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3
重要内容提示:
一、通过现金红利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5月27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1年5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本行网站(www.boc.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9日
3、除息日:2011年6月10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30日
5、发放对象:截至2011年6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6、发放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6元人民币(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6元人民币(税前)。以本行总股本279,147,321,046股为基数,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共约407.56亿元人民币;其中,A股股本为195,525,044,651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共约285.47亿元人民币。
7、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146元人民币。
(1)对于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14元人民币。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14元人民币。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QFII股东,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6 元人民币。
三、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本行已开立了派息资金专门账户。
2、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向其发放。
3、本行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方式
联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电话:(010)66594572;传真:(010)6659457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邮编:100818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行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