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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延期的公告

2010-07-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持有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发行的账面值为人民币1,600亿元的10年期债券(以下简称“东方债券”)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本行接到财政部通知,本行持有的东方债券到期后延期10年,利率维持现有年息2.25%不变;财政部将继续对本行持有的东方债券本息支付提供支持。

东方债券由东方公司于2000年向本行前身原中国银行定向发行,系东方公司收购原中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对价,该债券年息2.25%,为期10年。财政部于2004年9月15日发出通知,对本行持有的东方债券本息支付提供支持。详情请参见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相关部分。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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