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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集富(周集富)JF7DA001产品说明书


2010-07-02
风险提示: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第9部分风险揭示内容。
本系列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优质企业信托融资项目、理财计划、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承兑汇票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如出现前述金融产品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或产品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本理财计划将有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尽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者的理财资金,但中国银行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保证,本系列理财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和享有。本产品说明书对本系列产品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本系列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中国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内部风险评级 3中等风险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流动性评级 本系列理财产品每7个自然日为单支产品投资周期,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适合客户类别 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评定为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均可购买。  

1、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系列名称 “中银集富”理财计划(周集富)A系列产品
产品系列简称 周集富A
产品系列定义 本产品由一系列连续的、同结构的、固定期限的单支理财产品(下称“单支产品”)组成,单支产品的投资周期为7个自然日。投资者在购买各期“单支产品”时可选择是否自动滚续,并可在各期“单支产品”认购期间,在我行各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申请修改滚续金额、期数。
产品系列代码 JF7DA
“单支产品”代码 JF7DA001-JF7DA999
产品系列成立日 2010年7月8日
“单支产品”投资收益起算日 每周四为单支产品投资收益起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四。第一期单支产品投资收益起算日为2010年7月8日(周四)。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相应调整。
“单支产品”到期日 每周四为单支产品投资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周四,实际持有期限按周增加。第一期单支产品到期日为2010年7月15日(周四)。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相应调整。(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预期年化收益率   1.8%(具体测算依据见3.1.3),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单支产品”到期时实际情况为准。
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和投资标的收益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并至少于调整后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启用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上公布,调整后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以公告为准。
“单支产品”投资期 从当期“单支产品”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当期“单支产品”投资到期日(不含)或产品提前终止日(不含)
投资收益支付日和认购资金返还日 各期“单支产品”到期时,中国银行支付“单支产品”投资期累计投资收益,相应的到期日即为投资收益支付日。投资者赎回认购资金及本系列最后一期“单支产品”到期时,中国银行支付当期“单支产品”投资收益和返还认购资金,投资者赎回认购资金时当期产品到期日及本系列最后一期“单支产品”到期日即为认购资金返还日
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返还/投资收益币种 人民币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指投资收益支付日、认购资金返还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
投资收益支付日、认购资金返还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销售服务费率(年)   0.2%(具体参见7.1)
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年) 0.08%(具体参见7.2)
产品管理费(年) 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资产的实际运作情况收取管理费(具体参见7.4)
理财计划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计划托管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河北省分行各营业网点
投资领域 本系列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优质企业信托融资项目、理财计划、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承兑汇票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其中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将不低于理财资金的30%。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对投资领域与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如遇上述调整情况,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 进行公告,调整后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以公告为准。
提前终止条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特定情形下提前终止本系列理财计划。若本系列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投资收益计算以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具体参见第8部分“提前终止”)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暂停认购/赎回说明 如遇产品投资运作需要、节假日或市场重大变化,为充分保证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利益,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暂停投资者认购/赎回产品的行为,并将在将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上予以公告

2、认购

  • 2.1 本产品说明书中“认购”是指投资者在新一期“单支产品”成立前,可以到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申请新增或追加新一期及后续投资的本金金额或延长滚续投资期数。
  • 2.2 认购期间及发售区域:
    • 2.2.1第一期“单支产品”的认购期为2010年7月1日-2010年7日7日,后续各期“单支产品”的认购期为前一期“单支产品”的投资期。
    • 2.2.2柜台认购时间为8:30-17:00,网银认购时间为8:00-20:00(各期“单支产品”认购期最后一日认购时间截止为16:00)
    • 2.2.3 本系列产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河北各营业网点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认购期,如遇认购期调整,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进行公告,调整后的认购期以公告为准,投资者应及时登录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
  • 2.3 选择滚续投资的投资者,认购“单支产品”即视同投资者同意认购本系列理财计划。投资者如没有在预定的各期“单支产品”投资期内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投资者的本金将自动滚入下期“单支产品”。
  • 2.4 各期“单支产品”认购期间,投资者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 2.5 认购起点金额: 投资者认购起点金额不低于10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
  • 2.6 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
  • 2.7 认购费:无。
  • 2.8 认购期利息: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于本期“单支产品”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返还至投资者账户,不计入本期理财产品份额。

3、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 3.1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说明:
    • 3.1.1 本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指在信托融资项目本息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银行存款等其他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投资者预期可获得的年化收益率。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本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为1.8%。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仅为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理财计划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支付的金额为准。
    • 3.1.2 在信托融资项目本息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可能会出现投资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 3.1.3 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信托融资项目借款人全额归还信托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以及理财计划投资的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同业拆借、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扣除本理财计划的相关税率、信托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产品管理费率等费率后为投资所得。当且仅当本理财计划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
  • 3.2 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和投资标的收益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并至少于新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启用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上公布,调整后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以公告为准。
  • 3.3 投资收益计算:
    • 3.3.1 投资收益计算基础:本期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
    • 3.3.2 投资者各期“单支产品”投资期预期收益=当期“单支产品”投资本金×当期“单支产品”适用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当期“单支产品”实际持有期限/365
    • 3.3.3 投资者各期“单支产品”的投资者收益以单利计算。即使选择通过滚续方式连续投资,投资者收益在各期“单支产品”到期日以现金形式分配,不进入下一期投资。
    • 3.3.4 计算示例:
    • 假设投资者购买了100,000元本系列产品,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1.8%,若当期“单支产品”投资期为7天,投资者收益=1×100,000×1.8%×7天/365=34.52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3.3.5 投资者通过两个及以上账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账户分别计算。

