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投资者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发行的理财计划,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按照符合投资者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理财业务。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不对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进行保证。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下面关于本产品的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 风险评级 |
中等风险产品 |
本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 流动性评级 |
中 |
本产品到期期限或赎回频率在六个月(含)以上的理财产品 |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信用风险:若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金信托计划未及时兑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投资者面临收益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会影响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的收益,可能导致本计划项下的投资收益较低甚至为零。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将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分配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4、市场风险:在理财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可能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5、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在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6、再投资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
7、信息传递风险: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如果投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分配等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一.产品基本信息
1.投资者类型:机构投资者。
2.产品名称:活利宝系列111202期 53天产品。
3. 产品代码:111202_1209_0131B
4.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5.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运作情况随时调整发行规模。
6.认购期限:2011年12月 7日——2011年12月9日。
7.投资收益起算日:2011年12月9日。
8.到期日: 2012年1月31日。
9.理财期限:53天。
10.收益分配日:理财计划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11.资金到账日: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收益。
12.交易渠道: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网点进行交易。
13.认购上限:单个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的上限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
14.投资收益计算:投资收益按照持有资金余额、投资收益率和收益期以单利形式计算。
15.工作日惯例:本理财计划中所指的日期均采用深圳工作日。
16.交易币种:人民币。
17.收益计算基础:理财计划存续天数/365。
18.计息方式: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日计息,天数采用“算头不算尾”原则。
19.计算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二.投资方向及范围
1.本理财计划指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资金投资和管理的金融产品,本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信托受益权、资产收益权、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其中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将不低于理财资金的30%-50%,其他资产投资比例将不低于50%—70%。
2.产品管理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产品托管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信托受托人(仅适用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委托信托公司通过银信合作方式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情形,如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投资管理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的,则不存在信托受托人):
受托人一:
受托人名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2号楼11-12层
联系电话:400-6788-883
受托人二:
名称: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联系电话:400-8819-888
受托人三:
名称: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
联系电话:86-21-63555000
3.在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新增或调整投资方向或受托人以及其他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予以披露。
三、本金及理财收益
1.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不保证本理财计划的本金及收益。
2.风险示例:本理财计划实际理财收益率容易受到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若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金信托计划未及时兑付本金及理财收益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投资者面临收益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3.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
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实际收益率-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率;
在本理财计划关联的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及时兑付本金及理财收益的情况下,扣除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率之后,预期本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为 5.3% 。
4.投资者所得收益
测算依据:投资者所得收益=理财计划本金×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理财期限÷365;
测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0%,理财计划期限为 30天,投资者所得收益=1000000×5.0%×30÷365=4109.59元。
5.收益分配日、提前终止日、到期日如遇相关国家的节假日,调整方式为“延后”,即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管该工作日是否落入相同或不同的日历月份。
6.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测算了预期收益率,但不构成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保证投资者在整个投资收益期内取得该预期收益率的承诺。
四.认购
本理财计划认购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1元人民币为1份,超出认购起点份额的部分以1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五.赎回和提前终止
1.本理财计划到期之前,投资者不具有主动申请理财计划赎回权利,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2.当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1)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
(2)本理财计划关联的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到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
六.信息披露
1.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给投资者: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网点备查、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
2.在发生理财计划提前终止、理财计划不成立或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认为必要的事项时,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向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进行相应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方式同上。
3.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其它事项
1.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将通过本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本理财计划投资的信贷资产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2.投资者如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特别声明:
1.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所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的一部分,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对应的理财业务协议文件,协议文件对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务管理、投资收益分配和资金返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违约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做出相应规定,如其中规定与本产品说明书对应内容抵触,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2.本产品说明书由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盖章,投资者购买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上签章,投资者还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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