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單位客戶(以下簡稱"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包括BOCNET企業網銀、iGTB Net企業網銀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中國人民銀行《網上銀行系統信息安全通用規范》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一條 名詞解釋
"企業電子銀行服務":中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的許可下開辦企業電子銀行業務,致力于將電子信息技術與銀行業務相結合,為企業客戶通過WEB渠道(公網、專線)、銀企對接渠道(公網、專線)、移動終端(移動網絡,又稱企業手機銀行)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信息查詢、支付結算、投資理財等各類金融服務。
"數字安全證書":用于存放客戶身份標識,并對客戶發送的電子銀行敏感信息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文件。
"動態口令":又稱動態令牌、動態密碼,在客戶登錄時依據客戶操作員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確定因素產生隨機變化的口令,使每次使用的密碼具有動態變化性和不可預知性。
"電子銀行交易指令":指客戶通過網絡向中國銀行發出的查詢、轉賬、投資和支付結算等請求。
"下屬機構":指企業客戶在財務上能有效控制、支配或管理的,在中國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
"業務授權書":指企業客戶的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對中國銀行出具的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中國銀行:向企業客戶提供前述相關公司的賬戶信息,或/及允許企業客戶使用前述相關公司賬戶以從中轉出資金,或/及將企業客戶賬戶中的款項以前述相關公司等的名義支付給收款人,或/及允許企業客戶對前述相關公司賬戶進行銀企對賬操作等。
第二條 電子銀行服務的申請與注銷
一、凡在中國銀行開立賬戶、信譽良好的客戶均可使用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業務。
二、客戶自愿申請注冊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業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并遵守本章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網銀業務規則(BOCNET)》、《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網銀業務規則(iGTB Net)》等相關業務規則和業務規定,經中國銀行審核通過后,有權根據注冊項目享受相應的電子銀行服務。中國銀行有權根據相關資格審查要求對客戶資格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客戶的注冊申請。
三、客戶申請成為中國銀行企業電子銀行客戶,應根據中國銀行規定的不同種類業務申請流程,親臨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或通過中國銀行電子渠道自助辦理。客戶辦理注冊信息變更及電子銀行注銷等業務,亦須攜帶有關資料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部分注冊信息變更也可通過電子銀行自助辦理或致電中國銀行客戶服務中心辦理。
四、客戶申請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服務,須向銀行提供必要的客戶資料和信息,書面或在線閱讀、簽訂相關服務章程、協議,并保證所提供或填寫的資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當有關客戶信息發生變化時,客戶應及時到我行辦理變更手續。如客戶之前所提供的客戶信息發生變化,如身份證件過期,客戶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中國銀行有權中止或終止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
五、中國銀行企業電子銀行區分不同服務設置統一的系統限額,企業客戶應根據業務需要與中行共同協商在此限額下設置自身各類動賬服務的交易限額,以及企業財務管理適用的授權工作流程。
六、客戶應根據自身內部控制要求合理設置操作員權限。客戶操作員因離職等原因不再代表客戶進行電子銀行業務操作時,客戶必須及時注銷或更換相關操作員。
七、因中國銀行對銀行系統進行升級、改造而引起的服務取消、暫停或者客戶賬號、服務內容、項目、方式等變化,或根據維護電子銀行安全及技術升級等情況增加或變更安全措施(調整交易限額、變更認證工具、中止高風險交易功能等),或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修改服務時間或其他業務規則,中國銀行將在中國銀行營業網點、中國銀行網站【http://www.boc.cn】等提前進行公告,若客戶有異議,有權選擇注銷相關服務,若客戶未注銷相關服務或繼續使用相關服務的,即視為客戶同意并接受該修改。
八、根據外部監管規定及中國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等工作要求,企業客戶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中國銀行將關閉客戶賬戶電子銀行部分功能或注銷客戶電子銀行服務,要求客戶至柜臺辦理轉賬業務或終止為客戶提供服務: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轉賬、現金支取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11〕116號)規定,符合文件中所列一種或多種可疑交易,按該通知要求處置的。
