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則例》公布后,財政部于1913年5月23日咨請外交部轉知各國銀行,中國銀行“實系國家之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于1912年至1928年間成為了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的中央銀行。
當時國家雖然名為獨立,但是財政金融大權實為帝國主義外商銀行所掌握,加之政府腐敗,軍閥混戰,中國銀行處境艱難。但中行仍積極發揮中央銀行職能,努力加快發展,抗衡外商銀行。
一、代理國庫。作為中央銀行,中國銀行受政府委托經理國庫。
(一)收兌軍用票券。由于當時戰事頻繁,所需經費浩大,造成財政困難,軍用票券于是被大量發行。南京臨時政府發行各種軍用鈔票共500萬元,中國銀行設立多處軍用鈔票兌現處進行軍票收兌工作,效果顯著。1913年3月4日,中國銀行復函財政部稱已陸續收回軍鈔499.1萬元,至此收兌軍用票券工作告一段落。
(二)代收稅款。1913年4月,財政部頒布金庫章程,委托中行掌握總金庫和全國分支金庫,希望逐步把金庫統一起來。中行積極籌備接收各省金庫,或設分行,或托官銀錢號代理。在接收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很多地方金庫以要求中行在地方有困難時提供墊款為條件,拖延移交。后經多方努力,至1915年底,中行已接收各地關稅21處、鹽稅38處、各省金庫15處,經收稅款占全國稅收50%以上。中行在接受金庫的過程中雖然墊付了六七百萬元而未能收回,但也因此廣設分支機構,擴大了存放款和匯款業務。
(三)經理外債本息的償付。北洋政府除承認清政府所借大量外債外,又繼續大舉外債,在短短的16年間,共借外債387次,金額約計12.8億元。作為中央銀行,中行承擔了經付外債本息的任務。時常因為政府撥款不足,中行須代政府墊款,給中行帶來不少損失。
二、協助政府辦理公債事務。中行受政府委托,辦理募集或償還公債事務。北洋政府從1912年到1926年正式發行債券27種,金額達6.1億元。中行是以上債券的主要經募人和銷售人,同時也通過銷售中的折扣和手續費等獲取利益。
中國政府1913年向海外發行公債,由中國銀行代理
三、發行貨幣。1914年2月8日,《國幣條例》公布,中國銀行是該條例的主要執行者,發揮中央銀行作用。各地中行會同交行回收舊銀幣改鑄“袁大頭”銀元,后來改以生銀鑄造,新幣產量日益增加,逐漸成為流通主幣。“袁頭幣”鑄造量很大,估計在5.9億元以上。本次發行的新幣可以稱得上是中國鑄幣史上唯一獲得成功的銀幣。
由于歷史上中國紙幣不如外國紙幣幣信好,加之當時國庫尚未統一,金庫支付不可能都用中行鈔券,這些客觀因素給中行發行紙幣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從1912年起到1915年底,中行發行紙幣額折合銀元從106萬元增為3844萬元,雖然增長了38倍,但是距當時市場的需要數量相差還很遠。1915年政府公布《取締紙幣條例》,規定銀錢行號一律禁止發行紙幣,已發行的紙幣,須在規定期限內收回。原來有發行權的銀行,其所需兌換券得向中行領用。為此上海中行創設了領用暗記券制度。所謂暗記券是指發券銀行在鈔券上加一暗記,代表不同的地名和領券單位,有關專業人員據此可識別這些鈔券是由哪一家銀行所領用或回籠。這一制度是中國銀行紙幣發行史上的獨特創造。實現領用暗記券制度后,發券行和領用行都逐漸增加,效果顯著。
中國銀行在北洋政府期間,兌換券發行額直線上升,1912年發行額為106萬,1927發行額增為1.59億元,增長了150多倍。這對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發揮了很大作用。同時,中行作為中央銀行期間,財政墊款問題嚴重,到1925年底,中行墊款積欠數為2373萬元,占各銀行墊款總積欠數的78%以上,中行的財政墊款數額之大和負擔之重,由此可見一斑,這對中行的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
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16年間,中行走過了一段不尋常的前進歷程,在曲折中實現發展。到1928年底,全國各發行銀行的發行總額約2.95億元(不包括不兌現紙幣),中行發行額占58%;全國各銀行的存款總額為9.83億元,中行的存款額占39%,成為當時國內規模最大、實力最強、信譽最好的銀行,為后來中國銀行的近代化和國際化打下了堅實基礎。
中國銀行1913年-1927年資產總額增長圖(單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