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說明
出口買方信貸是出口國為了支持本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對外工程承包等資本性貨物和服務的出口,由出口國銀行在本國政府的支持下給予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的中長期融資便利。
產品功能
1.出口國政府支持。出口國政府為支持本國資本性貨物的出口,加強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采取優惠政策鼓勵本國金融機構為出口產品提供信貸,所以出口信貸又被稱為“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作為政策執行者,由各國出口信貸機構(Export CreditAgencies,簡稱ECAs),為出口信貸提供保險、擔保或直接優惠貸款。
2.優化出口商資產負債結構。由于出口買方信貸是對進口方(進口商或進口商銀行)的融資,出口商無需融資負債,并且有利于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加快資金周轉。
3.節約進口商融資成本。一方面,擴大了進口商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出口國ECAs的主要經營目標是實現國家政策,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保險費率(或擔保費率)和貸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場平均水平,從而致使ECA項下(保險、擔保或直接融資)的出口買方信貸融資成本較一般商業貸款的融資成本低。
期限
一般不超過10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
利率
受借款人資信、借款金額、期限、擔保形式等因素影響,一般以浮動利率表示,并按照外部監管部門有關貸款利率政策、我行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執行,在貸款協議中約定確認。
相關費用
根據國際慣例,出口買方信貸需按照一定的費率征收管理費、承擔費等相關費用。
適用客戶
1.出口商為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對外工程承包等資本性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商。
2.借款人為我行認可的進口商、進口方銀行(轉貸行)或進口國法定主權級借款部門(財政部、中央銀行等)。
申請條件
1.商務合同總金額不低于100萬美元;
2.出口商品在中國制造部分的價值,在成套設備商務合同中一般應占70%以上,在船舶、飛機商務合同中一般應占50%以上,否則要適當降低貸款額占商務合同總價的比例;
3.進口商以現匯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不低于商務合同總價的20%,成套設備不低于商務合同總價的15%;
4.本貸款項下簽訂的商務合同必須符合貿易雙方政府的有關法律規定;
5.本貸款項下的出口企業應根據中國銀行要求,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辦理出口信用保險;
6.滿足中國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辦理流程
1.融資意向階段
出口商在進出口雙方初步洽談業務時,或出口商參加境外投標時,與公司業務部門取得聯系,向我行申請買方信貸意向函或興趣函。同時,出口商與中國信保相關部門取得聯系,填寫《詢保單》,申請出口買方信貸保險興趣函或意向函。中國銀行根據有關資料,通過相關機構或者資信系統,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認可或修改出口商提出的融資方案。向出口商出具不具法律約束力融資興趣函或意向函。
2.項目談判及評審階段
我行業務人員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協助出口商和借款人進行商務合同的談判,明確出口買方信貸融資比例、結算方式,爭取在支付貸款、結算方式等與貸款的提款期、支款等條件相匹配。
3.貸款和保險協議談判及簽署階段
4.用款階段
出口商發送貨物,按照協議規定的結算方式,委托國際結算部辦理托收或信用證業務,向借款人提交單據,要求借款人審核單據,并發送付款指令。所有前提條件滿足后提用我行貸款。出口商定期提供出口合同進展報告,明確交貨或工程進度,以及貨款結算情況。
業務示例
某公司是國內著名電信設備制造商,海外市場是其重要戰略市場。2009年4月,我行為該客戶的境外買方——某電信運營商提供出口買方信貸,得到客戶好評。在全球金融市場流動性趨緊的情況下,出口買方信貸擴大了進口商的融資渠道,同時由于出口買方信貸有中國信保的保險,風險對價低,使得融資成本遠低于海外市場商業貸款的成本,我行向該電信運營商提供出口買方信貸融資成為國內電信設備制造商成功獲得海外訂單的重要原因。去年以來,我行把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工作內容,并將出口買方信貸業務作為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重要金融產品。
中行優勢
1988年,我行敘做了國內第一筆出口買方信貸,在1994年進出口銀行成立以前,我行是唯一一家經國家批準開辦此業務的銀行,先后為亞、非、拉、東歐等15個發展中國家的28個項目提供過出口買方信貸。出口買方信貸業務一直是我行的特色優勢產品,在有力地支持客戶“走出去”的同時,也為我行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收入,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