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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监控设备选型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2016-08-03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的委托,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监控设备选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入围选型。

现对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入围选型且满足资格预审申请人基本资质要求的产品供应商均可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方可参加本项目的后续采购程序。

一、项目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监控设备选型

二、采购编号

1640STC40656

三、项目简介

(一)选型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的方式对安防监控设备产品及其供应商进行入围选型,选型入围有效期为自签订入围协议之日起3年,本项目的入围供应商将获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入围有效期内的产品供货资格。在选型入围有效期内,如入围供应商欲以新投入市场的产品取代入围产品,更新产品的技术配置指标及性能不得低于其入围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最终入围价格,且须经过采购人的书面认可。本项目采购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实际使用入围供应商的入围产品、不承诺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采购合同金额。

(二)选型产品

本项目共分6个包,各包具体选型产品如下:

包号 选型产品/货物名称
A-1 模拟摄像机
A-2 IP摄像机
B-1 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B-2 集中存储设备
C-1 液晶监视器
C-2 拼接屏

注:1、本次入围选型以包为单位,申请人可以对本项目的一个包或多个包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必须对所申请包内的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提出申请,不得拆包(拆分或遗漏)申请,否则其申请将被拒绝;

2、选型产品的技术要求在资审阶段以本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内容为准,申请人须按此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报出拟参加选型的产品型号;本项目后续采购环节中,采购人有权对选型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最终入围选型产品的相关要求以本项目后续采购环节中的采购文件规定为准;各供应商所报产品型号中,其最终入围的产品型号将在本项目后续的谈判阶段最终确定。

(三)选型产品的采购范围及交货时间、地点要求:

采购范围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选型产品的供货及相关伴随服务 (含指导安装、技术培训等,不包括产品的安装和调试) 产品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级单位所在地,具体交货地点以产品供货合同为准

(四)资格预审方式: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及合格申请人数量见资格预审文件。

四、资格预审申请人基本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

1、 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且有能力履行本次选型内容要求和提供选型货物及服务。

2、 申请人对本项目的申请将以包为单位。若申请人提供的选型产品是国内生产的,则申请人必须是该产品制造商;若申请人提供的选型产品是国外生产的,则申请人必须是国外制造商在国内的该产品总代理商(须提供证明文件)或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仅当该产品在国内未设总代理商的,才可由制造商授权国内唯一产品代理商参与本项目)。若申请人为代理商,则对于本项目任意一个包,同一家代理商只能作为一个制造商的代理商对该包提出申请,即不能同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制造厂商的代理商对同一个包提出申请。

3、 申请人须拥有所报选型产品的自主商标或产品商标的合法使用权(须提供证明文件)。

4、 申请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供货能力。

5、 申请人须为具有本次选型产品同品牌同类产品在国内银行业安防领域销售业绩的申请人。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7、 申请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并且须为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8、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对本项目的同一个包同时提出申请。否则,对于该包所涉及申请人的申请均为无效申请。

9、 申请人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文件并报名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的选型。

10、 对申请人的其他资质要求:

项目 包号 选型产品/货物名称 制造商作为申请人的注册资金要求 代理商作为申请人(仅限国外品牌)的注册资金要求 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体系
摄像机 A-1 模拟摄像机 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申请人应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体,在全国范围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除注册地外,不含港澳台)设有10家(含)以上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如产品销售实行代理制,需满足全国范围内设有10家代理商分支机构或二级代理商。
A-2 IP摄像机
录像存储设备 B-1 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B-2 集中存储设备
显示设备 C-1 液晶监视器 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C-2 拼接屏

注:等值外币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卖出价的中间价统一转换成人民币计算。

11、 选型产品的制造商应为专业从事选型产品设计、生产的制造商,具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2、 对申请人所报型号选型产品的要求:


项目
包号 选型产品/货物名称 对所报型号产品的基本要求 其他
摄像机 A-1 模拟摄像机 具有公安部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测)报告; 1、对于所投包,申请人须对包内的全部产品进行响应且所报产品须为同一品牌,不允许拆包响应。
2、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须为技术成熟产品,自2013年以来具有在国内银行业安防监控领域的本次选型产品同品牌同类产品成功应用案例(自2013年1月1日至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发出之日(含))。
A-2 IP摄像机
录像存储设备 B-1 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具有公安部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测)报告;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针对国内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证书);
B-2 集中存储设备
显示设备 C-1 液晶监视器 具有公安部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测)报告;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证书);拼接屏的屏体须为国际知名品牌,申请人须具有屏体原厂的有效授权文件(如合作伙伴证明文件等)。
C-2 拼接屏

注:本项目所称制造商(或原厂商)指拥有产品知识产权的单位,代加工厂不是制造商。

五、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

本资格预审公告将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以及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进行发布。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1、有意向的供应商可按以下时间和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时  间: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每天9: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  点:中钢国际广场16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

售  价:每包4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EMS邮购须另加100元人民币)

2、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应携带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购买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资料:①申请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税务部门网站的资格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申请人单位财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并加盖申请人单位财务专用章。②申请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提供申请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明并加盖申请人单位财务专用章。

3、购买人应按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购买记录表,未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9:00-11:00(北京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11:00(北京时间)。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中钢国际广场27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密封后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恕不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4、本项目不接受邮寄、传真形式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须派其合法的授权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申请文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并签字确认,申请人须承担因未送达并签字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采 购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采购代理机构: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

邮   编:100080

联 系 人:马娟娟、聂娅琼、刘姗姗、陈俊

联系电话:010-62688223(购买标书)、62688249、62688251

电子邮箱:nieyq@sinosteel.com

传   真:010-62688250

开户名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中心支行

账   号: 3350 5603 7575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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