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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协议

CCSSA002

客户号: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就定期核对并确认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协议适用账户范围

就以下账户(本协议中“账户”指甲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说明:此处应填写乙方所在一级分行)范围内各级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及甲方与前述各级机构已签署生效的贷款合同,本协议中“文书合同号”即“贷款合同编号”),甲、乙双方将根据本协议进行余额对账(相关余额信息将体现在同一份余额对账单中):

序号 账号/文书合同号 户名
1    
2    
3    
4    
5    

甲方特指定上述账户中的      作为主账户(以下简称“主账户”),双方认可该主账户的对账印章可以为:预留印鉴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NRA账户还可以预留签章或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作为对账印章。

如上述账户中的主账户之外的某一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账户”)销户(包括贷款合同因甲乙双方已履行完毕该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而终止),则该账户自其销户日起自动不再适用本协议,甲、乙双方不再根据本协议进行余额对账。

如主账户销户,且甲乙双方未通过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协议变更申请书》方式重新指定主账户,则新主账户按以下原则自动确立,甲方对账印章变更为该新主账户的对账印章,签约行变更为新主账户的开户行。新主账户的确立原则为:1、甲方在该主账户开户行的存款账户优先;2、如甲方在该主账户开户行无账户的,为上述关联账户中的存款账户优先。如在主账户开户行有多个存款账户或关联账户中有多个存款账户的,可选择任一存款账户作为新主账户。

二、自动附属

甲方指定本协议为自动附属协议:□是 □否(在□划√)

如甲方指定本协议为自动附属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后:

1、本协议产生自动附属功能,即: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级分行辖区范围内各级机构新开立的账户自动适用于本协议,成为本协议的关联账户,甲、乙双方将按本协议进行余额对账。

2、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与乙方或乙方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级分行辖区范围内其他分支机构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并已将其选择为自动附属协议,则该协议的自动附属功能自动失去效力,但自该协议生效后本协议生效前开立的、自动适用该协议的账户,甲、乙双方仍按该协议进行余额对账。

三、对账方式(注:无论选电子对账还是纸质对账,均需选择账单寄送地址)

1、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对账(在□划√):

□电子对账(可单选或多选,在□划√)

□ 网上银行对账,即甲方利用网上银行,调阅电子余额对账单,核对后反馈对账结果的对账方式;

甲方授权对账的网上银行企业操作员真实姓名和初始ID标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子回单箱对账,即甲方通过电子回单箱调阅电子余额对账单,核对后反馈对账结果的对账方式。

□纸质对账,即乙方发送余额对账单给甲方,由甲方核对后反馈纸质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2、甲方可选择以下地址作为对账单的寄送或发送地址(只能选其一):   

□主账户地址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临时地址 □其它地址。

四、为了便于联系,甲方指定对账联系人如下:

对账联系人1,姓名: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

对账联系人2,姓名: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

是否需要账单生成短信提示功能(在□划√):□是,甲方确认上述对账联系人即为短信接收人,上述对账联系人的手机号码为短信接收号码;□否。

五、双方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1、乙方根据甲方账户情况确定对账频率,具体以乙方实际发送余额对账单频率为准。

2、乙方应根据甲方账户情况及时向甲方发出余额对账单。采用纸质对账方式的,乙方可委托第三方打印、送达余额对账单及回收对账回单。

3、甲方应在核对账户明细的基础上,确认账户余额,并在收到乙方余额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有甲方对账印章的纸质对账回单或电子对账回单反馈乙方,其中,余额相符的,应在对账回单上予以确认,不符的,应注明不符款项。

4、甲方逾期未按照本条第3款反馈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其余额核对相符。

5、对于甲方反馈的余额不符或对账印章不符的对账回单,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直至处理完毕。

6、如甲方未及时反馈对账回单,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电话、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示甲方。

7、甲方应保证于本协议中提供的对账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账单寄送地址等所有相关对账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至迟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乙方或本协议其他适用账户开户行通过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协议变更申请书》方式进行修改,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8、采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箱等对账的,甲方应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协议书,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与乙方对账;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数字安全证书、动态口令、IC卡、专用密码等,用于甲方的身份认证,并对甲方登录及整个对账过程加密;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客户号、数字安全证书、动态口令、IC卡、专用密码等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立即采取修改密码或者任何其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账户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风险和责任。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八、协议的变更

除因债权债务关系变化造成甲方在乙方的对账账户增减、因甲方选择本协议为自动附属协议而使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级分行辖区范围内各级机构新开立的账户自动适用于本协议外,对本协议的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协议变更申请书》。

甲方可向乙方提出对本协议签约行的变更,并选择在乙方或新签约行签署变更协议。新签约行可为本协议任一适用账户开户行。

九、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并自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生效。

十、当且仅当本协议中所有账户均已销户或变更至其他对账协议时,本协议终止。

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    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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