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合公告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和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控股」)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簡稱 「上市規則」)而刊發。
茲宣佈中國銀行於2008年6月25日與中銀香港控股的主要營運附屬機構(亦是銀行業條例定義下的認可機構)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簽署後償貸款協議。根據該協議,中國銀行應向中銀香港提供660,000,000歐元後償貸款(簡稱「後償貸款」),由2008年6月27日起計,為期10年。後償貸款應於2018年6月27日到期支付,中銀香港可以於2013年6月28日或之後選擇提前償還。後償貸款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發行後的最初5年之內利率為0.85%+EURIBOR,如果在發行5年之後尚未提前償還,剩餘期間的利率為1.35%+EURIBOR。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要求,後償貸款可作為中銀香港的第二級資本,改善中銀香港的資本基礎。未來中銀香港仍會採取積極主動的資本管理措施,以滿足其戰略發展的需要。
對於中國銀行和中銀香港控股,後償貸款均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但是,此後償貸款是在中國銀行的日常業務過程中及按一般商務條款提供的。中銀香港控股成立了一個由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董建成先生為主席)審議後償貸款合同的具體條款(包括價格)。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提供的建議,獨立董事委員會認為後償貸款合同的條款是公平合理的。
通過發放後償貸款,可以發揮中國銀行資本優勢,提升中國銀行財務表現;鞏固中銀香港資本基礎。中銀香港擬將後償貸款作為一般商務用途,包括滿足中銀香港的業務發展需要。後償貸款的相關交易條款經雙方公平協商確定,符合中國銀行及中銀香港控股的整體利益,以及中國銀行和中銀香港控股各自的股東的整體利益。
承董事會命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長纓 公司秘書 |
承董事會命 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楊志威 公司秘書 |
香港,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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