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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進行體制改革,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成立(1979年-1980年)

從新中國成立到1979年初,一直沒有設立專門的國家外匯管理機關。中國銀行長期作為國家特許的外匯專業銀行,根據國家授權,履行國家外匯管理工作的職責。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中國銀行管理外匯、經營外匯業務、組織外匯資金的作用,中國銀行必須實行體制改革。這是中國銀行歷史上的又一次重大轉折。

197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了中國銀行體制改革方案。方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為了加強外匯管理,建議成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并將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仍稱中國銀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和中國銀行對外兩塊牌子,內部一個機構;總行、總局下設國際結算、外匯管理、計劃和資金管理、信貸、財務、營業、國際金融研究等九個機構;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改為中國銀行總行;中國銀行總分行、國家外匯管理總分局受權管理國家外匯,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但絕大部門業務屬于企業性質,所以中國銀行各級機構一律按企業管理,實行獨立核算。

1979年3月,國務院批準了關于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請示報告,并發至各地貫徹執行。1979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專門發出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請示報告》的通知。通知明確了中國銀行的性質和任務:中國銀行是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負責統一經營和集中管理全國的外匯業務。從1979年起,中國銀行實行總行、分行、支行三級核算。經營業務所需資金由中國銀行總行統一掌握,各地中國銀行外貿信貸資金由中國銀行總行核定撥給。

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新時期中國銀行的基本任務確定為:認真履行國家外匯專業銀行職能,從事國際金融活動,做好各項外匯工作,組織和積累更多的外匯資金,在管好用好外匯資金上下功夫,真正發揮在生產和流通領域中的促進、調節和監督作用,為加快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

1980年9月,中國銀行第四屆第二次董監事會議對《中國銀行章程》進行了修改,明確中國銀行是社會主義國營企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匯專業銀行。在業務經營范圍方面,除了經營一般外匯銀行業務外,新增加了國際銀行間的存款和貸款、國際黃金買賣、組織和參加銀團貸款、國家授權發行外幣債券和根據國家授權參加國際金融會議等帶有政府職能色彩的條款。

通過體制改革,中國銀行成為國務院直屬經濟實體,這對提高中國銀行在國際上的信譽,開展國際金融活動,組織外匯資金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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