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7
2008年全球金融市場經歷了較為嚴重的流動性危機。此后,《巴塞爾協議Ⅲ》明確對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簡稱LCR)的規定,是金融監管史上首次對銀行流動性提出最低要求,這也構成《巴塞爾協議Ⅲ》的三大核心監管標準之一。
LCR的源起
銀行是從事資金融通的金融機構,當其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不匹配時就會形成流動性問題,特別是依賴批發融資的投資銀行。2008年年中,雷曼兄弟公司短期借款占總負債的比重高達65%,其破產迅速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全球多家銀行陷入流動性和支付危機,最終引發國際金融危機。
危機的發生令各國監管當局意識到金融機構流動性監管的重要性。在面臨流動性壓力的情景下,應確保單個銀行持有的可變現優質資產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防范銀行出現短期流動性危機或支付危機。2010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正式出臺了《巴塞爾協議Ⅲ》,作為核心監管標準之一,規定最晚至2015年,銀行業流動性覆蓋率(LCR)必須大于等于100%,以確保在發生短期危機時銀行有足夠資金渡過難關。
LCR的作用與爭議
嚴格的流動性監管有可能對銀行經營和實體經濟形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從而引發爭議。
一是削弱銀行的盈利能力。LCR最初的標準設定較為嚴格。在2010年初的征求意見稿中,LCR分子所指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范圍基本被限定為現金、央行儲備、風險權重為零的市場化證券以及流動性風險衡量地區的政府或央行發行的本幣債等低盈利資產,即所謂的第一級資產(level 1)。
二是降低非優質公司債和其他證券的市場需求,阻礙證券化市場復蘇,同時也會降低銀行信貸擴張的能力和意愿,對實體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正是由于LCR的作用與爭議并存,其相關規定和實施時間表自2010年公布伊始就遭到了歐美銀行業的強烈抵制;新興市場國家也各有主張,認為國際銀行監管應該實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不能搞“一刀切”。
改革前景
2013年1月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決定,放寬流動性監管標準。
一是放寬優質流動性資產的界定范圍,增加優質股票和優質抵押支持債券等資產。這樣,優質資產中的第二級資產(level 2)范圍大為拓寬,包括第二級A類資產(level 2A)和第二級B類資產(level 2B)。上述資產在折價后允許計入“優質流動性資產”。在優質流動性資產組合中,level 2資產的比重不能超過40%,level 2B不能超過15%。
二是推遲LCR達標期限,從原定的2015年推遲至2019年。此外,LCR最初要求每日都保持在100%之上,目前調整為允許在壓力時期暫時下降到100%之下。
三是調低流失率(run off rate)設定值。這一比率用于計算LCR分母所指的“未來30天資金凈流出量”,調低流失率實際上降低了LCR分母值,從而給予銀行更為寬松的環境。
上述放寬流動性監管標準和推遲實施期限的舉措,實際上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國際銀行業強烈呼吁和持續游說的回應和妥協,有助于降低銀行的合規成本。不過,在放松監管標準后,銀行業是否能積極放貸助力經濟走向復蘇,仍有待觀察。
中國的實踐
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高度關注流動性風險,并采用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標準。2011年10月,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三十五條明確將LCR納入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并且要求商業銀行最遲在2013年底前達到不低于100%的監管標準。2012年起,銀監會已要求商業銀行按季進行試報送。但是,由于此前國際上對LCR等指標還存在爭議,《辦法》迄今并沒有正式出臺實施。
目前,我國大多數銀行的LCR已經達標,國際標準對我國實際影響不大,但在優質流動性資產界定范圍和實施細節上,我國應與國外銀行有所不同,需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力求達到最佳效果。(作者為中國銀行王蕾、徐凡)
來源:人民日報 20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