(二)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已無經營資格,或被取消、吊銷、終止有關業務資格,或所從事交易業務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國家政策,或存在經營情況惡化或突發風險事件,及其他可能導致我行較大聲譽風險、業務風險等的情形。
(三)企業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四)企業客戶已經關閉開立于中國銀行的部分或全部賬號并終止業務的。
(五)企業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從事洗錢、欺詐、侵權、販毒、恐怖融資、侵犯知識產權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客戶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國際組織、中國或其他國家發布的制裁名單或制裁范圍。
(六)客戶申請開通或使用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時提供了偽造或虛假信息的。
(七)客戶利用電子銀行系統故障、差錯不當得利或造成他人損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電子銀行進行不正當交易。
(八)發生他人假借客戶身份盜用電子銀行的事件,或存在發生這種事件的可能。
(九)客戶未按規定繳納相關服務費用且電子銀行賬戶余額不足以繳付電子銀行相關費用。
(十)其他經監管部門或中國銀行認定,需要關閉或限制使用電子銀行企業服務的情況。
第三條 集團客戶的申請與使用
一、客戶向中國銀行保證,客戶辦理涉及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的電子銀行服務,已經獲得前述相關公司充分、合法、有效的書面授權,前述相關公司均承認本章程的效力,作為企業客戶加入本章程,并同意受本章程關于客戶權利義務條款的約束(本章程條款對客戶與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作出明確區分的除外)。如果因前述相關公司以未對客戶進行相關授權為由拒絕履行本章程而給中國銀行造成損失的,客戶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客戶及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加入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服務的各賬戶仍可在中國銀行網點營業柜臺辦理原有各項業務,其賬戶性質不變。
三、客戶及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應按照中國銀行規定填寫電子銀行業務相關申請表格,填寫完畢的表格將作為本服務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客戶必須保證其及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用于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資料均屬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對于因未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或資料發生變更而沒有及時通知中國銀行所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由客戶承擔。
四、客戶保證使用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對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賬戶進行客戶集團內資金匯劃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客戶承擔。客戶與上述各公司之間的賬戶資金匯劃不存在任何企業間借貸行為,如因客戶進行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引起的一切糾紛(包括對中國銀行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五、客戶保證已經獲得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充分、有效、合法的書面授權,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均承認本協議的效力并同意受其約束。如果因客戶的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以未對客戶進行上述授權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而造成損失的,客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由此所導致客戶及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遭受的損失,中國銀行不承擔責任。
六、客戶保證使用管理員服務為本公司或成員單位(包括: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賬戶設置電子銀行操作權限(權限包括但不限于:查詢、資金劃轉等)時,已充分獲得賬戶所屬單位的同意和授權。
第四條 安全使用企業電子銀行服務
一、客戶應通過我行門戶網站【http://www.boc.cn】企業網銀登錄入口登錄使用瀏覽器端服務,不要通過郵件或其他網站提供的鏈接登錄,防范假冒網站、釣魚欺詐。
二、客戶已完全了解并認可中國銀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是中國銀行應用因特網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務,客戶通過因特網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可能會出現信息傳送中斷、停頓、延誤、傳送數據錯誤或存在一定的時差等情況。在中國銀行合理控制以外,有關通訊設備或網絡故障引致的消息謬誤或訊息未能適時傳達或其他非因中國銀行過錯而給客戶造成的損失,中國銀行不承擔責任。因上述情況造成電子銀行服務未被送達無法辦理或者被取消、暫停或終止,應認真核對賬務信息,避免重復交易等操作,若無法確認相關信息,客戶可到中國銀行網點柜臺咨詢或辦理相關銀行業務。
