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7
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正式發布了《全球更穩健的銀行及銀行體系監管框架》及《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及監管的國際框架》,明確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底達標。這是自1988年出臺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來的第三版,簡稱“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協議Ⅲ的由來
巴塞爾協議Ⅲ是從1988年第一版、2004年第二版不斷完善演進的結果。20世紀70年代中期,國際銀行業出現嚴重問題,導致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引起廣泛關注。國際上成立了巴塞爾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制訂并發布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指導文件。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出臺了《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Ⅰ),核心內容是按監管標準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最低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針對巴塞爾協議Ⅰ的不足,如風險權重簡單、計量標準“一刀切”、未包括其他風險等問題,巴塞爾委員會經過多年修改、補充和完善,于2004年6月正式出臺《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巴塞爾協議Ⅱ),核心內容包括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要求實施包括信用、市場、操作等風險的全面風險管理,允許銀行基于內部模型計量各類風險,并強調基于全面風險評估進行資本管理。巴塞爾協議Ⅱ出臺后,全球有100多個國家相繼接受并實施。不過,實施中也暴露出資本定義較寬松、表外風險約束不力、忽視資本監管親周期性等問題。針對這些不足,巴塞爾委員會于2010年12月出臺了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修改合格資本定義,明確普通股作為核心資本應占主導地位;二是擴大資本覆蓋風險面,增加對交易賬戶新增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再證券化資產風險等風險的資本覆蓋;三是新增留存超額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要求、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四是建立杠桿率標準,增強對銀行表內外資產總規模的資本約束;五是增設流動性覆蓋率與凈穩定融資比率兩項監管指標;六是要求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建立薪酬管理機制。
巴塞爾協議Ⅲ主要特點有:一是繼承和豐富了巴塞爾協議Ⅰ和Ⅱ的核心資本監管準則,擴大資本覆蓋風險范圍,要求銀行應基于風險量化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二是明確多層次資本監管,合格資本標準更高,要求完善內部資本評估程序,建立資本補充機制,持續保持資本充足。三是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兼顧,既要管好銀行業務風險,又要有效抵御系統性風險沖擊,開展壓力測試,有效應對經濟周期波動。
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影響
一是抬高銀行經營成本。在更嚴格資本定義下,強調普通股占主導地位,提高資本數量要求,銀行將要承受更大的資本補充壓力,資本成本將明顯提高。
二是促使銀行改進管理。風險量化促進銀行資本管理精細化,促使銀行加強風險治理,加強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工具、數據庫與信息系統基礎設施建設。
三是影響實體經濟發展。短期內國際銀行業要補充資本,資金供給會減少,進而影響實體經濟增長;但長期看,將有利于銀行及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促進全球經濟持續平穩增長。
巴塞爾協議Ⅲ的前景
巴塞爾資本協議自誕生之日起,圍繞其缺點和不足的爭議就不斷。這既增加了協議推廣難度,也增加了全球金融改革難度。美國、歐盟監管當局因受多種因素影響宣布推遲實施巴塞爾協議Ⅲ,意在給美歐銀行業更長的“緩沖期”。中國銀監會于2012年6月正式頒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俗稱“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要求統籌實施巴塞爾協議Ⅱ和Ⅲ,明確從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更嚴格的風險監管框架有利于中國銀行業長期健康發展,促進中國經濟長期平穩健康發展。(作者為中國銀行張守川、徐振東)
來源:人民日報 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