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8
尊敬的客戶:
根據財政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銀行函證業務的相關規定,現對我行函證業務受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紙質函證
(一)受理方式
自2024年7月1日起,我行對審計詢證函實施全國集中處理模式,對驗資詢證函實施開戶機構受理模式。為保障業務正常開展,我行安排了1個月(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一級分行集中受理機構仍繼續受理收到的函證。自2024年8月1日起,原公示的(各一級分行)集中受理機構收到的函證將作退原函處理(原路退回)。
1.審計詢證函
業務受理范圍:我行僅接受符合《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財辦會〔2024〕2號)中規定的銀行詢證函標準格式(格式一、格式二)。我行僅受理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發函單位直接郵寄至全國集中受理機構的詢證函,不再受理跟函方式的詢證函。
集中受理機構及聯系方式:
全國集中 受理機構 |
郵寄函證地址 | 收件人 | 聯系方式 | 工作日聯系時間 |
---|---|---|---|---|
中國銀行集約運營中心(廣東) |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南海大道北59號中銀大廈12樓集約運營中心(廣東) | 函證業務受理崗 | 020-81889301 020-81889302 |
9:00至17:00 |
中國銀行集約運營中心(湖北) |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建設大道677號中銀廣電大廈22樓集約運營中心(湖北) | 函證業務受理崗 | 027-85801001 027-85801008 |
9:00至17:00 |
發函單位可結合實際業務需求,自主選擇上述任一受理機構向我行發送詢證函。涉及使領館、國際組織等特殊客群在總行營業部開立賬戶的,發函前請洽開戶機構處理。
2.驗資詢證函
業務受理范圍:我行僅接受符合《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財辦會〔2024〕2號)中規定的《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格式三)。發函單位可選擇郵寄或現場跟函方式。現場跟函須提供經辦人員身份證件及發函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并與詢證函中填列的“聯系人”保持一致。
受理機構聯系方式:我行各網點的聯系方式詳見我行門戶網站(www.boc.cn,“首頁”-“機構網點”)。
(二)受理要求
發函單位應按照《銀行函證工作操作指引》要求填寫標準格式的《銀行詢證函》或《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對于不滿足指引及我行公示要求,或其他我行無法受理的詢證函,我行將寄送《退函通知書》(不退還原函)至來函中注明的“回函地址”,并采用郵寄到付的方式。具體要求如下:
1.要素填寫。《銀行詢證函》中回函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地址、扣款賬戶、發函編號、簽發日期、“注銷的銀行存款賬戶”擬查詢的期間(如詢證)等應當填寫完整,不得空白。《銀行詢證函》中應只列示一個函證基準日。《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回函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地址、扣款賬戶、發函編號、簽發日期、繳款人、繳入日期、賬戶名稱、銀行賬號、幣種、金額等相關欄位信息應填寫完整,不得空白。
2.用印規范。《銀行詢證函》或《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應加蓋被函證單位預留印鑒;多頁材料應加蓋被函證單位騎縫章;如同一客戶有多個賬戶且預留印鑒不同,應加蓋扣款賬戶預留印鑒。針對印鑒不符、缺失等不符合規定或無法正常回函的情況,我行有權不予受理。
3.函證事項。《銀行詢證函》中應明確1-14項及附表信息是否詢證,如不詢證某一項,則對該項目或具體欄位的表格用斜線劃掉。
如詢證第13項“本公司購買的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未到期銀行理財產品”,我行將在該項中回復被審計單位在我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涉及我行集團子公司理財的,將在第14項“代銷子公司理財”中予以回函。