三、中國銀行電子銀行以用戶名、密碼、手機交易碼及相應的安全認證工具(動態口令或數字安全證書,以中國銀行選擇的業務類型和雙方約定為準)作為交易指令的有效合法印鑒,是中國銀行系統確認客戶在電子銀行服務中合法身份的有效依據,無須加蓋客戶的預留印鑒,中國銀行依據客戶的交易指令進行交易和記錄,并以此制作有關業務憑證,凡使用客戶身份識別標識和安全認證工具進行的電子銀行操作,中國銀行均視為企業客戶所為,雙方均承認認證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合法有效憑據,對非因中國銀行原因造成的電子銀行交易指令錯誤,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
四、客戶應關注登錄后首頁提示的動態口令或數字安全證書的有效期,并于到期日前三個月內在線自助更新USBKey數字證書,或向中國銀行提出申請,辦理動態口令或數字安全證書更新手續,動態口令或數字安全證書有效期滿后將導致交易無法進行。如發生客戶安全證書/動態口令認證工具損壞或遺失、密碼遺忘或鎖碼,客戶應及時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重新申領、解鎖、掛失或密碼重置手續,或致電中國銀行客戶服務中心按規定辦理掛失或注銷手續。對于因客戶未及時辦理上述手續而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或造成損失的,中國銀行不承擔責任。
五、企業客戶操作員登錄名稱、密碼、動態口令、短信驗證碼當日連續5次錯誤,中國銀行將臨時鎖定該操作員當日電子銀行交易資格,系統次日解鎖或由銀行鑒別客戶身份后當日解鎖;若登錄名稱、密碼、動態口令、短信驗證碼連續累計15次校驗未通過或企業客戶操作員使用的USBKey數字證書連續輸錯5次密碼,中國銀行將凍結該操作員電子銀行交易資格,企業客戶可通過"管理員"功能在線自助進行操作員密碼的解鎖、重置操作;對于認證工具的密碼,企業客戶需持企業出具的相關申請材料和被鎖定的認證工具前往開戶行柜臺辦理密碼重置、解鎖或申領新的認證工具。在電子銀行交易資格凍結期間,企業客戶其他操作員業務不受影響,企業客戶辦理柜臺業務不受影響。
六、為保障企業客戶信息、資金和交易安全,企業客戶操作員應確保使用本人的身份認證工具登錄電子銀行系統并進行規范操作,并妥善保管客戶身份識別標識、密碼和身份認證工具,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使用,一旦出現風險問題,請及時撥打我行客戶服務熱線"95566"咨詢,涉及詐騙等犯罪的撥打"110"電話或向派出所報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為保證企業網銀操作員能夠以短信交易碼驗證方式登錄以及各類操作提示、交易結果通知能正確、及時送達操作員本人,企業網銀操作員需要使用本人手機號注冊企業網銀,不得將我行員工手機號或其他非本人手機號做為本操作員注冊手機號。同時,應隨本人手機號碼變更、企業操作員變更等情況,及時更新我行企業網銀操作員注冊手機號;
(二)不得將本人所使用的密碼以明文方式書寫或以其他方式記錄;
(三)不得將本人所使用的密碼向包括中國銀行員工在內的任何人泄漏(本行員工為客戶提供所有電子銀行相關服務均無法也無需知悉客戶的密碼),犯罪分子可能制作假冒的中國銀行網站、通過發送詐騙短信或郵件、在搜索引擎上放置假冒網站鏈接、冒充國家公檢法機關/稅務局/銀保監會/銀行/電信公司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打電話實施詐騙(不法分子通過軟件可以任意設置來電號碼,不要輕易相信來電顯示號碼),以"中銀E令升級、模擬轉賬測試、欠費、公安部門賬戶監控"等理由騙取電子銀行用戶名、密碼、動態口令、手機交易碼等關鍵信息,或讓您在網銀中預留他人(犯罪分子)電話號碼,或讓您將賬戶資金轉賬至其指定賬戶;
(四)避免使用他人容易猜出、破解的密碼(如:采用生日、電話號碼等與個人信息相關的信息或具有規律性的數字或字母組合)或與第三方有關的密碼(如:采用與電子郵件密碼相同的密碼);
(五)不得將密碼記錄在自動保留密碼的任何軟件上(如:任何計算機屏幕上出現的"保存密碼"功能提示窗口或互聯網瀏覽器上的類似功能);
(六)定期或不定期更改本人密碼,不要在兩組密碼間輪換使用;
(七)避免將本人所使用的電子銀行賬號及密碼以任何方式傳送,避免被非法截獲;
(八)在每次使用電子銀行后,請點擊頁面右上角的"退出"按鈕,再關閉瀏覽器結束使用,如使用數字安全證書,還應及時拔出數字安全證書,避免被他人盜用。
七、企業客戶首次使用電子銀行企業服務時應注意以下:
(一)根據柜臺注冊時密碼信封或客戶回執上打印的操作員標識,在首次登錄網上銀行系統后必須重新設定企業客戶操作員網銀用戶名(6-20位含有數字、字母的用戶名),用戶名一經系統確認不能更改。
(二)根據密碼信封打印或通過手機信息發送的初始登錄密碼進行登錄后必須修改為符合中國銀行網上銀行用戶安全須知要求的登錄密碼(8-20位長度的數字、英文字母和標點符號組成,區分大小寫)。為提高客戶使用電子銀行的安全性,建議定期更改電子銀行密碼。
(三)在首次成功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后,應及時銷毀相關密碼信封或其他有關密碼的通知。
八、企業客戶應確保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計算機以及儲存在計算機系統和通訊系統中信息的安全性。下載并安裝由中國銀行提供的用于保護客戶端安全的客戶端軟件及控件,定期下載安裝最新的操作系統和瀏覽器安全程序或補丁,安裝防火墻,安裝并及時更新殺毒軟件等,以免被計算機病毒及惡性程序入侵。不要在公共場所(如網吧、公共圖書館等)設備使用電子銀行,以防止這些設備可能裝有惡意的監測程序,或被他人窺視。
九、企業應經常關注賬戶內資金變化,如發現任何通過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從事的未經客戶許可的操作及交易,客戶應馬上通過中國銀行客服中心或通過其他有效途徑與中國銀行取得聯系。
第五條 合規使用企業電子銀行服務
