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其中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可转换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CD)、短期债券逆回购等,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信托计划等。如出现前述金融工具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产品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本产品将有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本产品适合于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理财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主要风险列示: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详见第8条“风险揭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产品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
| 风险级别: |
3-中等风险 |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 流动性评级: |
中 |
期限在一个月(不含)到六个月(含)的理财产品 |
| 适合客户类别: |
经中国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性的个人投资者 |
1、产品基本信息
| 投资者类型 |
个人投资者 |
| 认购起点金额 |
初次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10万元,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
| 产品名称 |
中银稳富1211期人民币理财计划 |
| 产品代码 |
ZYWF-JS01-12-11 |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 产品份额面值 |
1元 |
|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
人民币2亿 |
| 产品管理人 |
中国银行江苏分行 |
| 销售机构 |
中国银行分行 |
| 托管机构 |
中国银行 |
| 投资目标 |
通过运用及可能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投资策略,获取稳健收益 |
| 投资收益起算日 |
2012年06月18日 |
| 到期日 |
2012年08月20日 |
| 存续期限 |
63天(若产品提前终止,以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若认购期提前结束,则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 托管费率(年) |
具体详见第7条 |
| 销售费率(年) |
具体详见第7条 |
| 产品管理费(年) |
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资产的实际运作情况收取管理费(具体详见第7条) |
| 信托计划相关费率(年) |
具体详见第7条 |
|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 |
4.10%;本产品收益率以产品到期时(含提前到期日)实际情况为准。 |
|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测算 |
当且仅当本产品正常到期、所涉及的产品管理人、信托计划受托人、所投资的金融工具发行人等所有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产品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具体的测算方法为按照投资对象的市场收益率和各自占比加权计算。例如2012年3月至6月,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的波动中枢约为1.5%-3%,7天拆借利率约为1.8%-4%,六个月期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收益率约为2.5%-3.3%,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收益率因具体情况而异,则扣除本产品相关费用后,客户预期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4.10%。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
| 投资领域 |
本产品系列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单一信托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其中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可转换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CD)、短期债券逆回购等,其它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信托计划等。上述债券类品种投资比例为40-100%,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0-50%,其他低风险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为0-30%。 |
| 提前终止 |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银行有权按照本产品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触发提前终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产品存续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产品。 如中国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将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产品资产变现,并将变现后资金按照项下所有投资者持有份额分配,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
| 收益计算基础 |
A/365 |
| 工作日 |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采用北京的银行工作日 |
|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
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将于到期日(含提前终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账。到期日(含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2、认购
2.1认购期间:2012年06月11日-2012年 06月17日。
2.2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金额1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2.5认购费:无
2.6认购期利息:认购资金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后即在投资者认购账户中冻结,投资收益起算日当天从投资者账户扣除,认购生效后至投资收益起算日(不含)期间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在认购账户中计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理财收益分配及说明
3.1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及说明:
3.1.1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指在本产品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产品投资者可获得的最高收益。本产品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为4.10%,该收益率是产品管理人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产品管理人不保证投资者未来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完全一致,同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不能获得投资收益,并且投资本金可能受到损失。
3.1.2 本产品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本产品正常到期、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扣除本产品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等本产品费用后所得理财收益。
3.1.3 收益测算示例。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本产品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10%;在本产品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回收的实际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本产品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全部出现发行人违约的情况下,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3.2 投资收益起算日:2012年06月18日
3.3 投资收益计算:
3.3.1 投资收益计算基础:A/365
3.3.2 预期投资收益:预期投资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计算天数÷365
3.3.3 计算示例(模拟数据):
一、假设投资本金为100,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1%,理财产品正常到期,存续63天,则投资者收益=100,000.00×4.1%×63天/365=707.67(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二、假设投资本金为100,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1%,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为M天,则投资者收益=100000.00×4.1%×M天/365)(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3.3.4 投资收益天数的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本产品的投资收益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
3.3.5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修正的延后。即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4投资收益资金到账日: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理财产品到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3.5投资收益分配:投资收益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在理财计划到期时一次性分配。
3.6最不利投资情形示例:本产品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全部出现发行人违约。在该种情形下,本产品收益为零,投资者本金全部损失。
4、理财本金支付
4.1 本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
4.3 理财本金到账日为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期间不计利息。
4.3 理财本金以理财产品财产为限进行支付。
5、申购与赎回
5.1 认购期届满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5.2 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6、理财产品的成立
6.1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2亿(含2亿),且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成立,理财产品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6.2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结束时,若认购期内理财份额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或拟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或递延成立。本产品不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投资者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7、理财产品费用
7.1理财资产托管费率:按信托资产的0.1%(年率)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托管机构。
7.2 信托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及相关税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财产中扣除。
7.3 产品管理费:超过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8、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是中等风险投资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下列风险,谨慎投资。
8.1信用风险:如果本产品所投资的各项金融工具本息未能完全如期收回,本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投资收益以本理财产品实际支付的为准。
8.2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
8.3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金融市场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中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及再投资风险。
8.4利率风险:本产品的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可以获取的最高投资收益率,若市场利率上升,投资者将丧失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5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8.6管理风险:由于管理人、托管人、销售人、信托计划受托人等本产品的相关当事人的操作失误或差错而产生的风险。
8.7延期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各项金融工具财产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对理财期限延长的风险。
8.8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8.9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10通胀风险:本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本产品的保值增值,造成实际收益为负的情况。
8.11其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发生本金损失;以及由于网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现时影响到本产品的受理、赎回、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支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等。
9、信息披露
9.1信息披露的内容
9.1.1产品到期公告;
9.1.2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调整预期年收益率公告,产品提前终止、暂停认购、恢复认购等必要事项公告;
9.2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cn)公告相关信息;
(2)产品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9.3投资者应及时登陆中国银行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或前往产品管理人营业网点打印对帐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特别提示:
(1)本《产品说明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等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关于投资者所购本理财产品的法律文件,共同规范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2)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由中国银行盖章,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上签字。
(3)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后,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中国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募集资金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4)如果发生信托公司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有权向上述各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5)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含义:
本风险评级为中国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 风险级别 |
风险程度 |
风险程度描述 |
| 1 |
极低 |
各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的产品 |
| 2 |
低 |
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产品 |
| 3 |
中等 |
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的产品 |
| 4 |
较高 |
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的产品 |
| 5 |
高 |
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的产品 |
(此处至《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个人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前为空白处,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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