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个人手机银行投资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通过手机银行向甲方提供的投资服务的范围包括:外汇、第三方存管等。投资服务范围发生变更时,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二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乙方有关投资服务或相关产品的业务规定。
第三条 甲方应保证办理手机银行投资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收取办理相关业务的相关费用。若甲方之前开通了网上银行且开通了网上投资的功能,则用于手机投资的账户与用于网上投资的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手机故障、断电、停电等)造成的乙方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手机银行投资指令或业务中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如因甲方指定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同意本协议并经过认证工具的认证后开通手机银行投资功能;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投资服务,可通过点击相关页面的取消功能撤销投资服务。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部分而非替代文件,与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电子银行章程、业务规则和已签署的所有相关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规定。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协议》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中的约定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方同意并经过认证工具的认证后开通手机支付功能之时起生效,自撤消本服务之时起终止。所有时点均以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手机银行投资业务存在风险,甲方通过手机银行所进行的各项投资交易,视同甲方充分知晓手机银行投资业务的风险,自愿办理中国银行手机投资业务,自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本协议解释和修订权归属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