一、客戶在辦理和使用中國銀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時,應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不得利用中國銀行提供的電子銀行資金匯劃渠道進行違規、違法活動。同時,如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使用中國銀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應確保符合當地法律、法規和其他監管要求。
二、客戶保證使用轉賬匯劃類服務進行資金匯劃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部分交易需要客戶到中國銀行營業場所提交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的,中國銀行將在收齊上述資料后處理客戶交易指令。
三、客戶應按照中國銀行要求提供有關客戶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對手、交易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等信息),保證所提供的客戶信息、交易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四、客戶應充分了解收款人身份的真實準確性,并準確區分收款賬戶性質是個人或公司結算賬戶,不得通過對公轉賬類服務提交向個人結算賬戶進行資金劃轉的指令;不得通過對私轉賬類服務提交向企業結算賬戶進行資金劃轉的指令。客戶通過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系統由客戶結算賬戶向個人結算賬戶進行資金劃轉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相關規定,并在"附言及用途"中填寫具體付款用途,并保證付款用途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因違反上述約定產生的責任和損失由客戶承擔。
五、客戶違反上述約定中國銀行有權中止或終止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且產生的責任和損失由客戶承擔。
六、客戶的交易情況,均以中國銀行系統記錄的資料為準,雙方均承認中國銀行系統記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第六條 管理員
客戶自愿申請并使用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管理員服務,如客戶已申請管理員服務,則客戶應充分了解并認可中國銀行所提供的管理員服務及相應規則,具體包括:
一、客戶辦理管理員信息新增、變更及注銷等業務,為客戶真實申請意愿,且須攜帶有關資料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辦理。
二、客戶應根據自身內部控制要求,合理設置管理員權限。客戶管理員因離職、崗位調整等原因不再代表客戶進行電子銀行業務操作時,客戶須及時注銷或更換相關管理員。
三、企事業單位,通過管理員功能可在線對本單位賬戶設置電子銀行操作員并分配權限;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基本信息設置、新增/修改/刪除操作員、操作員權限設置、認證工具管理、操作記錄查詢等。
四、集團客戶,通過管理員功能可自行對本單位及成員單位(包括: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賬戶設置電子銀行操作員并分配權限,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基本信息設置、新增/修改/刪除操作員、操作員權限設置、認證工具管理、操作記錄查詢等。
五、客戶申請管理員服務后,使用管理員功能進行的操作,與客戶通過中國銀行柜面提交的書面申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客戶通過管理員進行企業LOGO設置時,須符合本單位在工商系統注冊的企業商標或標志, 應確保使用的LOGO圖樣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為客戶有權使用,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情形,避免使用違法違規或違背公序良俗的圖片、圖形或文字等信息。
七、客戶應指派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人員領取、保管和使用管理權限證書,因客戶指派人員不當導致損失的,中國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企業電子銀行收費
一、中國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企業電子銀行收費標準(詳見《中國銀行服務價目表》)。客戶辦理企業電子銀行業務,須按該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包括認證工具工本費、認證工具服務年費、電子銀行企業服務年費、集團客戶服務費)。具體支付方式為:中國銀行主動從客戶已設置的賬戶扣收。客戶填寫申請表格并與中國銀行簽訂相關章程或協議后,即表示接收該標準和收費方式。
二、中國銀行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優惠措施、收費方式等進行調整或修改的,將提前公告。客戶如有異議,有權選擇注銷或不使用中國銀行提供的相關服務,否則視為接受上述調整或修改,客戶須按調整或修改后的收費項目、標準等支付相關費用。
三、客戶通過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各項業務,還應根據《中國銀行服務價目表》,支付相關業務費用。
四、客戶或銀行辦理電子銀行企業服務注銷手續,中國銀行不退還客戶已繳納的有關費用。
五、發票開具
1、 客戶可在中國銀行確認收到款項后向中國銀行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中國銀行在收到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申請后向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若客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客戶需同時向中國銀行提供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要文件及信息。