4、理财本金及收益兑付

  • 4.1 投资收益支付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各期“单支产品”投资收益支付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兑付至投资者账户,投资收益支付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 4.2 产品系列到期日,理财本金及收益以理财产品财产为限进行兑付。理财产品财产指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以及因募集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 4.3 如果发生信托计划迟延兑付,或者债券发行人、票据承兑人等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货币市场基金暂停赎回等情形,造成本系列理财计划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公告兑付方案。

5、赎回

  • 5.1 本产品说明书中“赎回”是指选择滚续投资的投资者在新一期“单支产品”成立前,可以到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申请减少全部或部分新一期及后续投资的本金金额、缩短滚续投资期数,从而实现投资资金全部或部分的退出。“单支产品”在投资期内不得赎回。
  • 5.2 本系列理财计划成立后,各期“单支产品”的投资期内均开放新一期及后续“单支产品”的赎回。
  • 5.3 受理时间:本系列理财计划成立后,柜台受理时间为8:30-17:00,网上银行受理时间为8:00-20:00(各期“单支产品”存续最后一日赎回时间截止为16:00)投资者可在提出赎回的申请(各期“单支产品”存续最后一日赎回时间截止为16:00)。
  • 5.4 赎回金额要求:投资者赎回金额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的单个账户持有本期“单支产品”的实时剩余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否则视为全部赎回。
  • 5.5 赎回的费率为0。
  • 5.6 巨额赎回:各期“单支产品”投资期间,产品净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下一期停止滚动投资的金额-下一期新增认购金额)超过本期“单支产品”投资本金总额的20%,为巨额赎回。
    • 5.6.1 出现巨额赎回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理财计划管理人未接受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在下一期“单支产品”投资期内重新提交赎回申请。
    • 5.6.2 连续两期“单支产品”投资期(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赎回申请,投资者可根据理财计划管理人公告重新进行认购、赎回交易申请。
  • 5.7 在本系列理财计划投资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工具价格的大幅波动或流动性不足,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认为继续受理赎回将损害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暂停理财产品的赎回,投资者可根据理财计划管理人公告重新进行赎回交易申请。
  • 5.8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其他原因,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赎回申请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最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网站(www.boc.cn)上进行公告。
  • 5.9 自理财计划管理人宣布提前终止本系列理财计划之日起,不再受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理财计划的成立

  • 6.1 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第一期“单支产品”认购期届满,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本理财计划在产品系列成立日成立。
  • 6.2 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第一期“单支产品”认购期结束时,若认购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连同认购期间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期结束日至款项返还日之间不计利息及投资收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7、理财计划费用

  • 7.1 销售服务费:理财计划成立后,销售服务费按照认购金额的0.2%(年率)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销售机构。
  • 7.2 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按理财资产的0.08%(年率)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托管机构。
  • 7.3 信托管理费及相关税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财产中扣除。
  • 7.4 产品管理费: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资产的实际运作情况收取管理费。
    • 7.4.1 若理财产品资产实际运作收益超过了投资者按照本产品说明书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可取得的投资收益,超出部分则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 7.4.2 若理财产品资产实际运作收益未能超过投资者按照本产品说明书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可取得的投资收益,则理财计划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8 提前终止

  • 8.1 在本系列理财计划投资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并影响到本系列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或者出现其它原因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认为理财计划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系列理财计划。
  • 8.2 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系列理财计划,将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上予以公告,投资者请登录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收到理财资金及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计息。

9 风险揭示

  •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9.1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企业信托融资项目、理财产品、银行存款、同业存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承兑汇票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如果信托融资项目的借款人、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及债券发行人等发生信用违约,则本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将受到影响,本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计划实际支付的为准。
  • 9.2 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内在波动性,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未到期债券、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可能下跌,投资者将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可能调低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减少。
  • 9.3 利率风险: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最高投资收益率,若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将丧失获取其他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并最终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 9.4 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 9.5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和赎回。一旦出现由于大额赎回或是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的暂停认购、赎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 9.6 管理风险:本理财计划的部分资金将通过设立信托产品的方式配置信用类债券、信贷类资产、货币市场基金等,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对信托资金的管理,导致受托资金遭受损失。
  • 9.7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认购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其它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不具备,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 9.8 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计划发生本产品说明书“提前终止”部分规定的情形,中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及再投资的风险。
  • 9.9 延期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资产延期或无法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支付收益或理财本金,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临理财期限延长的风险。
  • 9.10 信息传递风险:本产品投资期内,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与之及时取得联系,并由此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9.11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国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及时披露理财产品项下重大事件。
  • 本系列理财计划拟投资的信托融资项目均比照中国银行自营业务的管理标准,严格经过审批和筛选,达到可投资标准,所涉及的信托融资项目借款人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评级均达到AA级(含)以上。理财计划投资期内中国银行将每季度披露借款人信托贷款的资产质量情况。
  • 投资者签署本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boc.cn)公告信息;
    • (2) 理财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 投资者应及时登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或前往理财计划管理人营业网点打印对账信息。

特别提示:

  • 1、本《产品说明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配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等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关于投资者所购本理财产品的法律文件,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者与中国银行签订本《产品说明书》即表示双方对已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效力的确认。
  • 2、本《产品说明书》配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由中国银行盖章,个人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配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上签字。
  • 3、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说明书》配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后,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中国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 4、如果发生债券发行人、信托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有权向上述各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 5、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含义
  • 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 6、本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
风险级别
风险程度定义 风险程度描述
1 极低风险产品 本产品为保证收益类产品,或者本金保障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2 低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安全,预期收益的实现有一定的波动性
3 中等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 较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
5 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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