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贵单位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贵单位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贵单位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开户行咨询。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银行结算账户、多币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账户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甲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甲乙双方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乙方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参与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的机构可为甲方提供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服务,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开立单一币种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多币种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使用账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如甲方存在将账户用于为非法平台收款等违规行为,乙方对账户可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第六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乙方有权在必要时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档案,以了解甲方的信用状况。
第七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为准,其中收费项目协商定价的,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乙方有权依据国家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有关账户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甲方不申请终止,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有关账户服务的,视为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提出开票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甲方账户主动扣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费用。甲方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乙方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缴纳现金。扣费不成功或者甲方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关服务;甲方缴清费用后,乙方可为其恢复相关服务。
第九条 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凭预留银行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在核对预留银行印鉴无误的前提下进行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甲方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签章由“个体户XXX”印章加本人或授权人的签章组成,“个体户XXX”印章中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预留银行印鉴应与账户的名称一致。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签字人可以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印鉴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应在向乙方预留时明确声明。
第十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及账户变更意愿,并同意乙方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在向乙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甲方无基本存款账户,也未向其他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甲方在提交开户申请后乙方即可预先发放账号及开办产品,相关产品待账户正式启用后启用。预发账号生成后,在甲方未按时补全客户资料、账户资料审查未通过或人民银行审批未通过等情形下,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可以直接撤销预发账号配置及撤销产品,并将开户资料退还甲方。
第十三条 甲方开立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但可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的规范简称,简称为 ,甲方承诺在办理该账户项下的结算业务中使用该简称,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涉及人民币结算功能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重要空白结算凭证和办理付款业务。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的涉及人民币结算功能的账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账户后重新开立的账户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涉及外币结算功能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外汇收付款业务。
第十五条 甲方需增加、减少已开立多币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币种的,可通过乙方提供的业务处理渠道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涉及资质或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需要登记、备案或核准的,甲方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后办理增加或减少币种业务。
第十六条 甲方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外币现金存取、资金结算、外汇兑换等应当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的单位名称、登记状态、证件有效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账户资料等影响账户存续合法性的主要信息发生变更,以及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受益所有人等其他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甲方上述资料、信息发生变化因未及时通知或未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到乙方办理销户: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二)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或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应当通知甲方在30日内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甲方撤销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甲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撤销外汇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凭相关资料办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为年检提供便利。乙方对已开立的账户实行年检时,对于甲方因未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终止为甲方本协议项下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满足监管规定期限(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账户管理费扣收等除外),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后,如甲方仍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可以撤销甲方已开立账户,并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开展银企对账。
第二十三条 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将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甲方向乙方申请恢复该账户业务的,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恢复甲方账户使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乙方发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外汇业务办理资格信息及其他账户资料等影响账户存续合法性的主要信息发生变更,以及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受益所有人等其他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甲方存在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措施:
(一)乙方发现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单位受益所有人发生变更,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后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二)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本条所称的只收不付措施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甲方存在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措施:
(一)甲方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180日仍未至乙方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二)甲方存在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乙方通知后逾期未撤销账户,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
(三)甲方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异常情况的。
本条所称的不收不付措施是指银行停止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目的和用途、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及受益所有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不得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逃税、欺诈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承诺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上述制裁对象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甲方承诺不从事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规则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双方业务合作、限制金融产品范围、规模、渠道等的使用、终止本协议等措施:
(一)甲方不配合乙方依法开展的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
(二)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甲方从事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规则的活动,或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被上述制裁对象所拥有或实际控制,或甲方明知存在违反前述约定情形但故意隐瞒、拒绝配合提供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四)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目的和用途、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
(五)甲方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如证件过期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未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甲方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
(七)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
对于出现第(四)(五)项情形的,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资金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第三十条 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标准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依法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开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各种信息(保密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或提供甲方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一)乙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的;
2.乙方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必需,与承担保密义务的服务合作方依法合作的;
4.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上述许可范围内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二)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为履行本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履行反洗钱义务及进行风险管理之必需,乙方可依法向移动通讯运营商等相关合法机构或系统、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乙方服务合作方,查询、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乙方将依法对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要求有关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本信息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如甲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同时对甲方因上述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办理业务中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黑客入侵、病毒爆发等,导致一方延迟、暂时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责任,但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积极采取措施。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账户服务,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所述乙方向甲方送达通知的形式和生效条件如下:
(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
(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3)采用向甲方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的,于短信成功发送时生效;
(4)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提示的,于提示时点生效;
(5)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6)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7)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于公告发布时生效;
(8)通过95566电话外拨的,于甲方接通电话时生效;
(9)以乙方通知的任何其他渠道发送的,于执行时生效。
第三十五 条本协议所称非柜面业务是指甲方无需在乙方临柜即可办理的账户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渠道发起的账户付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开户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的,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起诉或处理争议。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部分约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第三十八条 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乙方可能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变化、系统升级或业务发展对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并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时起生效,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不同意修改或变更,有权选择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若甲方于任何修改或变更本协议条款后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账户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修改或变更,也将遵循修改或变更后的协议使用账户服务。
第四十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本协议项下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