2、客戶可到相應業務辦理機構或中國銀行指定的其他機構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
3、客戶需確認款項支付人、合同簽訂人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購貨單位為同一納稅主體。若不一致,由此造成客戶不能入賬或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則相關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4、如客戶取得發票后丟失,中國銀行無需再向客戶補開增值稅發票。
5、如經協商中國銀行為客戶提供折扣,則增值稅發票開具金額以折扣后的價格為準。
6、如中國銀行為客戶免費提供服務,則中國銀行不提供增值稅發票。
7、中國銀行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客戶應當及時核對發票信息。如發票信息有誤,客戶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提出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的申請。因客戶未及時提出重新開票申請而造成的損失,將由客戶承擔。
六、客戶可通過本合同所列中國銀行聯系電話對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業務、收費進行咨詢與投訴。
七、《中國銀行服務價目表》在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或中國銀行網站【http://www.boc.cn】等渠道公告。
第八條 中國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一、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的一切所有者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在任何時候歸中國銀行所有。
二、中國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電子銀行系統設備和數據,保障電子銀行運營安全。在中國銀行履行上述合理義務的前提下,如因設備維護或維修、設備或通訊線路故障、以及斷電、停電、病毒爆發或交易中偶發因素導致部分或全部電子銀行業務暫時無法辦理,客戶可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其他渠道辦理相關業務;非因本行過錯或因其他不可預測、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給客戶造成的損失,中國銀行不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為方便客戶進行電子銀行交易,中國銀行從第三方獲取了一些金融信息,并通過中國銀行網站和電子銀行系統提供給客戶。但中國銀行對送第三方獲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責任。此類信息僅供客戶參考,信息的甄別、使用由客戶自行決策。
四、客戶利用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或客戶存在違反本章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上銀行企業服務業務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和業務規定、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或其他危害中國銀行經營安全的情況,中國銀行有權中止或終止向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并保留追究客戶責任權利。
五、中國銀行有權規定、更改電子銀行日常服務時間,以及所提供服務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時間,在每日截止時間之后收到的電子銀行交易指令,中國銀行將視為下一營業日收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戶并申請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每日截止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上述服務時間及截止時間的調整,中國銀行將在中國銀行營業網點、中國銀行網站【http://www.boc.cn】等提前進行公告。
六、屬中國銀行工作差錯并導致支付結算處理延誤對客戶造成損失的,中國銀行有責任按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賠償。由于客戶未盡到防范風險的義務、未采取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或其他非中國銀行原因,導致中國銀行未正確執行客戶提交的電子銀行交易指令,或導致客戶損失,中國銀行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一)客戶及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賬戶余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二)客戶及其下屬機構、參股公司、關聯公司等賬戶內資金被法定有權機構凍結或扣劃;
(三)客戶的行為出于欺詐等惡意目的;
(四)客戶發出的交易指令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五)客戶未能正確依據電子銀行業務規則或服務說明操作;
(六)其他不可歸因于中國銀行的原因。
