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綜合保理
產品說明
國內綜合保理是指賣方將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或工程合同項下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中國銀行,由賣方保理商和買方保理商共同為賣方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戶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與壞賬擔保服務。賣/買方所在地的中國銀行將承擔賣/買方保理商的角色。
產品特點
- 規避買方信用風險。通過遍布國內的分行網絡,中國銀行可對買方進行信用評估并承擔其信用風險,承諾在買方不付款或無力付款時承擔付款責任,有力地起到了風險保障的作用。
- 優化賣方財務報表。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中國銀行融資無追索權,幫助企業將“應收”變為“收入”,優化財務報表。
適用客戶
- 原則上適用于以賒銷(O/A)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過180天(含)的國內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工程類業務;
- 適用于在國內賒銷中可能擔心買方的信用風險或流動資金周轉困難,希望控制風險、拓展業務的賣方。
申請條件
- 賣方具備相應的業務資格或資質,履約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 賣方上下游客戶關系穩定,經營情況和交易信息真實透明;
- 賣方資信情況良好,符合中國銀行準入標準。
- 買方具有較強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符合中國銀行準入標準。
業務流程
- 賣方向賣方保理商提交《國內保理業務申請書》,賣方保理商據此聯系買方保理商對買方進行信用評估;
- 買方保理商核準買方信用額度,賣方保理商與賣方簽訂《國內綜合保理協議》;
- 賣方發貨出單,將相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賣方保理商,并進而轉讓給買方保理商;
- 如買方于發票到期日向買方保理商付款,買方保理商將款項付至賣方保理商;如在發票到期日前未收到爭議通知且到期日后60天內未收到買方的付款,買方保理商做核準付款;
- 賣方保理商扣除融資本息(如有)及費用,將余額支付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