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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A股)


2009-03-06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本公司网站(www.boc.cn)发布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2009年3月4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67.53%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以下临时提案: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列为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述事项:

一、按下列各项条款及条件发行次级债券:

(1)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

(2) 债券期限:不少于5年期;

(3) 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4) 还本付息方式:结合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公司附属资本;

(6) 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各期次级债券的具体发行条款(如发行日期、发行额度、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发行相关的授权期限与本决议有效期限相同。

三、允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向管理层转授权,并由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办理发行次级债券的相关事宜。

除上述内容外,本公司2009年2月4日发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股东大会事务未发生变更。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郑磊、赵雪凤

电话:8610-66594572,66592756

传真:8610-66594579

电子邮件:bocir@bank-of-china.com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3月6日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新增特别决议案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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