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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财富—创富2011057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网银版)


2011-09-19
风险提示: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第9部分风险揭示内容。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设立的《兴业信托?浙江结构化(住瑞泓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成为该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与信托计划的次级受益人认购资金比例不高于2:1。该信托计划将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兴业信托?浙江结构化(住瑞泓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杠杆化的分层设计,使得优先受益人获得收益作为投资回报。优先受益人将优先享有信托收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尽职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者的理财资金,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保证,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和享有。本产品说明书中对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本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
中国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请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评级 3 中等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流动性评级 本产品不能提前赎回,可能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适合客户类别 经中国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1、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中银财富-创富2011057期”人民币理财计划
产品简称 中银创富2011057期
产品代码 ZYCF2011057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投资及理财利益币种 人民币
理财份额面值 1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6000万元,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本产品最终规模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投资者认购起点及上限 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3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  
理财计划存续期限 731(2012为闰年)(若本产品提前终止,以本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7.45%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以产品到期时实际情况为准。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现金分配
投资收益分配频率 在理财计划成立后第12个估值基准日时分配投资者第一年的投资收益,理财计划终止时分配投资者的本金和第二年的投资收益。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月20日(遇节假日则为20日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所分配的投资收益将以理财计划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计算所得收益为上限。
理财计划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各营业网点
投资目标 通过所投资信托计划进行结构化投资,在控制总体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对稳定的理财收益。
投资领域 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由中国银行作为委托人,投资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兴业信托?浙江结构化(住瑞泓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等证券产品。
提前终止条款 中国银行可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若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存期不满一年,视同理财计划存续一年分配收益;理财计划存续期满一年而不满两年,视同理财计划存续两年分配收益。中国银行实施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投资收益起算日 2011年10月9日。(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另行确定。)
理财计划到期日 2013年10月9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条款,若本产品提前终止则以本产品提前终止日为准。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投资收益及理财本金将于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账。理财计划收益分配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2、认购

  • 2.1  认购期间及发售区域:
    • 2.1.1  认购期自2011年9月13日-2011年10月8日
    • 2.1.2 本产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各营业网点。如出现双方约定的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调整认购期的情形,管理人有权相应调整认购期,如遇上述认购期调整情况,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www.boc.cn进行公告,调整后的认购期以公告为准,投资者应及时登录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
  • 2.2  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提前结束。
  •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理财计划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 2.4  认购起点金额:
  • 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3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
  • 2.5  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
  • 2.6  认购费:无。
  • 2.7 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购理财产品并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后,中国银行有权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实时扣划相应认购金额至银行临时账户,或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认购资金。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投资收益或认购资金返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 2.8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为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之一的投资者:(1)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4)我行财富中心或私人银行签约客户。

3、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 3.1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说明:
  • 3.2  投资收益起算日:2011年10月9日(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另行确定)
  • 3.3  投资收益计算:
    • 3.3.1  投资收益计算基础:理财计划存续天数/365。
    • 3.3.2  理财份额的计算:理财份额=本金认购份额÷理财份额面值。
    • 3.3.3 理财计划存续两年,每年分配一次收益并可提前终止,假设某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计1,000,000份,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1)若理财计划正常到期,投资者理财本金收益合计=1,000,000+1,000,000*7.45%/365*731=1,149,204.11元;
    • (2)若理财计划存续200天即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存期不满一年,视同理财计划存续一年分配收益,投资者理财本金收益合计=1,000,000+1,000,000*7.45%/365*366=1,074,704.11元;
    • (3)若理财计划存续500天即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存期满一年而不满两年,视同理财计划存续两年分配收益,投资者理财本金收益合计=1,000,000+1,000,000*7.45%/365*731=1,149,204.11元;
    •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3.3.4 投资者通过两个以上账户购买本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账户分别计算。
    • 3.3.5  理财计划存续天数的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本理财产品的存续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
    • 3.3.6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3.4  投资收益分配:投资收益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在理财计划成立后第12个估值基准日时分配投资者第一年的投资收益,理财计划终止时分配投资者的本金和第二年的投资收益。

4、理财本金及收益兑付

  • 4.1  中国银行对本理财计划不提供保本承诺。
  • 4.2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第12个估值基准日时分配投资者第一年的投资收益,理财计划终止时分配投资者的本金和第二年的投资收益。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月20日(遇节假日则为20日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如未发生信用违约等事件,理财资金到账日一般为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和投资收益。
  • 4.3  理财计划到期日,理财本金及收益以理财计划财产为限进行兑付。理财计划财产指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以及因募集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 4.4  如果发生信托计划迟延兑付或者本理财计划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等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银行互联网站(www.boc.cn)公告兑付方案。
  • 4.5 如果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收到信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5、申购与赎回

  • 5.1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届满后至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 5.2  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6、理财计划的成立

  • 6.1  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
  • 6.2  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若认购期内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6000万元,或拟投资的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认购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

