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維護雙方利益,規范雙方行為,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手機銀行投資服務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通過手機銀行向甲方提供的投資服務的范圍包括:外匯、第三方存管等。投資服務范圍發生變更時,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二條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務時應遵守乙方有關投資服務或相關產品的業務規定。
第三條 甲方應保證辦理手機銀行投資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并同意乙方從其賬戶主動收取辦理相關業務的相關費用。若甲方之前開通了網上銀行且開通了網上投資的功能,則用于手機投資的賬戶與用于網上投資的賬戶為同一個賬戶。
第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設備故障、通訊線路故障及手機故障、斷電、停電等)造成的乙方沒有正確執行甲方提交的手機銀行投資指令或業務中斷,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 如因甲方指定賬戶已銷戶或賬戶狀態不正常(掛失、凍結)、余額不足等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履行協議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甲方同意本協議并經過認證工具的認證后開通手機銀行投資功能;甲方如需終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手機銀行投資服務,可通過點擊相關頁面的取消功能撤銷投資服務。
第七條 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已經簽署的既有協議和約定的補充部分而非替代文件,與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務時應遵守電子銀行章程、業務規則和已簽署的所有相關協議,以及其他相關的業務規定。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雙方已經簽署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行服務協議》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賬戶開戶及綜合服務協議書》中的約定方式解決。
第九條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第十條 本協議自甲方同意并經過認證工具的認證后開通手機支付功能之時起生效,自撤消本服務之時起終止。所有時點均以中國銀行手機銀行系統記錄的時間為準。協議終止并不意味著終止前所發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銷,也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一條 手機銀行投資業務存在風險,甲方通過手機銀行所進行的各項投資交易,視同甲方充分知曉手機銀行投資業務的風險,自愿辦理中國銀行手機投資業務,自擔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本協議解釋和修訂權歸屬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