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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稳(季季富)2012第一期ZYWFJF-BJ03-01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2012-05-03
特别提示:
  1.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其中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可转换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CD)、短期债券逆回购等,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信托计划等。如出现前述金融工具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产品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本产品将有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 本产品适合于有投资经验理财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 主要风险列示: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详见第8条“风险揭示”)。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5.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风险级别: 3-中等风险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流动性评级: 本产品到期期限或赎回频率在一个月(含)以内
适合客户类别: 经中国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性的个人投资者

1、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个人投资者
认购起点金额 初次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10万元,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产品名称 中银稳富(季季富)2012第一期人民币理财计划
产品代码 ZYWFJF-BJ03-01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份额面值 1元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人民币200000万元
产品管理人 中国银行
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托管机构 中国银行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尽可能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投资策略,获取稳健收益
理财计划成立日(投资收益起算日) 2012年05月02日
理财计划到期日 2012年06月29日
存续期限 58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若认购期提前结束,则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开放日( 申购日/赎回日) 5月14日、5月21日、5月28日、6月4日、6月11日、6月18日。工作时间为9:30-15:00.
理财周期 产品成立日或开放日(含)至下一开放日或到期日(不含)之间
托管费率(年) 具体详见第7条
销售费率(年) 具体详见第7条
产品管理费(年) 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资产的实际运作情况收取管理费(具体详见第7条)
信托计划相关费率(年) 具体详见第7条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及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公布并计算,每一个开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下一个理财周期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第一个理财周期(自产品成立日(含)至第一个开放日(不含)期间)预期收益率为3.2%。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测算 当且仅当本产品正常到期、所涉及的产品管理人、信托计划受托人、所投资的金融工具发行人等所有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产品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具体的测算方法为按照投资对象的市场收益率和各自占比加权计算。例如2012年3月至6月,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的波动中枢约为1.5%-3%,7天拆借利率约为1.8%-4%,六个月期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收益率约为2.5%-3.3%,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收益率因具体情况而异,则扣除本产品相关费用后,客户预期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3.2%。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投资领域 本产品系列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单一信托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其中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可转换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CD)、短期债券逆回购等,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信托计划等。上述债券类品种投资比例为50-90%,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0-30%,其他低风险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为0-20%。
提前终止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银行有权按照本产品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触发提前终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产品存续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产品。
如中国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将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产品资产变现,并将变现后资金按照项下所有投资者持有份额分配,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收益计算基础 A/365
工作日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采用北京的银行工作日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将于赎回日或到期日(含提前终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账。到期日(含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2、认购

2.1认购期间:2012年4月26日-2012 年5月1日。

2.2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金额1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2.5认购费:无

2.6认购期利息:认购资金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后即在投资者认购账户中冻结,投资收益起算日当天从投资者账户扣除,认购生效后至投资收益起算日(不含)期间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在认购账户中计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理财产品的成立

3.1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理财产品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3.2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若认购期内理财份额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或递延成立。本产品不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投资者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4、申购和赎回

4.1 本理财计划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和赎回。理财计划的申购是指投资者向中国银行要求增加持有理财计划的本金,理财计划的赎回是指投资者向中国银行要求支付理财计划当前剩余本金(不含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本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分配。

4.2 受理时间:理财存续期内,投资者可在任一开放日的受理时间内(9:30-15:00)提出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中国银行确认后,申购和赎回即时生效。

4.3 申购金额要求:当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余额为0时,申购的起点金额为10万元,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当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余额为10万元或以上,则申购的起点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4.4 赎回金额要求: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计划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部分赎回后实时余额低于10万元的赎回申请,中国银行有权拒绝。

4.5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若理财计划实时余额达到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中国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4.6 大额赎回限制:任一开放日当投资者的净赎回申请(赎回金额-申购金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理财计划余额的50%,即构成大额赎回。中国银行有权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拒绝超过大额赎回上限部分的赎回申请。

5、本金及理财收益

5.1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指在本产品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产品投资者可获得的最高收益。本理财计划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是产品管理人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产品管理人不保证投资者未来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完全一致,同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不能获得投资收益,并且投资本金可能受到损失。
中国银行于每个理财计划开放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营业网点公布该开放日(含)至下一开放日(不含)的理财收益率。如5月7日和5月14日为两个相邻的开放日,则中国银行在5月5日公布理财计划在5月7日(含)至5月14日(不含)之间理财周期的收益率。