如詢證第14項“其他”,我行將回復被審計單位在我行發生的“已簽訂合同但尚未提供資金的貸款”、“代銷子公司理財”、“法人透支”以及“除外匯買賣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和貴金屬交易”業務情況。如需函證其他事項,請在該項列明具體的函證內容,我行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回復或通知。
4.境外來函。境外事務所向我行發送的詢證函,原則上應參照銀行詢證函標準格式,且外文詢證函需配備中文翻譯件。如無中文翻譯件,我行有權不予受理。
5.數據存疑函。發函單位對我行回函內容的完整性或對函證結果有疑慮的,可向我行進行二次發函,在“14-其他”中備注存疑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同時退回原回函。
二、數字函證
(一)受理方式
1.受理范圍。我行可受理發函單位通過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向我行發起的格式二的數字函證申請。具體業務規則詳見《中國銀行數字函證業務規則》。
2.受理機構。我行可受理數字函證機構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
3.收費優惠。針對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內繳費的數字函證,我行將實施5折優惠。建議已接入“銀行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的發函單位,優先選擇通過數字函證的方式辦理審計詢證函業務。
(二)受理要求
通過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向我行發起中銀數字函證申請,具體受理要求如下:
1.數字函證申請中列示的“授權企業網銀賬戶”對應的客戶需在我行開通新版企業網銀并簽約“數字函證”功能。
2.數字函證申請中列示的“授權企業網銀賬戶”需在函證基準日前開立。
3.數字函證單筆僅支持詢證一個函證基準日的業務信息,若要詢證多個函證基準日,應分別發起申請。函證項列表里面的各函證項截止日期欄位必須保證一致,且截止日期不能大于當前日期。
4.向我行發起中銀數字函證申請后,請及時通知被函證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我行企業網銀完成業務確認及函證手續費繳納。被函證單位在數字函證發出10個工作日內未授權的,數字函證將超期作廢。
三、回函說明
我行受理的銀行詢證函原則上均采用系統自動生成的自有格式進行回函,同時紙質來函原件存檔不再寄回。針對回函具體說明如下:
1.回函范圍。我行受理《銀行詢證函》的回函范圍為紙質函證中指定的扣款賬戶或數字函證中指定的“授權企業網銀賬戶”所屬客戶(即被審計單位)在我行境內機構辦理的相關業務,我行回函備注中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2.回函用章。紙質函證回函打印為集中受理機構或開戶機構的電子化印章。數字函證回函打印為我行數字函證業務專用章的電子化印章。電子化印章與實物印章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化印章內嵌16位業務驗證碼。使用該業務碼,可通過我行官方網站首頁“便捷服務”欄位(第二屏)的“業務驗證”功能,對憑證上的業務信息進行驗證。
四、業務收費
函證業務收費標準按照《中國銀行服務價目表》第四章“公司及金融機構客戶服務收費業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我行采用先收費后回函的方式,將從《銀行詢證函》或《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本公司謹授權貴行可從本公司××賬戶支取辦理本詢證函回函服務的費用”所填賬戶扣收回函費用。如采用現金繳費方式,請在上述欄位填寫扣款賬戶后標注“現金繳費”。
如無法從扣款賬戶進行回函費用扣收,發函單位收到我行通知后,須及時提示客戶到該賬戶開戶機構進行回函費用繳納。通知三日后仍未配合完成繳費的,我行有權拒絕回函。
五、業務咨詢
(一)進度查詢
為便于線上渠道查詢進度,我行在微信公眾號“中國銀行企業微銀行”上線了“函證查詢服務”功能。該功能支持我行客戶或發函單位通過“來函快遞單號”和“授權扣費賬號”或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函證編號自助查詢審計詢證函業務辦理進度。
查詢路徑如下:搜索公眾號“中國銀行企業微銀行”-右下角“微生活”-選擇“功能大廳”-第二屏“功能大廳-微服務-函證查詢服務”,下設“紙質函證進度查詢”、“數字函證進度查詢”。
(二)業務溝通
函證業務咨詢、投訴請聯系95566;如對回函不及時、回函真實性有疑慮的,可向函證集中受理機構反映。如對業務收費或函證結果有疑慮的,可向被函證單位開戶機構反映核實。
2024年7月1日,我行函證業務全國集中處理后,除特殊情況外,各發函單位將收到我行集中受理機構郵寄的回函。如若收到開戶機構郵寄的回函,請發函單位核驗回函印章上的業務驗證碼并洽開戶機構確認回函的真實性。
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