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募集资金主要认购以投资债券为主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投资于上述固定收益工具的基金专户理财;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前述金融工具出现极端波动、无法变现等不利情况,则本产品将有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 本产品适合于有投资经验的理财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 主要风险列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详见第8条);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5、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
| 风险评级 |
3 |
中等风险产品: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 流动性评级 |
中 |
到期期限或赎回频率在一个月(不含)到六个月(含)的理财产品 |
| 适合客户类别 |
|
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的客户 |
1、产品基本信息
| 投资者类型 |
个人投资者 |
| 认购起点 |
个人客户一次性认购金额≥10万元 |
| 产品名称 |
“中银稳富BJ2011003-158(34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
| 产品简称 |
中银稳富BJ2011003-158(34天) |
| 产品代码 |
WF-BJ2011003-158-34D |
|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
4.8% (扣除固定费用后);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以产品到期时实际情况为准。 |
|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测算 |
按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扣除银行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信托管理费、投资顾问费等)之后为理财产品投资所得。当且仅当本产品正常到期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产品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最高年投资收益率。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
|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
现金分配 |
| 投资收益分配频率 |
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分配,具体参见第3部分“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 销售机构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产品托管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投资目标 |
以稳健的策略降低资本损失的风险,同时争取获得比较平稳的高收益。 |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34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
| 投资领域 |
本产品投资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2011年中诚·中行稳健收益投资单一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包括1)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混合资本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ABCP等)、REITs等;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CD)、短期债券逆回购等;3)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分级股票/指数基金的优先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固定收益投资机会(如现金选择权),以及仅限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银行理财计划等。 |
| 提前终止条款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若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收益计算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不变。在本产品未终止前投资者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债券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
| 预计募集资金规模 |
人民币5亿 |
| 投资收益起算日 |
2012年01月11日 |
| 理财产品到期日 |
2012年02月14日,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情况下,理财计划到期日为本产品提前终止日。 |
| 收益计算基础 |
A/365 |
| 工作日惯例 |
投资收益支付日和认购资金返还日采用北京的银行工作日 |
|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
如不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投资者资金将于理财计划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计划到期日(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
2、认购
2.1认购期间:2012年01月06日至2012年01月10日。
2.2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5亿元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 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10万元,并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2.5认购费:无。
3、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3.1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及说明:4.8%
3.1.1 理财产品到期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指在信托项下投资产品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人可获得的最高收益。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8%。
3.1.2 收益测算示例。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信托项下投资产品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8%;在信托项下投资产品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投资标的清偿不利的情况下,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3.2 投资收益起算日:2012年01月11日
3.3 投资收益计算:
3.3.1 投资收益计算基础:A/365
3.3.2 预期投资收益:预期投资收益=交易本金×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计算天数÷365
3.3.3 计算示例:
一、假设交易本金为100,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8%,投资者收益=100,000.00×4.8%×34天/365=447.12(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二、假设交易本金为100,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8%,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为10天,则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100,000.00×4.8%×10天/365=131.51(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3.3.4 投资收益天数的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
3.3.5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修正的延后。即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4 投资收益资金到账日: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理财计划到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4、理财本金支付
4.1 本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
4.2 理财本金到账日为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期间不计利息。
4.3 理财本金以理财计划财产为限进行支付。
5、申购与赎回
5.1 本理财计划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5.2 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6、理财计划的成立
6.1 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且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成立,理财计划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6.2 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或递延成立。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7、理财计划费用
7.1 产品管理费:超过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7.2 信托管理费及相关税费:按实际发生额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扣除。
8、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
8.1 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项目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理财计划本金及利息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计划实际支付的为准。
8.2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8.3 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债券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或发生其他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中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及再投资风险。
8.4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最高投资收益率,若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将丧失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5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8.6 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8.7 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对理财期限延长的风险。
8.8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8.9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10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
9、信息披露
9.1 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cn)公告相关信息;
(2)理财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投资者应及时登陆中国银行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或前往理财计划管理人营业网点打印对帐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特别提示
10.1 本《产品说明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等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关于投资者所购本理财产品的法律文件,共同规范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10.2 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由中国银行盖章,个人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上签字。
10.3 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后,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中国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募集资金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10.4 如果发生信托公司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有权向上述各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10.5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含义:
本风险评级为中国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 风险级别 |
风险程度 |
风险程度描述 |
| 1 |
极低 |
各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 概率极低的产品 |
| 2 |
低 |
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产品 |
| 3 |
中等 |
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的产品 |
| 4 |
较高 |
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的产品 |
| 5 |
高 |
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的产品 |
(此处至《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前为空白处,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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