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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东会

股东会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负责对本行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包括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及其他证券、合并、分立及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等。

根据本行章程,本行股东提名人员参选董事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有关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本行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十四天送达本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董事会按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二)董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有关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经审查并通过决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后,应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应遵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四)有关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前述候选人的书面承诺以及有关候选人情况的其他书面材料,应在股东会举行日期不少于七天前发给本行。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本行给予有关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提交第(四)项所述之书面承诺及材料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计算)应不少于七天。

(六)股东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七)遇有临时增补有关董事的,由董事会、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建议股东会予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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