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二、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可转换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CD)、短期债券逆回购等;以及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分级股票/指数基金的优先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固定收益投资机会,以及仅限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银行理财计划等。如出现前述金融工具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或产品提前终止的不利情况,则本理财产品将有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本〈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谨慎投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保证,与本产品相关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和享有。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四、主要风险列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等(详见第8条)。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产品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产品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
| 风险评级 |
3 |
中等风险产品: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 流动性评级 |
中 |
到期期限或赎回频率在一个月(不含)到六个月(含)的理财产品 |
| 适合客户类别 |
|
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评定为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 |
1、产品基本信息
| 投资者类型 |
中国银行认可的个人客户 |
| 认购起点 |
个人客户一次性认购金额≥200万元 |
| 产品名称 |
“中银稳富TJZX12135A-2”——人民币理财产品(网银版) |
| 产品简称 |
中银稳富TJZX12135A-2(网银版) |
| 产品代码 |
ZYWF-TJZX12135A-2 |
|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及测算 |
预期年化收益率4.10%(指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年化投资收益率水平上限) 当且仅当本产品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理财产品管理人、其他交易相关人等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具体的测算方法为按照投资对象的市场收益率和各自占比加权计算。例如2011年3月至6月,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的波动中枢约为1.5%-3%;7天拆借利率约为1.8%-4%,六个月期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收益率约为2.5%-3.3%;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收益率因具体情况而异。扣除理财产品管理人固定管理费率0.2%,2011年8月19日客户投资151天理财产品预期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5.4%。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
|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
现金分配 |
| 投资收益分配频率 |
理财产品到期后一次性分配,具体参见第3 部分“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
| 销售区域 |
天津 |
| 产品托管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投资目标 |
以稳健的策略降低资本损失的风险,同时争取获得比较平稳的高收益 |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35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若认购期提前结束,则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可能作相应延长) |
| 投资领域及投资比例 |
1、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券部分)、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混合资本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受益凭证、ABCP等)、REITs等,投资比例不高于60%;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CD)、短期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不高于90%; 3、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分级股票/指数基金的优先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固定收益投资机会(如现金选择权),以及仅限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比例不高于30%。 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调整。 |
| 提前终止条款 |
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若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收益计算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不变。在本产品未终止前投资者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在理财产品管理人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对本理财产品相关事项进行重大调整后,客户不予接受的除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债券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理财产品管理人规定的其他原因。 |
| 预计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
人民币1亿元 |
| 投资收益起算日 |
2012-04-06(若认购期提前结束,投资收益起算日可能提前) |
| 理财产品到期日 |
2012-05-11,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情况下,理财计划到期日为本产品提前终止日。 |
| 收益计算基础 |
A/365 |
| 工作日惯例 |
投资收益支付日和认购资金返还日采用天津的银行工作日 |
|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
如不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投资者资金将于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账。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
2、认购
2.1 认购期间:2012-03-27至2012-04-05。
2.2 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达到一定金额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 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20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2.5认购费:无。
3、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3.1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及说明:4.10%
3.1.1理财产品到期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指在信托计划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投资人可获得的最高收益。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10%。
3.1.2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实现预期投资目标的情况下,扣除该产品的相关税率、信托管理费率、投资顾问管理费率和产品管理费率后所得理财收益。
3.1.3收益测算示例。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信托项下投资产品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10%;在信托项下投资产品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信托计划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投资标的清偿不利的情况下,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3.2 投资收益起算日:2012-04-06日
3.3 投资收益计算:
3.3.1投资收益计算基础:A/365
3.3.2预期投资收益:预期投资收益=交易本金×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计算天数÷365
3.3.3计算示例:
一、假设交易本金为2000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10%,投资者收益=2000000.00×4.10%×35天/365=7863.01(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二、假设交易本金为2000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10%,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为17天,则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2000000.00×4.10%×17天/365=3819.18(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3.3.4投资收益天数的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
3.3.5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修正的延后。即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4投资收益资金到账日: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理财产品到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4、理财本金支付
4.1 本理财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
4.2 理财本金到账日为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期间不计利息。
4.3 理财本金以理财产品财产为限进行支付。
5、申购与赎回
5.1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5.2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在理财产品管理人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对本理财产品相关事项进行重大调整后,客户不予接受的除外。如遇大额赎回(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份额的20%),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当日赎回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何时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6、理财产品的成立
6.1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且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成立,理财产品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6.2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或递延成立。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7、理财计划费用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各项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每日计提0.1%(年化费率,下同)信托管理费,0.1%托管费。
在浮动管理费计算日(指每年12月20日、信托终止日),支付客户本金和收益,上述两项费用以及应付未付的浮动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的50%作为下一浮动管理费日的应付未付的浮动管理费,另外的50%支付0.15%的固定管理费和0.15%的固定财务顾问费后,作为浮动管理费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上述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8、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
8.1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项目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产品实际支付的为准。
8.2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8.3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托计划投资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或发生其他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中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及再投资风险。
8.4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最高投资收益率,若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将丧失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5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8.6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8.7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对理财期限延长的风险。
8.8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8.9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10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
9、信息披露
9.1信息披露的内容
9.1.1若理财产品管理人调整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将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9.1.2若发生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暂停申购或赎回、恢复申购或赎回等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9.2投资者签署本产品说明书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9.2.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cn)公告上述信息;
9.2.2理财产品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将根据实际要求,现场张贴信息公告。
9.3投资者将及时登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或前往理财产品管理人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核实。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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