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負責對本行重大事項做出決策,包括審議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及其他證券、合并、分立及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選舉和更換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等。
根據本行章程,本行股東提名人員參選董事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會提出有關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本章程的規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股東向本行提出的上述提案應當在股東會召開日前至少十四天送達本行。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由董事會提名和薪酬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董事會按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二)董事會可以在本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提出有關董事候選人的建議名單;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由董事會提名和薪酬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合格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經審查并通過決議確定董事候選人后,應以書面提案的方式向股東會提出。
(三)獨立董事的提名應遵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
(四)有關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義務。前述候選人的書面承諾以及有關候選人情況的其他書面材料,應在股東會舉行日期不少于七天前發給本行。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召開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五)本行給予有關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提交第(四)項所述之書面承諾及材料的期間(該期間于股東會會議通知發出之日的次日計算)應不少于七天。
(六)股東會對每位董事候選人逐一進行表決。
(七)遇有臨時增補有關董事的,由董事會、符合提名條件的股東提出,建議股東會予以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