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投资者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发行的理财计划,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按照符合投资者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理财业务。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进行保证。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下面关于本产品的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风险评级
| 风险评级 |
3.中等风险产品 |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 流动性评级 |
高 |
本产品到期期限或赎回频率在一个月(含)以内。 |
| 适合客户类型 |
B |
适合有投资经验的客户及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信用风险:若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金信托计划未及时兑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投资者面临收益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会影响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的收益,可能导致本计划项下的投资收益较低甚至为零。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将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分配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4、市场风险:在理财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可能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5、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每个交易日,投资者可赎回;非交易日,投资者不得赎回。
6、再投资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
7、信息传递风险: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如果投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分配等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一.产品基本信息
1.投资者类型:个人投资者。
2.产品名称:活利宝系列——周利宝。
3.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 亿元,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运作情况随时调整发行规模。
5.认购期限:2009年7月31日-2009年8月3日。
6:认购时间:认购期限内9:00-16:00。
7.成立日:2009年8月3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息。
8.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当每周一为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日时,该日为本理财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如遇周一为中国法定节假日时,则本理财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顺延为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交易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网点及电话银行进行交易。
10.理财期限:本理财计划将持续运作。
11.认购起点:认购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1元人民币为1份,超出认购起点份额的部分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12.认购上限:单个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的上限为人民币5000万元。
13.投资收益计算:投资收益按照持有资金余额、投资收益率和收益期以单利形式计算。
14.工作日惯例:本理财计划中所指的日期均采用深圳工作日。
15.交易币种:人民币。
16.计息基础: A/365。
17.计息方式: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日计息,天数采用“算头不算尾”原则。
18.计算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二.投资管理
1.本理财计划指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资金投资和管理的金融产品,本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资产、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投资比例0%-90%,投资存款,投资比例10%-50%,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低风险资产,投资比例0%-90%。
2.产品管理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产品托管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信托受托人:
受托人一:
受托人名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2号楼11-12层
联系电话:400-6788-883
受托人二:
名称: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联系电话:400-8819-888
受托人三:
名称: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
联系电话:86-21-63555000
3.在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新增或调整受托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新增或调整的受托人信息。
三、本金及理财收益
1.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不保证本理财计划的本金及收益。
2.风险示例:本理财计划实际理财收益率容易受到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若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金信托计划未及时兑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投资者面临收益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3.理财收益率(年率):本理财计划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于每个理财计划交易日的第二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为交易日)起至下一交易日前一日之间(下称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率(年率)。如7月20日与7月27日为两个相邻的交易日,7月21日为工作日,则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在7月21日计算并公布理财计划在7月20日至7月26日之间理财周期的收益率。
4.理财计划投资者总收益为:自理财计划申购经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确认日(如为理财计划认购则为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赎回日或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相应理财计划资金每个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总和。
5.理财计划收益率的公布时间: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每个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9:30 前通过营业网点、电话银行公布上一工作日(为交易日)至下一交易日前一日之间的理财收益率(年率)。
6.理财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
(1)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投资者上一理财周期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投资者本理财周期购买本理财计划的金额-投资者本理财周期赎回本理财计划的金额);
(2)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系统完成相应理财周期清算后记录的余额为准;
(3)投资者本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投资者本理财周期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本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率÷365×N;(N为理财周期实际天数)
(4)投资者总收益=自理财计划申购经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确认日(如为理财计划认购则为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赎回日或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相应理财计划资金每个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之总和;
(5)投资者每个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不计复利。
7.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活期一本通账户作为理财计划结算账户,作为认购及申购理财计划的扣款账户、赎回理财计划及收益返还的收款账户。
8.理财收益测算示例:若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5,000,000份,如该理财周期理财收益率(年率)为1.9%,理财周期实际天数为7天,则投资者该理财周期理财收益为:5,000,000×1.9%÷365×7=1821.92元。
四.本金及理财收益分配
1.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于每月21日作为收益分配日(遇节假日顺延),分配从上一收益分配日至本收益分配日前一日期间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在该段期间内,只要投资者曾经持有过本理财计划,则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按上述规定向投资者分配理财收益,而不论在收益分配日时投资者是否持有理财计划。
2.理财计划收益在每次收益分配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收益分配日至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3.如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投资者在提前终止时持有的理财计划本金及相关理财收益于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活期一本通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不计息。
4.收益分配日、提前终止日如遇相关国家的节假日,调整方式为“延后”,即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管该工作日是否落入相同或不同的日历月份。 五.申购和赎回
1.本理财计划每交易日开放申购和赎回。理财计划的赎回是指投资者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要求支付理财计划当前剩余本金(不含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本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分配。
2.适合客户类型为A的客户,仅适合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适合客户类型为B的客户,适合有投资经验的客户及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3.受理时间:理财存续期内,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的受理时间内(9:00-16:00)提出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确认后,申购和赎回即时生效。
4.申购金额要求:当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余额为0时,申购的起点金额为50,000元;当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余额为50,000元或以上,则申购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
5.赎回金额要求: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50,000元,部分赎回后实时余额低于50,000元的赎回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拒绝。
6.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若理财计划实时余额达到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六.提前终止
当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1.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政策、国家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
2.本理财计划关联的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到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
七.信息披露
1.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给投资者: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网点备查、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
2.在发生理财计划提前终止、理财计划不成立或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认为必要的事项时,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向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进行相应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方式同上。
3.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其它事项
1.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通过本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本理财计划投资的信贷资产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2.投资者如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特别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所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的一部分,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对应的理财业务协议文件,协议文件对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务管理、投资收益分配和资金返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违约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做出相应规定,如其中规定与本产品说明书对应内容抵触,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此处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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