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以债券为主要标的物的信托项目, 由于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 信托的本息偿付存在不确定性, 本产品可能由于信托公司不能正常支付信托计划本息而不能收回部分或全部理财本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本着尽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者的理财资金, 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进行保证, 理财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投资者承担。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
| 风险评级 |
中等风险产品 |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 流动性评级 |
中 |
到期期限或赎回频率在一个月(不含)到六个月(含)的理财产品 |
| 适合客户类别 |
|
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评定为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1、产品基本信息
| 投资者类型 |
中国银行认可的个人客户 |
| 认购起点 |
个人客户一次性认购金额≥5万元 |
| 产品名称 |
“中银稳富六十二号”——债券型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
| 产品简称 |
中银稳富六十二号 |
| 产品代码 |
ZYWF-JS1062 |
|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
2.5% |
|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
现金分配 |
| 投资收益分配频率 |
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分配,具体参见第3 部分“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 销售机构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 产品托管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投资目标 |
以稳健的策略降低资本损失的风险,同时争取获得比较平稳的高收益 |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63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若认购期提前结束,则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可能作相应延长) |
| 投资领域 |
本产品募集资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作为委托人,投资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该计划主要投资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债券逆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AA)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以及中期票据;同时,适当参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的投资;另外,在合适的时期,适当参与低风险转债套利机会、新股一级市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投资。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委托资金的比例,按份额共有该信托收益权,并自担相应比例的风险。 |
| 提前终止条款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若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收益计算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不变。在本产品未终止前投资者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债券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
| 预计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
人民币2.5亿元 |
| 投资收益起算日 |
2010年12月23日(若认购期提前结束,投资收益起算日可能提前) |
| 理财产品到期日 |
2011年02月24日,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情况下,理财计划到期日为本产品提前终止日。 |
| 收益计算基础 |
A/365 |
| 工作日惯例 |
投资收益支付日和认购资金返还日采用北京的银行工作日 |
|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
如不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投资者资金将于理财计划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账理财计划到期日(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
2、认购
- 2.1 认购期间:2010年12月16日至2010年12月22日。
- 2.2 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2.5亿元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 2.4 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5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50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2.5认购费:无。
3、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 3.1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及说明:2.5%
- 3.1.1 理财产品到期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指在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人可获得的最高收益。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2.5%。
- 3.1.2 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信托贷款投资的资产包内借款人全额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向信托贷款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扣除该产品的相关税率、信托管理费率、贷款服务人管理费率和产品管理费率后所得理财收益。
- 3.1.3 收益测算示例。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信托项下投资产品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2.5%;在信托项下投资产品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投资标的清偿不利的情况下,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 3.2 投资收益起算日:2010年12月23日
- 3.3 投资收益计算:
- 3.3.1 投资收益计算基础:A/365
- 3.3.2 预期投资收益:预期投资收益=交易本金×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计算天数÷365。
- 3.3.3 计算示例:
- 一、假设交易本金为1,000,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2.5%,投资者收益=1,000,000.00×2.5%×63天/365=4315.07(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二、假设交易本金为1,000,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2.5%,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为20天,则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1,000,000.00×2.5%×20天/365=1369.86(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3.3.4 投资收益天数的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
- 3.3.5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修正的延后。即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3.4 投资收益资金到账日: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理财计划到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4、理财本金支付
- 4.1 本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
- 4.2 理财本金到账日为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期间不计利息。
- 4.3 理财本金以理财计划财产为限进行支付。
5、申购与赎回
- 5.1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 5.2 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6、理财计划的成立
- 6.1 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且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成立,理财计划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 6.2 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或递延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7、理财计划费用
- 管理费:理财计划成立后,管理费从理财计划财产中计提并支付给管理人。
8、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
- 8.1 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项目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理财计划本金及利息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计划实际支付的为准。
- 8.2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 8.3 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贷款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或发生其他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中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及再投资风险。
- 8.4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最高投资收益率,若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将丧失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 8.5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 8.6 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 8.7 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如信托贷款逾期)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对理财期限延长的风险。
8.8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 8.9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8.10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
9、信息披露
- 理财产品项下重大事件公告将通过www.boc.cn 公布。
(此处至产品认购信息、签字与盖章前为空白处,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