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說明
出口賣方信貸是指出口國為支持本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對外工程承包等資本性貨物和服務的出口,由出口國銀行給予出口商的中長期融資便利。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出口成本的總值減去定金和企業自籌資金。
產品特點
1.對進口商,一方面擴大了進口商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出口國ECAs的主要經營目標是實現國家政策,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保險費率(或擔保費率)和貸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場平均水平,從而致使ECA項下(保險、擔保或直接融資)的出口買方信貸融資成本較一般商業貸款的融資成本低。
2.較出口買方信貸而言,貸款人與出口商都在同一國度,操作比較方便。
幣種
出口賣方信貸的幣種可以為人民幣或美元。
期限
自簽定借款合同之日起,至還清貸款本息日止,最長不超過十年(含寬限期)。
利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適用客戶
出口賣方信貸的對象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機電產品出口的進出口企業和生產企業。凡出口成套設備、船舶等及其他機電產品合同金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并采用一年以上延期付款方式的資金需求,均可申請使用出口賣方信貸貸款。
申請條件
1.借款企業經營管理正常,財務信用狀況良好,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能落實可靠的還款保證并在中國銀行開立賬戶;
2.出口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企業的法定經營范圍,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已生效的合同;
3.出口項目經濟效益好,換匯成本合理,各項配套條件落實;
4.合同的商務條款在簽約前征得中國銀行認可;
5.進口商資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國銀行可接受的國外銀行付款保證或其他付款保證;
6.出口合同原則上應辦理出口信用保險;
7借款企業原則上應提供中國銀行認可的還款保證;
8.如果借款人申請了外匯貸款,則借款人必須落實相應的外匯還款來源。
提交材料
1.借款申請書(寫明企業概況、申請借款金額、幣別、期限、用途、還款來源、還款保證、用款/還款計劃等);股份制企業的董事會關于同意申請借款的決議和借款授權書;初次借款的企業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和資本金到位情況的證明;
2.企業經年審的營業執照;近三年經年審的財務報表和貸款卡;
3.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的批準書(包括使用外匯貸款的進口所需的批準文件);
4.有關商務合同副本(含出口合同、國內采購合同和使用外匯貸款的進口合同);
5.項目基本情況及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6.進口方銀行出具的延付保證(即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保函);
7.保險機構承諾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意向書及借款人同意將出口信用險項下賠付款優先用于還貸的證明;
8.擔保的有關資料(包括抵/質押物權屬證明文件、評估報告等,以及保證人的營業執照、財務報表復印件及擔保意向書等);
9.中國銀行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