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5
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成為金融危機后國際社會的重要共識。“宏觀審慎”是相對“微觀審慎”而言的。對每一家金融機構要進行審慎監管,防止這家機構出問題,是微觀審慎的范疇。如果把對單一機構的監管與宏觀經濟金融問題聯系起來看待和處理就是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的由來
“宏觀審慎”在20世紀70年代末由庫克委員會首次提出。該委員會認為,對單個銀行穩健運營的微觀審慎監管,需要與宏觀經濟金融問題配套考慮,因為金融市場整體承受的問題與單個機構所反映的問題有所不同。
20世紀80年代,巴塞爾銀行委員會進一步明確金融創新可能對金融體系風險有放大作用,要求特別防范金融創新可能給宏觀金融穩定帶來的損害。
1992年,國際社會又把宏觀審慎的關注點放在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上,提出金融穩定評估規劃,通過分析宏觀審慎指標(簡稱MPIs),以實現對系統性風險的早期預警。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得到高度關注。危機表明,系統性風險呈現出“跨行業、跨市場、跨國界”傳染等新特征;銀行信貸投放的增加或減少,與經濟增長率的上升或下降呈正向相關作用,金融體系的這種順周期波動對經濟周期的沖擊效應比預想的要更強。因此,以防范系統性風險、降低順周期效應為主要內容的宏觀審慎監管成為改革重點。
2010年G20首爾峰會上,正式形成了宏觀審慎監管的基礎性框架,并要求G20成員國執行。
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內涵
一是采用傳統政策工具,增加“逆周期”的要素。在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中增加逆周期要素,在原有的資本監管制度下更強調“逆周期”手段的運用。例如,經濟不好時擴大財政支出和增加信貸投放,并適度放松監管標準,經濟過熱時則減少信貸投放和提高監管標準,防止風險的累積。
二是延伸傳統的監管邊界,強調“更全面”的監管。監管領域向跨行業、跨市場、跨國界進行延伸,將原來不受監管的影子銀行等也納入監管范圍,強調各種監管規則的一致性,實現監管的“全覆蓋”和“無縫對接”。
三是采用新的監管工具,解決“順周期”、“大而不能倒”等問題。增加杠桿率、流動性等新的監管指標,對系統重要性機構提出更高的資本充足率等要求,建立恢復與處置機制,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對宏觀經濟的沖擊。
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措施
各國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主要研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采取“逆周期”的貨幣、財政等調控手段,防止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健全宏觀經濟周期的判斷指標體系,以前瞻性判斷經濟周期的變化。拓寬宏觀審慎視角,將信貸繁榮、杠桿率以及系統性風險隨時間的累積等因素納入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決定中。
第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體系,有效識別系統性風險。在預警模型更加強調對金融機構杠桿率、流動性及信貸周期的分析,將壓力測試方法納入預警模型中。加強跨境交易監管和跨境風險測量,開發測量系統關聯度的新工具。
第三,采用資本緩沖、風險處置等監管手段,以管理系統性風險。在最低資本充足率的基礎上,計提資本保留緩沖和“逆周期”的資本緩沖。根據經濟周期的變化,前瞻性地計提撥備。對系統重要性機構實施特別監管,改革會計準則,完善衍生產品交易與清算制度。
加快建立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
2010年,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此后,我國結合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出臺了一系列新的監管辦法和標準,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未來,要堅持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提高各界防范金融風險的意識,充分發揮中央銀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牽頭職能,加強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和處置機制,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中國銀行 李佩珈
來源:人民日報 20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