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95566信用卡熱線:40066 95566

當前位置:首頁 > 關于中行 > 媒體看中行
網銀登錄

國際金融熱詞解讀:沃爾克規則【人民日報】

2013-05-03

沃爾克規則是美國于2010年7月實施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金融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對美國乃至全球銀行業和金融監管的未來發展都具有重要影響。

規則內容

鑒于在次貸危機中,銀行自營交易給金融市場造成嚴重的系統性風險,美聯儲前主席沃爾克在擔任經濟復蘇顧問委員會主席期間,提出了一系列提議,禁止銀行從事投機性交易活動,這些建議被統稱為“沃爾克規則”。該規則類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中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業經營的規定。

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爆發后,各國出臺一系列嚴格的監管措施,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進入70—80年代,發達國家經濟陷入滯脹,人們開始反思過度管制、經濟活力不足的問題,金融自由化的呼聲日益高漲。英國、日本和美國先后分別以1986年《金融服務法》、1992年《金融制度改革法》和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為標志,開始放松對混業經營的限制。

沃爾克規則有意回到1999年以前的分業經營時代,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活動加以拆分。最初的方案規定得很嚴格,但在金融業的游說壓力之下,國會放寬了沃爾克規則的部分限制,并于2010年作為《多德—弗蘭克法案》的一部分獲得通過。

正式通過的沃爾克規則規定:銀行最多可將一級資本的3%投資于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銀行不得從事自營交易,但可從事做市交易和對沖交易,此外銀行也可繼續交易美國機構債券和市政債券。銀行可保留利率掉期、匯率掉期等衍生品業務,但需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等業務分拆到附屬公司。

可能的影響

第一,可能限制美國金融機構在全球的競爭力,影響美國銀行業收入。據標準普爾估計,寬松版或嚴格版的沃爾克規則將使美國大銀行年收入分別減少約20億美元或100億美元,而銀行可能將增加的合規成本轉移至消費者。為了適應新的規則,各大銀行已開始改變經營策略,更新技術和合規平臺,例如沃爾克規則規定銀行持有私募基金總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3%,這一規定促使部分銀行退出了并購投資的業務。

第二,對在美國的外資銀行經營活動帶來影響。規則禁止外資銀行的分行、代理行或子行從事自營交易,禁止給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保薦或投資,但有兩個例外:第一,按《銀行控股公司法》規定,如果一個外國銀行實體不受按照美國法律組建的銀行機構控制(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外國銀行在全球的經營一半以上是銀行業務,且在美國的業務不超過其全球業務的一半,則該外國銀行可以在美國境外獨自進行自營交易;第二,該銀行實體可向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的股權或其他所有權收購作保薦,條件是這類權益不向美國居民提供或出售。

第三,對全球債券市場流動性造成影響。由于美國銀行在歐洲主權債券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限制美國銀行自營交易可能影響全球金融市場流動性,給歐元區債券市場造成沖擊。

對中國的啟示

雖然中國的法律框架、監管體制與美國不盡相同,但是《多德—弗蘭克法案》以及沃爾克規則的理念和精神,特別是關于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內容,對中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綜合經營是中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但銀行在從事資本市場交易特別是自營交易時,一定要審慎,且須受到嚴格監管。出于滿足客戶需求、風險管理的目的,商業銀行可以適度開展證券化、證券交易業務,但不能偏離商業銀行的主業。若過度從事證券自營交易,占用過多資本金,就可能影響主體業務的開展。

在監管方面,投資交易業務和商業銀行存款業務需建立有效的防火墻機制,以避免存款人損失,才能在發揮綜合經營優越性的同時,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危害。此外,混業經營可能導致風險在不同產品、不同市場之間更快速傳播,這給監管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有能力預先識別和監控系統性風險。(作者為中國銀行 周 怡)

來源:人民日報 2013-04-25

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