5.2本产品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本产品正常到期、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扣除本产品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等本产品费用后所得理财收益。

5.3 理财收益的计算方法:

5.3.1 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投资者上一理财周期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投资者本理财周期购买本理财计划的金额-投资者本理财周期赎回本理财计划的金额);

5.3.2 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以中国银行系统完成相应理财周期清算后记录的余额为准;

5.3.3 投资者本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投资者每日理财收益×N,其中:
投资者每日理财收益=投资者本理财周期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本理财周期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365;N=本理财周期实际天数(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5.4计算示例(模拟数据):若投资者自5月14日申购理财计划10万元并得到中国银行确认,5月28日赎回,则投资者共持有理财计划两个理财周期。第一个理财周期为5月14日(含)至5月21日(不含),若该理财周期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为3.2%,则投资者每日理财收益=100000×3.2%/365=8.77元,本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8.77×7=61.39元;第二个理财周期为5月21日(含)至5月28日(不含),若该理财周期预期收益率为3.6%,则投资者每日理财收益=100000×3.6%/365=9.86元,本理财周期的理财收益=9.86×7=69.02元;投资者总收益=61.39+69.02=130.41元。

5.5 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一本通账户作为理财计划结算账户,作为认购及申购理财计划的扣款账户、赎回理财计划及收益返还的收款账户。

5.6 最不利投资情形示例:本产品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全部出现发行人违约。在该种情形下,本产品收益为零,投资者本金全部损失。

6、本金及理财收益分配

6.1中国银行将每个开放日作为收益分配日(遇节假日顺延),分配从上一开放日至本开放日期间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

6.2 理财计划收益在每个收益分配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收益分配日至到帐日期间不计利息。

6.3、投资者本金将在客户赎回日或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入账,赎回日或到期日至到帐日期间不计利息。

6.4 如中国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中国银行将投资者在提前终止日时持有的理财计划本金及相关理财收益于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活期一本通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帐日之间不计息。

6.5 收益分配日、提前终止日如遇相关国家的节假日,调整方式为“延后”,即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管该工作日是否落入相同或不同的日历月份。

7、理财产品费用

7.1 信托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相关税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财产中扣除。

7.2产品管理费:超过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8、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是中等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

8.1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特定资产收益权、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如果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发生信用违约,则本理财计划的预期收益将受到影响,本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计划实际支付的为准。

8.2 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内在波动性,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可能下跌,投资者将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中国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可能调低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减少。如中国银行调整预期最高收益率,将至少于新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启用前一个交易日在中国银行网站(www.boc.cn)上公布。

8.3 利率风险: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最高投资收益率,若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将丧失获取其他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并最终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4 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8.5 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

8.6 管理风险:本理财计划的部分资金将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投资于信用类债券、信贷类资产等,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对信托资金的管理,导致受托资金遭受损失。

8.7 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认购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其它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不具备,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8.8 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计划发生本产品说明书“提前终止条款”部分规定的情形,中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及再投资的风险。

8.9 延期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资产延期或无法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支付收益或理财本金,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支付延迟,投资者将面临理财期限延长的风险。

8.10 信息传递风险: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与之及时取得联系,并由此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11 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国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信息披露

9.1信息披露的内容

9.1.1产品到期公告;

9.1.2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调整预期年收益率公告,产品提前终止、暂停认购或申购、恢复认购或申购等必要事项公告;

9.2 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cn)公告相关信息;

(2)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公告相关信息;

(3)产品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9.3投资者应及时登陆中国银行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或前往产品管理人营业网点打印对帐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特别提示:

10.1本《产品说明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等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关于投资者所购本理财产品的法律文件,共同规范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10.2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由中国银行盖章,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上签字。

10.3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后,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中国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募集资金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10.4如果发生信托公司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有权向上述各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10.5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含义:
本风险评级为中国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理财产品风险级别 风险程度定义 风险程度描述
1 极低风险产品 本产品为保证收益类产品,或者本金保障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2 低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安全,预期收益的实现有一定的波动性
3 中等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 较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
5 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

(此处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前为空白处,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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