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合作,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乙方和丙方接受甲方指令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同意选择丙方作为其指定证券资金账户唯一有效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办理行。本协议生效及存续期内,甲方应终止在其他银行办理针对指定证券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否则由此引起的资金风险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具有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其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形成乙方对甲方的负债,乙方对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银证转账交易审核、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简称“管理账户”,又称“簿记台账”)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变动情况的台账,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义务。管理账户根据甲方成功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记录,以及乙方在当日营业结束后提供的甲方证券交易轧差清算数据、结息数据进行更新。
第六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须凭与其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的同名借记卡办理与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业务,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其同名借记卡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七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集中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及清算交收
第八条 证券交易等事项,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丙方不提供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服务。
第四章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及查询
第九条 甲方依法享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自由。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须通过乙丙双方提供的银证转账服务办理。甲方提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资金存入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客户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十条 乙丙双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营业时间为证券交易日9:00至15:00。营业时间如有变动,以乙丙双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甲方可以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
第十二条 乙丙双方目前仅提供人民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其他币种的服务不在本协议的范围内,如有变更以乙丙双方的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时,乙方和丙方须及时办理。如因以下情况导致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失败,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非营业时间内;
2、甲方转账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转账金额超过其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
3、甲方转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转账金额超过其证券资金账户可取余额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当前余额;
4、甲方转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虽然转账金额未超过其证券资金账户可取余额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当前余额,但超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5、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现司法冻结、挂失止付、密码锁定等不正常状态;
6、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出现司法冻结等不正常状态;
7、其他乙方或丙方认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丙方通过其指定渠道为甲方提供截止上一交易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簿记台账查询服务。
第五章 服务的开通、撤销及有关账户变更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或丙方签署本协议,并办理银证转账和管理账户的服务开通手续。服务开通的前提是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在丙方持有或新开立同名借记卡并开通电话银行服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必须与证券资金账户的户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一致。甲方在乙方和丙方所属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受理网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等乙丙双方要求的资料。
第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时,应本人亲自及时至丙方和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变更时,甲方须先至丙方营业网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从甲方向丙方提出变更申请直至乙方办理完毕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期间,甲方暂时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借记卡时,须本人亲自至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变更在丙方开立的同名借记卡后,以变更后的同名借记卡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
第二十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即撤销在丙方申请的本协议项下的服务),需先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资金完成转账后第二个交易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至乙方重新指定新存管银行,则乙方将视甲方为睡眠客户,指定专门的存管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丙方服务即为撤销。
第二十一条 甲方如需撤销证券资金账户,需先到乙方申请销户,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将其证券资金账户全部余额转入在丙方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并在资金完成转账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到乙方办理销户,丙方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即为撤销。
第二十二条 甲方如需办理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应先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撤销后,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自动销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第二十五条 监管规章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甲方应终止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乙方或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原因终止本协议,乙方和丙方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账户手续。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二十八条 如乙方和丙方解除合作关系,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通过双方的营业场所进行公告,乙方和丙方解除合作关系之日起本协议终止。甲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服务撤销手续,逾期未办理乙方和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账户差错或乙方开立于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过错造成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清算数据、结息数据等以乙方记录为准。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明细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如因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造成甲方和丙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丙方数据为准。甲方如有异议,由乙方和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如有差错则由乙丙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调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致使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不当增加,甲方不得动用且应立即归还丙方上述不当增加的资金,如甲方未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上述义务,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丙方各机构开立的账户内资金。
第三十四条 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本协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和/或丙方根据过错原则,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借记卡。甲方应妥善保管签约借记卡取款密码、电话银行密码以及证券委托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或证券交易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泄露及甲方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第三十九条、四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交易。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丙方保留对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利,但丙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在其营业场所公告服务价格,公告后甲方继续使用乙丙双方的服务则视同接受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则出现修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 如乙方或丙方的业务规则出现变化,则以最新公告为准,甲方继续使用乙丙双方的服务则视同接受相关条款。公告通知自在乙方、丙方营业场所公布后的规定时间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已成功开通本服务并且有效。
2、甲方签字,乙丙双方加盖业务公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