计算基础:理财计划存续天数/365。
  • 3.3.2 预期投资收益:预期投资收益=理财份额面值×理财份额×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理财计划存续天数÷365。
  • 3.3.3 理财份额的计算:认购理财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认购净额÷理财份额面值,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理财份额面值,认购期利息按照适用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 3.3.4 计算示例:
  • 一、假设理财份额面值为1元,理财份额为50,000份,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若理财产品存续360天,投资者收益=1×50,000×4%×360天/365=1,972.60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二、假设理财份额面值为1元,理财份额为50,000份,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为100天,则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1×50,000×4%×100天/365 =547.95(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3.3.5 理财计划存续天数的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本理财产品的存续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
  • 3.3.6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修正的延后。即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该工作日落入不同的日历月份,则前移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3.4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如不发生信用违约事件,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理财计划到期日和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4、理财本金支付

  • 4.1 本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
  • 4.2 如不发生信用违约事件,理财本金到账日为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期间不计利息。
  • 4.3 理财本金以理财计划财产为限进行支付。

5、申购与赎回

  • 5.1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届满后至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 5.2 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6、理财计划的成立

  • 6.1 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且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成立,理财计划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 6.2 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若认购期内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0亿元,或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连同认购期间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7、理财计划费用

  • 7.1 销售服务费:理财计划成立后,销售服务费按照认购净额总额的0.1%(年率)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销售机构。
  • 7.2 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按信托资产的0.05%(年率)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托管机构。
  • 7.3 产品管理费:投资收益分配时,管理费于理财计划到期日后从理财计划财产中计提并支付给管理人。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如低于按照3.1.3和3.3.2计算的预期投资收益,则产品管理人将相应减少应收取的管理费直至不收取管理费。

8、风险揭示

本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

  • 8.1 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主要来自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项目借款人如期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果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项目借款人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且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不能覆盖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以及其它交易对手未及时足款支付相关约定款项等情形,则本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将受到影响,本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计划实际支付的为准。
  • 8.2 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 8.3 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贷款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或发生其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 8.4 利率风险: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最高投资收益率,若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将丧失获取其他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并最终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 8.5 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 8.6 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本产品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 8.7 延期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资产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对理财期限延长的风险。
  • 8.8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认购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其它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不具备,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 8.9 信息传递风险: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与之及时取得联系,并由此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8.10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

9、信息披露

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及时披露理财产品项下重大事件。

中国银行对借款人信托贷款的五级分类为正常类,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中国银行将每季度披露借款人信托贷款的五级分类状况。

投资者签署本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cn)公告信息;

(2) 理财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公告的方式披露信息,投资者应及时登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或前往理财计划管理人营业网点打印对账信息。

特别提示:

1)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国银行所签订的理财产品文件的一部分,与其它理财产品文件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请认真阅读。

2)目前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使用带有“基金”字样的账户、交易凭条、申请书、交易受理回执、确认书,代作办理业务的相应业务凭证,其中出现的“基金”字样,系指人民币委托理财产品,在任何情况下与“基金”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

3)本产品说明书由中国银行签章,个人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字,机构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投资者还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证。但这不意味着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已经成功,交易结果需以中国银行出具的确认书为准。

4)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含义: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评级含义
A 本产品本金安全,投资收益水平的波动性较小。
B 本产品本金安全,投资收益水平有一定的波动性。
C 本产品存在本金遭受较小程度损失的可能性,投资收益水平有一定的波动性。
D 本产品存在本金遭受一定程度损失的可能性,投资收益水平的波动性可能较大。

5)本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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