七、中國銀行應嚴格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所賦予銀行的審查義務,基于預防電子銀行欺詐目的或外部有權機關的要求監控或暫停客戶通過中國銀行電子銀行從事的操作以及交易。因司法機關介入、監管機構監管及銀行內部控制等要求,對于客戶有關賬戶需要進行業務監控或業務審核的,中國銀行有權單方面在電子銀行系統中對上述賬戶進行特殊設置,對上述賬戶的電子銀行交易進行相關審核后發送后臺處理。同時,一旦發現客戶有洗錢、逃稅、欺詐、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嫌疑,或對于客戶及其交易涉及相關國家、地區、組織制裁的,中國銀行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后辦理,也可單方面采取向相關機構報告、暫停、關閉客戶電子銀行服務等措施。客戶不得隱瞞真實業務背景或提供不完整、不真實的信息。因客戶或其交易涉及相關國家、地區、組織制裁而導致資金在經過其他國家或地區金融機構時被凍結或拒付的,客戶應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八、中國銀行應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使用客戶的資料和交易記錄。中國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賬戶信息等資料保密,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經客戶同意或授權的;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根據司法、行政機構等有權機構要求的。
第九條 故障處理
如中國銀行系統發生故障而致使客戶無法正常使用電子銀行資金匯劃類服務,發現問題的一方應盡快通知另一方;中國銀行應盡快解決問題,故障解決后,盡快通知客戶,以恢復服務的正常使用。如系統故障無法立刻排除,經雙方協商確認需立即辦理的,中國銀行將通過原有柜臺業務處理方式為客戶提供資金匯劃服務。
第十條 爭議解決
一、客戶對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服務及收費如有疑問、建議或意見時,可撥打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登錄中國銀行網站(www.boc.cn)或到客戶開戶網點進行咨詢和投訴。如發生爭議,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相關協議與中國銀行協商解決。客戶在任何情況下不應攻擊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系統,不應詆毀、損害中國銀行聲譽,中國銀行保留在此情況下向客戶追償一切損失的權利。
二、凡因自然災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規改變、黑客入侵、病毒爆發或其他當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章程,當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或有其它免責事由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三、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章程,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四、雙方在履行本章程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國銀行客戶賬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第十二條 中止與終止
中國銀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受客戶開立電子銀行服務賬戶狀態的制約,如該賬戶因掛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關服務自動中止。客戶賬戶狀態恢復正常時,中國銀行重新提供相應服務。
客戶完成中國銀行電子銀行的注銷手續時,本章程即為終止。在客戶違反本章程規定或其他中國銀行業務規定的情況下,中國銀行有權中止或終止本章程。本章程終止并不意味著終止前所發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銷,也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本協議所述乙方向甲方送達通知的形式和生效條件如下:
(1)采用專人遞送或速遞服務的,于送達回執的簽收日生效;
(2)采用掛號郵寄方式發送的,于簽收日生效;
(3)采用向甲方法定代表人發送短信的,于短信成功發送時生效;
(4)通過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提示的,于提示時點生效;
(5)采用傳真發送的,于收件方確認收到字跡清楚的傳真當日生效;
(6)采用電子信息系統發送的,于通知進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電子信息的系統之日生效;
(7)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于公告發布時生效;
(8)通過95566電話外撥的,于甲方接通電話時生效;
(9)以乙方通知的任何其他渠道發送的,于執行時生效。
適用范圍包括雙方合同履行時各類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如有地址變更,甲方應按在乙方開立賬戶簽署的相關協議要求進行信息變更。在仲裁及民事訴訟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其在本合同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一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客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全部內容并接受本章程的約束,已特別注意了字體加黑的條款。客戶可隨時通過撥打95566客服電話、登陸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對本章程及本章程項下業務進行咨詢與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