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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H股)


2009-03-06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的公司章程规定,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行董事会。本行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2009 年3 月4 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67.53% 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行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呈本行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兹补充通告本行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按原订计划于2009 年3 月23 日(星期一)上午9 时30 分(将于上午8 时30 分开始办理登记手续)假座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B2 多功能厅举行,除上一份日期2009 年2 月4 日的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原通告」)所载的决议案外,亦审议批准以下新增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

1. 批准本行按以下各项条款及条件发行次级债券:

(1)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 亿元;

(2) 债券期限:不少于5 年期;

(3) 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4) 还本付息方式:结合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附属资本;

(6) 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2.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各期次级债券的具体发行条款(如发行日期、发行额度、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发行相关的授权期限与本决议有效期限相同。

3. 允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向管理层授权,并由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办理发行次级债券的相关事宜。

除以上所述外,本补充通告不影响其他在原通告所载的决议案或任何在日期2009 年2 月4 日的致股东通函所载的数据。

承董事会命
杨长缨
公司秘书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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