7、产品的结构

  • 7.1本理财计划募集完成后,将以理财资金认购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设立的《兴业信托?浙江结构化(住瑞泓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以理财计划的身份,成为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人。
  • 7.2本理财计划将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于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等证券产品,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份额面值一元,本理财计划为信托计划的唯一优先受益人。
  • 7.3信托计划的止损、次级受益人追加和取回资金管理
    • 7.3.1止损
    •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当估值结果显示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不高于0.85元时,受托人须行使特别交易权,终止信托计划,并通知投资顾问和所有受益人。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的实际清算情况和信托单位净值将信托计划利益分配给全体受益人。受益人获得的信托计划利益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实际信托单位净值计算为准。
    • 7.3.2次级受益人追加资金
    • 次级受益人按受托人的要求追加资金。
    • 在信托单位净值跌破预警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任何买入操作。
    • 次级受益人应于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低于预警线0.90元但高于止损线0.85元(以当日收盘价净值为准)的下一个工作日收盘之前将追加资金划款至信托计划专户,追加信托资金于到帐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额。追加的信托资金,增加信托单位净值,但不改变次级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次级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追加资金计入净值后,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应当恢复至不低于0.95元的水平。在受托人通知次级受益人追加资金后,如果次级受益人未能将信托单位参考净值恢复至不低于0.95元的水平的情况下,将继续禁止买入操作直至信托单位参考净值恢复至不低于0.95元的水平。
    •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至信托期限届满期间,次级受益人接到追加信托资金通知的当日,必须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否则受托人有权进行止损操作。

8、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及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 8.1投资范围
  •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公开发行并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信托计划限制投资的产品除外),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信托存续期间,如拟增加投资股指期货以及未来新的证券品种, 应由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并经代表信托计划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委托人同意,方可实施。
  • 8.2投资限制
    • 8.2.1按市值计算,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
    • 8.2.2本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 8.2.3本信托计划用于申购单只新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30%;
    • 8.2.4不得购买s、sst、s*st、st、*st类股票;
    • 8.2.5本信托计划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和非国债的逆回购交易;
    • 8.2.6本信托计划不得购买权证;
    • 8.2.7本信托计划不得购买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以及与受托人、投资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目前为兴业银行);
    • 8.2.8购买创业板股票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10%;
    • 8.2.9单只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额的10%,按市值计算,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10%;
    • 8.2.10、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1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3%;
    • 8.2.11本信托计划到期前3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上市交易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的封闭式基金,也不得申购上市交易日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日之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 8.2.12本信托计划投资股指期货以及未来新的证券品种投资,必须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 8.2.13信托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 8.2.14信托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限制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 8.2.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受托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 8.3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经国务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166)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经国务院特批的全国第三家由商业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同时也是福建省(不含厦门特区)唯一一家信托公司以及我国第一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
    主要股东: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投投资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永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

9、风险揭示

  •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
  • 9.1市场风险
  • 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将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等证券产品,面临投资的市场风险。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府政策、证券发行主体的质量以及投资者的结构和预期等。
  • 9.2流动性风险
  • 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不享有赎回权利,因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另外,因证券市场或所投资证券品种流动性不足导致理财计划所投资品种难以迅速变现,以及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 9.3管理风险
  • 本理财计划的管理风险主要是理财计划所投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擅自挪用信托财产、未按相关协议要求进行投资运作;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信托受托人的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差错而产生的风险等。
  • 9.4提前终止风险:中国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在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本理财计划可能无法实现对投资者的本金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发生损失,并且,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 9.5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类金融资产的价格波动,亦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本理财计划收益甚至对投资者造成本金损失。
  • 9.6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操作风险:信托计划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差错而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后,受托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通知次级委托人追加资金,从而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实现。
  • 9.7信托计划次级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在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发生触及止损线等情形后,次级受益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向受托人追加资金以保障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次级受益人有可能因任何原因导致违约或发生重大信用风险,甚至破产,从而不能按时足额向受托人履行相应追加资金义务,从而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或导致本理财计划资产遭受损失,甚至对投资者本金造成损失。
  • 9.8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等原因(如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收益,理财计划将面临期限相应延长或进行二次清算的可能。
  • 9.9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9.10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计划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中国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计划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 9.11通胀风险:本理财计划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保值增值,造成实际收益为负的情况。
  • 9.12其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发生本金损失;以及由于网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现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受理、赎回、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支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安全等。

10、信息披露

  • 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在中国银行门户网站(http://www.boc.cn)公告相关信息。投资者将及时登陆中国银行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
    中国银行向投资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包括:
  • 10.1产品成立公告
  • 10.2产品运行报告(季度)
  • 10.3产品到期公告
  • 10.4其他需要公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等)

特别提示:

  • (1)本《产品说明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配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等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关于投资者所购本理财产品的法律文件,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计划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者与中国银行签订本《产品说明书》即表示双方对已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效力的确认。
  • (2)本《产品说明书》配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由中国银行盖章,个人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配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上签字。
  • (3)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说明书》配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后,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中国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 (4)如果发生债券发行人、信托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有权向上述各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 (5)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含义

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理财产品风险级别 风险程度定义 风险程度描述
1 极低风险产品 本产品为保证收益类产品,或者本金保障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2 低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安全,预期收益的实现有一定的波动性
3 中等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 较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
5 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

(此处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前为空白处,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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